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屈指可数,但美国律师费用的高昂,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望尘莫及的。例如,辛普森财大气粗,拿出几百万美元组建“梦幻律师团”,使自己最终解脱了杀人凶手的刑事指控。那么,在美国什么都要靠法律说话,而诉讼费用高昂的情况下,穷人打得起官司吗?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由于人们在经济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隐含着实际上的不平等。

美国是典型的法治社会,法律被视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准则。可是,这种法治社会有两个让人无奈的特点:一是律师和法官多得不计其数;二是法律诉讼的费用高得不可思议。在享有完善的法治带来的安定和秩序的同时,美国人也饱受多如牛毛、难以承受的诉讼之累。

这就会出现一个社会问题:在通常需要花费大量金钱才能买到程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护的法治社会,如果一个穷人惹上了刑事官司该怎么办呢?法院如何保证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审判呢?

万幸的是,今日的美国,昂贵的刑事律师费用已与穷人没有太大的关系。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穷人因刑事犯罪打官司时,是不用自己掏腰包请律师的。贫穷被告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表格,证明自己家境贫寒,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这样,一旦上了法庭,自有法院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服务。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刑事被告有权请律师辩护,但对于穷苦人来说,这条法律只是画饼充饥。这种不公正的情况,直到上世纪30年代才得到初步改善。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

“鲍威尔案”固然是一个很大的历史性进步,但也有人开玩笑说,这不是鼓励穷人犯死罪吗!穷小子必须要把事儿犯到以死刑起诉的份上,才有资格享受免费律师服务的待遇。针对种种指责,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关于律师权的条款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宽泛解释。

最高法院裁定,在各级联邦法院中,无论贫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或是其它刑事罪行,法庭都必须免费为其提供辩护律师。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只适用于各级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则毫无约束力。其原因是,宪法修正案第六条是著名的《权利法案》中的一项,而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最初解释,《权利法案》只对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但不适用于各州政府。这是因为,美国制宪先贤当年制定《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因为在当时的历史和法律环境下,最让人担忧的是联邦政府权力过大,专制独裁,而不是13个州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1942年,一位名叫贝茨的案犯在贝茨诉布拉迪案中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新的挑战。贝茨是马里兰州一家农场的失业工人,因涉嫌抢劫被捕。在州法院受审时,他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要求法院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但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此案未涉及死罪。由于没钱请律师,贝茨只好自我辩护,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庭辩经验,他无法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结果被判处八年徒刑。

贝茨不服判决,写了一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的申诉书,希望最高法院大法官出面干预,保护州法院系统贫穷被告人的联邦宪法权利。结果此案在最高法院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支持贝茨上诉的法官们认为,各州公民的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州法院拒绝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免费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而第六条关于被告律师权的规定,应成为修正案第14条关于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反对者则认为,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免费律师,将会导致各州纳税人负担过重,修正案第14条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包含州法院应向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的含义。

最后,反对者占了上风,最高法院以六比三驳回了贝茨的上诉。

吉迪恩案被称为美国历史上一位小人物改写美国司法制度的典型案例。

吉迪恩是美国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的一个穷人,只有初中文化水平。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兼小型旅店行窃而被捕,被控从台球厅内酒吧里偷了十多瓶酒水饮料,以及总额为65美元的硬币。

1961年6月,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是麦克凯瑞。开庭前,法官按常例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准备。吉迪恩回答说,本人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所以毫无准备。接着,吉迪恩顺水推舟,要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麦克凯瑞法官说,州法院只能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由于目前控方对被告的指控离死罪尚远,所以法庭不能向他提供免费律师。

吉迪恩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偶尔也翻翻报纸,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略有所闻。于是,他鼓起勇气对法官说,最高法院已有规定,像我这种类型的被告人,有权得到免费律师的帮助。麦克凯瑞法官一时给问住了,他原打算解释一下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两回事,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适用于州法院,但觉得对这样的法盲继续解释下去是白费口舌。所以,麦克凯瑞法官干脆就没搭理吉迪恩的要求,只是在法庭记录上草草写下吉迪恩提出的问题,然后宣布正式开庭。

吉迪恩见法官对自己的问题不屑一顾,只好在庭审中鼓起勇气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代表州政府起诉吉迪恩的是助理检察官哈里斯,有法学博士头衔。而吉迪恩只是个初中生,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对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规矩一无所知,再加上紧张,在法庭上拙口钝舌,根本不是哈里斯的对手。

更不利的是,陪审团完全站在控方一边,丝毫不同情穷人吉迪恩。

最后,陪审团判决吉迪恩有罪。麦克凯瑞法官对吉迪恩判处量刑范围内最重的刑罚一一五年监禁。

吉迪恩不服气,决心无论如何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州监狱服刑期间,他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特别是对与美国宪法修正案有关的法律和案例尤为用心。一番恶补之后,他终于对联邦与州法院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上诉程序有所了解。在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在申诉书中,吉迪恩声称,他因贫穷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在申诉书中,吉迪恩没有向大法官解释自己冤案的细节,而是紧紧抓住与州政府有关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不放。

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案子称为“吉迪恩诉温赖特”。为了慎重解决这个重大问题,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福塔斯曾任罗斯福政府的内政部副部长,是一位能言善辩的大律师。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口若悬河,慷慨陈词。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法律极其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性。相形之下,1942年贝茨案订下的规则对穷人极不公平。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一掷千金买到最佳法律服务的富翁相比,反差实在太大。这样,宪法规定的律师条款,实际上沦为只有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进一步强调,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修正案第14条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当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捕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这样,在福塔斯律师的帮助下,吉迪恩终于在最高法院为穷人打赢了一场争取律师权的官司。可是,吉迪恩的麻烦并未了结,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无辜,他还需要在州法院再打一场官司。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下达后,佛罗里达州监狱里欢声雷动,州地方法院不得不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按照新订的规矩,法院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一位名叫特纳的辩护律师。

在复审过程中,特纳向陪审团证明:首先,控方的主要证人库克在初审时向陪审团隐瞒了他本人的犯罪前科,这种撒谎成性的证人的证词根本靠不住;其次,特纳告诉陪审团,由于广告牌的遮挡和距离较远等原因,库克透过窗户不可能清楚地辨认台球厅里的人。在特纳律师交叉盘问下,库克被迫当庭承认,他当时的确无法清楚地辨认台球厅内的案犯;再次,特纳找到了库克在证词中提到的那位出租车司机,这位司机出庭作证说,吉迪恩在案发清晨乘车时,手上没有拿着一瓶酒,口袋里也看不出装着大量硬币。最后,特纳告诉陪审团,吉迪恩以前曾在这家台球厅干过半职工作,他至今仍持有大门的钥匙,所以不可能采取打破窗户的手段作案。

庭审结束后,陪审团经研究后宣布,对吉迪恩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吉迪恩被当场释放。

警方后来发现,这起盗窃案的真正案犯竟然是库克,他故意陷害吉迪恩以求逃脱惩罚。在这起冤案中,警方急于破案,所以偏听偏信,误抓了吉迪恩。以伸张正义面目出现的州检察官,单纯追求检方胜诉率,在证据并不充足的情况下,利用穷人吉迪恩没有律师的不利处境,在挑选陪审团和培训出庭证人等方面占尽先机。吉迪恩虽然清白无辜,但却陷入了有口难辩的困境。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对穷人的司法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这样,直到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吉迪恩案的判决中裁定,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不可缺少的宪法权利,各州法院应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犯刑事轻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但普通民事案件和轻微的交通违规案件不算在内。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判决,在联邦政府把各州公民基本权利纳入联邦宪法保护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如果是比较重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请不起律师,一般会有一些民权团体或利益集团主动找上门来,免费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比如,美国公众自由联盟(ACLU)经常免费提供大牌律师,帮助平民起诉那些因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而引发的民事案件;著名的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则以免费为少数族裔当事人代理,把具有重大意义的民权诉讼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而著称。

自1972年以后,不管事大事小,全美各地的穷人一旦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庭,各级法院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公共辩护律师。为此,全美大多数大城市和一部分州都设立了由政府出资、专门为贫穷被告服务的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没有这类机构的地区,则由法官请私人律师代劳,结案后由法院支付律师费用。

吉迪恩案结束后,佛罗里达州和全美其他各州监狱中,共有几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没钱请律师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复审后,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百姓仰慕的英雄好汉。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穷汉子,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美国各地引起了很大的震动。

吉迪恩这个民告官的故事让我们了解了美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即使是罪犯的个人权利和宪法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美国的穷人不但无冻馁之虞,也能享有教育、医疗,甚至法律服务。罪犯的人权尚且如此,那其他良民就更不用说了。

前些年,咱们中国百姓最为津津乐道的是民可以告官了。一部行政诉讼法,告诉我们如何在法院和政府之间争个理;告诉我们,当官的也可以被小民告上法庭。这对国人的法律传统来说,当然是一个了不起的革命。但是,虽然说同样是民告官的法律,可西方和中国的观念却大不相同。例如,西方人认为,“行政诉讼”的意思是“行政救济”。为什么这么说呢?下面讲个事例,大家看了就明白了。

大约在20年前,一帮子美国最底层的屌丝告了纽约州政府一状。

那时候,纽约州订立了许多有关在特殊情况下州政府要提供社会服务的法律,而且专门为此设立了几个部门。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意外事故失去了自己的住处,或因没有安全保障而使自己的住处无法居住,部门官员一定要提供适当的住所,让这些不幸的人感受到政府的温暖。

有个屌丝叫桑德斯,遭遇一场火灾把破旧不堪的家烧没了,只好领着孩子来到有关部门,要求给他按法律规定解决住房问题。桑德斯为人老实厚道,但长相欠佳。州政府部门官员看桑德斯不顺眼,总觉得桑德斯是故意纵火烧了自己的房子,所以,扔给他一张表格填了,然后说“等着吧”,便将他打发走了;过了有两个月,才通知他有房子可以栖身了。可是,桑德斯还未把窝住暖,官员又将他举家赶出而且毫无理由。

还有一个叫戴恩娜的妇女,家境贫困,独身带着三个不到十岁的孩子,生活艰难。因为贫穷,一家四口只好住在一个安全环境很差的街区。孩子天天要上学,可放学回家时,总有一群恶人对他们肆意打骂。无奈之下,戴恩娜只好找州政府,要求给他们安排一个安全的住处。可是那些管事的部门居然相互推诿了将近一年,弄得戴女士一家大小哭诉无门。

还有一些屌丝,不是被那些州官拒之门外,就是被安排在破旧不堪的小房子里。于是,他们联合起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予以“救济”。“救济”什么呢?第一,他们的精神受到刺激了;第二,州政府必须给他们提供像样的住房。结果,法院毫不含糊,随即责令州政府立即改正,依法解决问题。法院表示,行政诉讼就是依法对民众的行政救济。

西方法治的一个观念是:“官”就是“管”,而“管”就是运用权力。当面对权力时,“民”时常会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一方面,要对“官”的权力严加看管;另一方面,“民”首先需要的是救济,需要另一种法律力量的支持。靠谁救济支持?当然是法院。如此,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西方人说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救济。而我们缺少这种救济,就会出现大量访民上访的情况。

荀路2019.9.12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