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么时代,什么国家,普通劳动者在社会当中一直是一个弱势群体,美国也不例外。用法律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健合的重要标志。

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以见解独到、思想超前著称,因而有“伟大的异议者”的美誉。他有一句名言:“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

在早期的美国,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凭借其资产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在劳资关系中,这一思想就表现为:老板深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其雇员的工作时间、条件和报酬,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和限制,雇员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契约至上和私有财产神圣成为社会的金科玉律。

直到上世纪初,这种思想及其行为受到普遍的认可。在劳资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也常常站在资方一边。随着大工业的兴起,现代劳工阶级不断扩大,受到企业盘剥的人也越来越多。美国的劳工阶级常常采取罢工、组织工会的形式进行反抗,并利用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他们通过罢工和组织工会获得的权益最终通过法律固定下来。

在争取劳工权利的斗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站在资本家一边,劳工们艰苦斗争获得的若干成果最终被最高法院的判决化为乌有。但是,对劳工苦难的同情,对社会正义的信念,也使一些开明的大法官勇敢地挑战资本家长期以来拥有的主导观念和种种特权。霍姆斯和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代斯就是美国20世纪前期劳工权益最积极的捍卫者。

1905年,经过劳动者的艰苦斗争,纽约州终于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让雇工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一个叫洛克纳的老板第二次违反这一法律时,法院对他处以50美元的罚款。洛克纳不服,最终把这个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洛克纳的辩护律师声称,纽约州的这项立法偏袒工人,损害老板,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平等保护条款”;而且,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也禁止各州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而“程序”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的。因此,这一带有偏向的立法剥夺了洛克纳与其工人们签订契约的自由,因而也就等于剥夺了洛克纳处置其财产的权利。

最后,最高法院大法官佩卡姆宣布了多数(五人)意见:“没有理由认为,面包房工人作为一个阶层,在智力和能力上与其他行业或做体力工作的人不一样;没有理由认为,缺少了州政府的保护,以及对他们独立的判断和行动能力的干预,他们就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照顾自己。在任何意义上,他们都不是政府的监护对象。”因此,纽约州政府没有合理的理由以保护劳工健康为借口,通过规定面包房的工作时间来干涉个人的自由和自由签订契约的权利。

佩卡姆还表示,这种限定工时的做法也损害了工人赚取额外收入的机会。因此,他认为纽约州的这一立法是多管闲事,超越了宪法授予它的权力。在他看来,美国的缔造者所建立的政府是一个权力受到限制、无权干涉私有财产的政府,它不应干预人们出卖自己的技术、开办自己的工厂或管理自己的雇工的自由。人们的商业行为完全是根据自然权利所拥有的私人领域。

显然,最高法院的基本立场是,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从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及第14条中推导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这样,通过运用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使自己能够决定政府的有关社会经济法规是否逾越了允许与不允许、符合宪法与违反宪法的界线。

“照章办事”,这是中国政府官员的一个口头禅。在实际工作中,官员只要拿着“规章”当令箭,这就算是“依法行政”了。所以我们常常以为,“规章”应该是法律的一个延伸,而不是行政权力的一个延伸。

但西方人在这个问题上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规章”只是行政权力的“符号”,其本身并不等于法律,不仅如此,还应该将其放在法律的天平上衡量一下。

像上面所说的面包房老板诉政府的官司,法院并不考虑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禁止工人超时工作,也不考虑工人是否为了多赚钱愿意超时工作,它只考虑:美国宪法一方面赋予了政府机构的管理权力,另一方面又赋予了公民契约自由的权利,政府部门的规章是以行政权力制定的,面包房老板和工人的契约是以自由权利制定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在法律的天平上孰轻孰重呢?最后,法院还是认定面包房老板和工人的契约更重些。

以上事例使我们可以了解到西方人的一种观念:政府部门为了有效进行管理,免不了要制定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但这并不意味“规章”就是法律。如果认为“规章”也是法律,便会给予其无可置疑的权威,从而使行政权力有可能恣意扩张,无从制约。所以,法律必须高于“规章”,重于“规章”。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工人的权利不仅仅只是用劳动获取报酬,还有合理休养生息的权利。在这方面,上述洛克纳诉政府案中,最高法院居于少数的霍姆斯和哈伦等四位大法官持有异议。针对多数派认为纽约州保护劳工的社会立法剥夺了个人财产自由权的论调,霍姆斯发表了他的不同意见。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洛克纳并非被剥夺了自己的财产,他仍然拥有自己的面包房。

至于契约自由权,霍姆斯认为它只是从某种特殊经济理论中推导出来的权利,而不应该被视为宪法权利。他强调,宪法解释不能从属于某种特殊经济理论。他认为,纽约州的社会立法“包含了一些信念或偏见,有些法官同意,有些法官不同意。但宪法并非旨在体现某一种特别的经济理论:或是家长制,或是公民与国家有机体关系论,或是自由放任。它是为拥有根本不同思想观念的人制定的。当我们意外地发现某些观点是自然的和熟悉的,或者是令人诧异和震撼时,它们都不应该决定我们对包含这些观念的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冲突的判断。”针对佩卡姆所说个人有为所欲为的权利,霍姆斯却强调这一权利应该止于他人权利行使的范围。因此,霍姆斯在法律上否认“绝对自由”的存在,坚持认为纽约州的立法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并且是符合宪法准则的。

在随后十年的类似案件中,霍姆斯又两度表达了同样的意见,坚持站在劳工阶层一边。霍姆斯的异议无疑是那个时代最引人注目的话语之一,表达了无数社会改良者的共同心声,在知识分子中得到了广泛的回应。

1908年1月15日,当著名大律师布兰代斯走上美国最高法院法庭,在穆勒诉俄勒冈州案中为可怜的女工捍卫《俄勒冈州最低工时法》时,霍姆斯的主张看到了希望。

布兰代斯出生在美国肯塔基州一个犹太移民家庭。1873一1875年,他随父母在欧洲生活了三年,并在德国读了三年大学预科。回国后,年仅18岁的布兰代斯被哈佛大学法学院破格录取。1877年毕业时,他获得了法学院有史以来最好的成绩。1878年布兰代斯成为律师。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使他对现代工商业的运作和规范了如指掌,就连那些商界客户都自叹不如。因此,不久他就成为全美国最成功的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打经济官司。这给他带来了滚滚财源,当时一般律师年收入在五千美元左右,而他却达到了五万美元。

财富使布兰代斯过上了舒适的生活,但他却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有着更高的精神追求。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面对工业化进程中的种种腐败现象,美国出现了一场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改良运动,史称进步运动。布兰代斯也积极投身到反腐败的斗争中,努力争取社会正义。他是美国最早一批出于公心义务为民众打官司的律师之一,被当时的同行视为傻瓜,但平民百姓却赞扬他是“人民的辩护士”。显然,犹太人的背景使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处境尤为关注。当时,犹太人也被美国白人种族主义者视为劣等民族。

穆勒诉俄勒冈州案就是布兰代斯为民请命的官司之一。

有不少人认为,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妇女从未像中国现代以前那样受男人的歧视。“男女基本平等”的观念在西方早已是源远流长。其实不然,西方妇女真正受到尊重,至少在美国,差不多是20世纪才开始的事情。穆勒诉俄勒冈州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1908年,一位从爱尔兰移民美国的女工,与俄勒冈州一家洗衣店老板穆勒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合同约定,女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4小时,否则老板有权拒付工资。

由于工时过长,这名女工身心疲惫,健康每况愈下。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女工向老板穆勒提出减少工作时间的要求。但是,穆勒断然拒绝了女工的要求。穆勒说,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是你情我愿,我并没有逼着你在合同上签字呀!

女工无奈,只好去俄勒冈州法院要求法官主持公道。女工起诉的一个重要法律理由是俄勒冈州政府已经颁布了一项法律,其中规定了女工最高劳动时间,而她与老板穆勒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这项法律。然而穆勒认为,俄勒冈州的法律违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一系列有关契约自由的维护宪法的判决,因此反而认为这项法律是违宪无效的。

官司经过州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两审,女工与穆勒各有胜负。判决穆勒胜诉的理由是:以前也出现过有关女工劳动时间的类似案件,联邦最高法院都以契约绝对自由为由,判决女工必须遵守合同。

官司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代表女工的律师是布兰代斯。由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在先,布兰代斯知道,光凭法律逻辑他不可能打赢这场性质相同的官司。于是,基于自己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他决定另辟蹊径,用社会科学研究的证据和医学文献来说话,以唤起法官的良知和民众的注意。

布兰代斯在法庭上出示的辩护书,仅用两页的篇幅谈及法律,但却用了一百多页的篇幅援引大量统计数据和医学报告,说明劳动时间过长对妇女健康所产生的危害。布兰代斯义愤填膺,指出这些女工身体状况急剧恶化,体弱多病,甚至残废和无法生育,已经达到了惨不忍睹的境地。他把女工们一幕幕凄惨的景象绘声绘色地说给法官们,并且希望大法官们以欧洲中古骑士的胸怀和姿态,去保护这些弱女子……

在这些权威证据和布兰代斯声情并茂的辩护面前,大法官们一致认为,妇女抚育后代的特殊社会责任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健康的母亲为强壮的后代所必须,为了种族的强健,妇女身体必须成为公众利益和关怀的一部分”。因此,《俄勒冈州最低工时法》有效。不过,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强调了其对象的特殊性,指出它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削弱洛克纳案的判决。但布兰代斯引用案件所涉及的社会事实和统计数据,而不是法律先例来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做法,却开创了新的法律辩护形式。这种法律辩护形式被称为“布兰代斯诉讼方法”。

这一案例,在美国开了保护妇女基本权利的先河。过去女工在承担义务时与男人并无两样,而权利却相差甚远。现在则不同了,男女义务权利完全一样。所以,虽然案件判决已过去百年出头,可是美国人仍时常把它挂在嘴边而津津乐道,并且以此案为例,告诫人们注意妇女权益得之不易和应该继续争取女权之必要。

为什么同样是工作时间超过有关规定,面包房老板洛克纳就能胜诉而洗衣店老板穆勒老板却败诉了呢?关键在于工时超长对谁有益对谁有害。面包师和老板签的合同是计时工资制,面包师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小时工资八美元。由于面包房生意兴隆,面包师愿意以每小时四美元的工资每天加班四小时。但这样就违反了当地劳工管理委员会劳工工时每天不得超过十小时的规定。于是面包房老板被处以罚款。

面包师和老板对此都不服气,心想,合同是两厢情愿,超时工作双方得利,政府有什么权力和理由干涉?于是面包房老板向法院告了状。劳工管理委员会成了被告,火冒三丈。在法庭上,委员会官员对作为原告之一的面包师大喊大叫:“劳工规章就是劳工法,它可是保护像你这样的劳工的,生怕你过于劳累,被人榨干了血!你这人真不知好歹!”面包师反驳说:“你们的情我领了,但我就想多赚点钱,家里有七口人等着我养活呢。而且,即使累点我也愿意,不用你们操这份闲心……”

俄勒冈女工是按月计酬,每天工作14小时,虽然女工与洗衣店老板穆勒签合同也是自愿,但这种超时工作是出于无奈,并非心甘情愿。这种超时工作与面包师的多劳多得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大律师布兰代斯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在这个案件中为维护劳工权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使法律公正的天平倾向劳工阶层。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常常是“抑强扶弱”,站在弱势群体一边的。这一点和美国许多司法者的努力和广大民众的法律觉悟和法治意识是分不开的。

“血汗工厂”,这个词是国际社会称呼海内外华人企业的专用名词。廉价的劳动力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这种优势正在失去,但它在几十年里产生的斑斑劣迹深深地烙印在广大国人的心中。类似俄勒冈女工的事件在中国司空见惯,但有几个“布兰代斯”站出来为劳工维权?最高法院判决过几个类似的劳工胜诉的案子?

《中国妇女报》1998年8月13日以《高温酷暑强制加班,女工愤而割腕抗争》为题报道:

位于南京近郊的远大服装工艺品总厂,今年7月以来,让职工在高温下连续加班,每天从早上7点进厂一直干到晚上十一二点。该厂女工7月份每人月工作时间约460小时,大大超过月174小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平均工资最低的只有一二百元,低于政府规定的法定工资标准。

7月30日晚10时,该厂副厂长兼工会主席何慧萍来到二车间四组,有职工提出厂里原答应这一批货干完后放两天假,怎么又变成一天,这不是不讲理吗?何答“就是不讲理”。女工胡某为之感到气愤难平,随手抓起工作台上的剪刀想一死了之,幸被周围女工发现阻止,但左手腕已被剪刀划出三四道血印。胡某割腕后厂方仅让其在家休息了几天,随后又通知上班并继续加班。

该厂女工忍无可忍拨打南京日报热线电话投诉,南京市委书记王武龙迅即作出批示:“请劳动局派人查处,如情况属实勒令整改。”

都是劳工超时工作,从中可看出中美国情之不同:

一、中国劳工超时工作情况远比美国严重。

二、美国有独立的工会、劳工组织,中国没有。

三、发生劳资纠纷,美国劳工找法院解决,中国劳工找书记解决。

请大家自己判断孰优孰劣。

荀路2019.9.23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