美国是先产生政党和法院,后诞生了国家,所以美国的许多问题要落实到法律上去解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下而上,自小到大,最终由一个一个的判例构建而成。美国判例的诉讼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立法的过程,当该判例在诉讼过程中,越来越被社会关注时,判例的结果一旦确认,就会立即被大家所知悉和遵守。美国法与大陆法比较,大陆法系中人们视线的关注点是立法而不是个案,所以,人们往往对法律有距离感;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人们的视线集中在具体化的案件中,这就会一下子拉近个人与法律的关系。

美国人可能对国家和政府有这样和那样的不满,但对法律则比较信任,出现问题,总是带着虔诚的态度去寻求法律上的答案。美国有发达的民间机构对全国的最新判例、法规进行及时、系统地整理,美国公立大学的图书馆向全社会开放,美国法院的判例也向社会公开,所以,任何一个美国人都能得到最新最全的法律资料。在美国,政府从来不对民众进行什么“普法宣传教育”,爱打官司的美国人自己在生活中自我学习,无师自通地成为法律玩家。

打开美国法律资料库,人们就会了解,美国是一个法制相当健全的国家。不过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美国有些法律简直“健全”到了令人目瞪口呆的地步。有些法律条文乍一看到,人们还以为是在开国际玩笑。但是,这些令人忍俊不禁的搞笑法律条文,却的确存在于美国各州的地方法律法规中,而且从理论上说它们依然有效!

下面,让大家开开眼界,看看在美国各州有哪些令人喷饭的搞笑法律条文及吾人之点评:

美国肯塔基州伊丽莎白市警察局长鲁本·加德纳说,肯培基的一些法律条文可以用“愚蠢”两字来形容。比如在这些文本中,有一条规定人们每年必须至少洗一次澡,否则就将面临处罚。

(我不认为这条法律“愚蠢”。因为在早期的美国城乡卫生条件较差,一些懒人长期不洗澡,出没于公共场合,身体散发的异味会引起别人不满,于是大家鼓动议会立此法律,对那些不讲个人卫生的人以儆效尤,有何不好?)

另一条肯塔基州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女人都不能穿着游泳衣出现在本州的公路上,除非她身边有至少两个警察护送,或者她手中拿着一根棍棒。”后面还有补充:“这条法律条文不适用于那些体重低于90磅(约40公斤)或体重超过200磅(约90公斤)的女性,当然它也不适用于母马。”

(这条法律我认为一点儿不荒唐可笑。试想,在公路上行走着一位身着泳装的妙龄女郎,那将给过往的汽车司机带来多大的不安全因素啊!况且,该法律的制定者考虑问题很周全一一估计太胖太瘦的泳装女郎的吸引力不大,应予以准许。而对符合标准的女郎也网开一面的理由是,女郎只要有俩警察护送,或手拿棍棒可以自卫,免受色狼骚扰,亦可通行。大家看,立法者考虑得多么周到!

至于最后一句纯属画蛇添足,完全是废话!)

加德纳局长还找出了另外一些奇怪的肯塔基州法律条文,其中有:向在公共场合演讲的人扔鸡蛋或西红柿将会坐牢一年;将小鸡、小鸭、小兔子染上颜色后出售也属违法,但如果它们的数量超过六只就另当别论。

(看来,在肯塔基州,不但人权得到很好的保护,连动物权也能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不明白为什么超过六只就“另当别论”?莫非是一种“法不责众”?)

在纽约,一位女性女权主义者,在地铁里光着上身,被闻讯赶来的警察逮捕。结果在法庭辩论中,该女性的律师提出:“男女是平等的,为什么男人可以在公共场合光着上身,而女性却不可以?”

于是,纽约立法部门经过协商,出台了一条新法律:在男人可以裸露上身的地方,女人也拥有同样的权利。

(本人坚决支持纽约这条体现男女平等的新法律!)

美国其他地方也有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比如在旧金山有一条法律就规定,禁止大象在大街上散布,除非它们的脖子上拴着一条链子。洛杉矶的一条法律称,在同一时间让两千只羊穿过好莱坞林荫大道属违法行为;洛杉矶的另一条古怪法律是禁止市民在街灯下捕捉飞蛾。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市一条法律居然规定:“在墙壁和其它任何垂直表面溜冰是违法行为。”安大略市一条1930年出台的法律这样规定:禁止公鸡在不该鸣叫的时候鸣叫,否则公鸡的主人将会被罚款。俄亥俄州克里夫兰市有一条古怪而不讲理的法律:如果没有合法的捕鼠执照,使用老鼠夹逮老鼠也属违法行为。

(我认为上述法律说怪也不怪,其中肯定应该是有道理的。比如旧金山可能发生过动物园大象在街上乱跑,谁家养的公鸡乱打鸣,这些都属扰民现象,让法律介入解决问题没什么不好。至于禁止在墙壁上溜冰也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从人身安全上考虑也是防微杜渐之举。抓老鼠要有执照的理由是什么,一时想不出来,但根据在美国钓鱼得有执照的情况,这大概也是一种“兽道主义”的表现吧。)

佛罗里达州的一条法律剥夺了未婚女子在星期天进行高空跳伞的权利,如果违反了这条法律,理论上这名女子将被罚款或坐牢。该州的另一条法律规定,如果大象被主人系在了某个停车点,那么它也应该像汽车一样交停车费。

(这两条法律其实也不难理解:前一条不准跳伞的原因大约是因为发生过跳伞事故,为了防止惨剧再次发生而制定;后一条大家都应该明白,占用停车场就得付费,不管是汽车还是大象老虎。)

但有些法律规定确实使人觉得搞笑,比如康涅狄格州丹佛市一条法律规定,在日落以后必须向前走,如果倒着走就是违法。哈特福德市的一条法律禁止人们用双手倒立走过马路;此外,该市还有一条法律规定,丈夫不准在星期天亲吻妻子,否则将被罚款。

(如果说天黑以后不许人倒着走,禁止人们用双手倒立走过马路是为了安全,那星期天不准老公亲老婆真是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更有甚者,爱达荷州的法律条文规定,男人如果给他的情人送一盒巧克力的话,那么这盒糖的重量绝不能低于50磅(约24公斤),否则情人有权上告。该州另一法律还规定,情人间连续接吻的时间不能超过五分钟,否则将面临处罚。

(我猜想爱达荷州的立法者大多数是保守主义者,否则不会制定故意为难男女情人的法律条文。问题是,谁去给巧克力称重?谁去给亲吻者计时然后告到官府?)

密歇根州底特律市法律规定,夫妻俩禁止在小汽车内做爱,除非这辆小汽车停在自家的车库里。此外,该州法律还规定妻子如果没有获得丈夫允许,不能剪掉自己的头发。蒙大拿州法律则规定,妻子未经允许偷看丈夫的信件属于重罪,哪怕她看的是其他女人写给丈夫的情书。阿肯色州的法律规定,丈夫打妻子属于合法,但一个月不能超过一次。

(夫妻在小汽车里做爱,大人看见无所谓,但让小孩子看见就不好了。所以还是内外有别为好。妻子未经丈夫允许不得剪去头发,老婆未经允许不得偷看老公的信件<现在应包括一切电子信息>,实在是维护男权的好举措。在美国,法律对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是备加保护的。对后一条,我举双手赞成,希望我们的立法部门学习参考,也能制定这么一条。当然,女的不能偷看男的,男的也不能偷看女的。男女平等嘛。)

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禁止夫妇俩到商店购买大床时,两人一起躺在床上“测试床的柔软度”。俄勒冈州法律规定夫妻做爱时,丈夫嘴里不能骂骂咧咧,否则妻子有权上告。在明尼苏达州的亚历山大市,如果丈夫的嘴里有大蒜、洋葱或沙丁鱼味道的话,那么法律允许妻子拒绝与丈夫做爱。

(这些在中国人看来可笑的法律制定得绝对有理!因为它防止了生活中一些扯皮现象的发生,让人们在这些现象一旦发生时“有法可依”。没有这些法律规定,真难以解决一些纠纷。)

在伊利诺斯州的扎伊恩市,有一条法律禁止任何人将点燃的雪茄烟给猫狗或其它任何家庭宠物抽。该州诺姆市一条法律禁止人们对狗做鬼脸,否则将面临罚款或监禁。

俄亥俄州波尔丁市有一条奇怪的法律:如果一条狗在公共场合狂叫不止,警察可以用咬它的方法来使它安静。

(在美国,动物受到无微不至的保护关爱。以上法律规定让我们能深刻领教美国人对动物的“兽道主义”,做法虽然可笑过分,但在一个动物权利都充分得到保障的社会,人权的状态也就可想而知了。)

在路易斯安那州,一个人抢银行属于犯法,但如果他抢银行后又用一把水枪喷了银行职员一身水,那就更属于犯法了。

该州法律还规定,如果用真牙去咬人,那只是“简单的攻击行为”;如果是用满口假牙去咬人,那将会罪加一等,变成“严重的攻击行为”。

(这两条法律能出笼肯定是事出有因,但确实让人感到莫名其妙。)

还有一些古怪的法律竟然对大自然发出了命令。阿肯色州的一条法律规定:“阿肯色河的河水禁止涨得比小石城主街上的桥还高。”伊利诺斯州柯克兰市一条法律对蜜蜂下命令:“禁止蜜蜂飞过村庄或穿过任何街道”!

(这些法律看上去是给河水和蜜蜂制定的,其实真要追究法律责任,肯定要追到具体的人身上。但要论对大自然发号施令的翘楚者,非我国人莫属。我记得小学课本上有“大跃进”的一首歌谣曰:“天上没有玉皇,地上没有龙王,我就是玉皇,我就是龙王!喝令三山五岳开道,我来了!”这就是当时五十年代中国人的气概!)

美国法律在繁杂中处处体现一些人性化的东西,虽然显得有些“过”。例如,俄亥俄州法律规定,一个已婚男人乘飞机时必须带上自己的妻子,但如果他结婚超过12个月就不必了。这就是说,法律制定者考虑到“蜜年”已过,夫妻不必再时时黏在一起,连坐飞机都不能分开了。而堪萨斯州一条法律禁止在机场打嗝,估计是怕打嗝者喷出的气味引起其他人的不快。特拉华州的一条法律禁止在飞机上打喷嚏,难道是害怕因此而传染病毒?

虽然这些法律条文看起来让人觉得哭笑不得,千奇百怪,但是实际上却很少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去。主要原因是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地方立法权,百十年前立法情况比较混乱,出现了这些令人喷饭的法律条文不足为奇。事过境迁,这些法律虽然大都不再适用,但立法废法程序十分复杂,不是说废就能废的。而它们的存在让人们能了解美国立法从混乱杂糅到逐步健全的历史过程。

西方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律条文的详尽周密,公开昭示。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这个特征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伦理依据:如果一个人被明确告之不能做什么之后他还做,那么对其惩罚便可成立;反之,则不成立。这就类似于中国人常说的知者为罪,不知者不为罪。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被严格甚至机械地恪守着,而在中国则另外是一个样子。

下面用一个事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二十多年前,在澳大利亚悉尼北部的曼利市的海滩,越来越多的裸体游泳爱好者开始出现。他们时常带有挑逗性地炫耀自己的身材,认为这才是与大自然融合在一起。

曼利市政府感到这类裸体运动实在是有碍观瞻,而且易于诱发邪念,决定“依法”加以禁止。市政府官员认为,过去的澳大利亚人是保守的,所以一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这类伤风败俗的裸体展示。经过一番仔细查找,官员终于发现在191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一部《地方政府法案》中,有这样的一项规定:市一级政府可以在游泳者“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的情况下,禁止游泳者的行为,而且可以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可是,令政府官员苦恼的是,这项法律规定并未提到裸体游泳问题。其实,许多澳大利亚人早就知道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他们并不“着装不当”或者“衣料透明”,而是干脆一丝不挂。

怎么办呢?市政府经过研究,终于决定还是向法院起诉,它认为“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都是由于容易被他人窥视,所以才被当时的政府禁止的,而裸体游泳本身就是明目张胆引人窥视,理应属于禁止之列。因此,政府相信,法院肯定会采纳它的这个推理。

裸体游泳在澳大利亚召来的是毁誉参半。赞同者说,裸泳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至于他人窥视进而产生邪念,完全是窥视者自己的问题,所以,应该惩罚的是窥视者而不是非窥视者。反对者说,人们许多行为的过失是由于被诱惑,所以诱惑是根源,自然应予以消除。不论怎样,他们都以为法院会在这两个道理之间选择一个。

然而,法院并未选择赞成者或反对者的意见,更没有拿政府的推理当回事。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当着装的法律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不着装的情形,因此,正是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只能判决驳回政府的起诉。法院补充说,如果涉及公民的法律处罚,法院必须慎而又慎,而慎而又慎就必须“法无明文不处罚”。

从道理上来讲,既然“衣料透明”都不允许,那一丝不挂就更不允许了。但法治社会虽然要讲道理,更要讲法理。道理归道理,但涉及到对人的法律处罚,那就必须要讲法理,以法理为准则。上述事例,法院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认为一丝不挂无涉法律规定,当然不能处罚。这看似不合理的判决却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应有之举。

“法无明文不处罚”。在西方国家,有两个法律领域绝对要遵循这个原则:其一是刑事处罚,其二是行政处罚。西方人认为,这两类处罚是政府对公民行使权力的集中体现,所以在行使时万万不能“灵活运用”(而在其他法律领域如民事权利义务,往往要灵活)。这样一来,有人会说,如此这般,就会使某些在道理上应该受处罚的人有恃无恐。但是,西方人肯定会坚持这个观念:他们从来就相信,政府的“灵活”权力带来的弊端远远大于应受处罚的人漏网所带来的弊端。

而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一些任由执法者引伸解释的规定,例如在“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条文后往往有一个“……其他等”字眼。这个“明文”往往是包网万象的,有时你一旦被盯上,肯定难逃法网。因为,这个罪名的内延及外涵都是以执法者的主观认定为标准,任何客观事实在这种认定下都是苍白无力的。

此“明文”与彼“明文”孰为文明?

荀路2019.9.5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