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给大家讲美国政府和法院是怎么处理政治性案件的。

谁都没有料到,天下会有这么巧极了的事情。就在阿兰夫妇被抄家的那天,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个“150”决议。这个决议源于美国六十年代的社会动荡:在1965年到1968年中期,大约有166起大的城市骚乱,导致近二百人死亡,近八千人受伤,财产损失1.5亿多美元。在这种情况下,“150”决议授权参议院成立一个“政府运作委员会”调查骚乱,以帮助从今后立法的角度,维持美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这个委员会的头儿是一个叫麦克莱伦的参议员。他一直是专栏作家皮尔森的攻击对象。于是,当有关阿兰夫妇的事情一传到华盛顿的政客圈里,一场公报私仇的戏就上演了。

先是一名叫约翰·布立克的政府运作委员会调查员来到派克郡,和被法庭指定“安全保存”材料的检察官雷特利夫谈了一次话,看了234张阿兰夫妇文件的照片。几天后布立克又来了,带走了所有这些文件的副本,里面有皮尔森和玛格丽特的来往情书。之后,布立克又来到阿兰夫妇家里,说他们涉及委员会调查的纳许维尔会议有关的骚乱,给他们发了到国会接受询问的传票。

阿兰夫妇开始认为政府运作委员会是想要拿到他们参加的那次会议的文件,没有想到连他们最私密的个人记录都已经被拿走了。所以他们尽一切努力,不让委员会拿走他们的材料。为此,他们的律师代表他们向地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把他们的文件发还给他们,不要交给委员会。法院同意为此举行一次听证会,然后再作决定。

可是,就在这时,《纽约时报》以《参议院获得激进者文件》为题,报道了他们的材料已经被委员会拿到了的事实。即使如此,他们还以为报纸搞错了。所以,在地区法院的听证会上,阿兰和律师一起要求对方回答是否已经拿到了材料。对方回答说是的,一部分文件他们已经拿到了。阿兰夫妇听到后差点昏过去。一方面,他们的文件里有他们几年来建立的激进组织的名单;另一方面,玛格丽特无法接受她个人的隐私又一次被暴露。这在美国人的心里,确实是对一个个人难以想像的侵犯。

地区法院听证之后,否定了他们要求归还文件的要求,并且命令他们遵从参议院政府运作委员会发出的传票。一个月后,这个案子又上诉到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判定,既然当初地区法院对这些文件下了“安全保存”的命令,原因是肯塔基州有可能对“颠覆罪”的合法性进行上诉,该案没有结案,那么,现在上诉时限已过,理应结案并且发还文件。但是,对于他们收到的传票,是对于另外一个案子的调查,上诉法院认为运作委员会有权要求执行。

于是,在他们的财产被搜走一年多以后,阿兰夫妇取回了自己的东西。当然,被委员会调查员布立克取走的文件副本也在归还之列。布立克在归还的时候,要求阿兰一定要按清单把所有的文件核对一遍,以确保没有差错。在这些文件里,有玛格丽特一直担心的那本日记,里面有她和皮尔森关系的细节,还有大量的情书。阿兰发现委员会借口调查骚乱拿走的居然是这种“文件”,感到非常愤怒。他无法想像,参议院的老家伙怎么能传看一个女人的隐私书信。对于美国人,这就跟轮奸一样不可饶恕。

回到家,他们决定烧掉这些东西。但是他们在精神上受到的打击,使他们一生都难以恢复。阿兰夫妇感到,他们成了参议员麦克莱伦和专栏作家皮尔森之间私仇宿怨的牺牲品。他们的律师认为运作委员会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于是,阿兰夫妇决定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政府运作委员会的成员赔偿他们的精神伤害。同时,他们向该委员会宣布,他们将抵制国会参议院的传票。结果参议院告到法院,阿兰夫妇因为藐视国会罪被分别判了一年和三个月的徒刑。

他们又一次来到上诉法院上诉,声称他们之所以藐视国会,是因为给他们的传票是建立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的。根据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最高法院早已制定了“排斥原则”。这个原则认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证据都不能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任何在这个基础上的定罪都必须撤销。

说到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有人也许在想,不就是说搜查逮捕要有搜捕令吗?联邦政府或是什么地方政府假如真的要找什么人的碴子,还怕开不出一张搜捕令?对阿兰夫妇的搜捕不就是“手续齐全”吗?这也是我在前面曾经说过,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严格执行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正因如此,美国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是相当仔细的。否则,这一条很容易成为虚设条文。

早在美国尚未独立的1761年,波士顿的商会就向法院投诉说,一张搜捕令应该只发给特定警官,规定搜查特定房子的特定东西时,才是有效的。如果像“通用搜捕令”这样,把任意搜捕的权力交给任何政府人员,等于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捏在任意一个小警察的手里,而这种权利是应留给老百姓的。当时,他们的代表有一段著名的话:“一个人的房子就像是他的城堡,当他安安静静地待在里头的时候,他就应该安全得像一个城堡里的王子。如果‘通用搜捕令’是合法的话,这种个人的特权就被彻底毁灭了。”

美国人民之所以能“安全得像一个城堡里的王子”,全仰仗于制度的保障。一是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二是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护。在这个案例中,阿立夫妇的言论自由权利显然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的侵犯。好在当地美国法院能主持公道,明白无误地指出当地政府制定的法律“不恰当地禁止了言论自由”,并且指责官方“把牢狱之灾强加在提倡非主流政治信念的人头上”。这是多么公正的判断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司法部门是只讲法制不讲政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阿兰夫妇作为美国社会中非主流政治信念的社会主义的信仰者,并未因此遭到迫害,反而在受到政府的侵权时得到法院的保护,实在是令人感到美国不愧是法治社会的佼佼者。

下面接着讲这个案子的下一步进展:

执行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时,美国法院认为,最起码要确定:搜查特定的“地点、对象、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决定的人必须是“处于中间地位的、独立的行政官员”,而不能是与该案有牵扯的警官。

所以,美国上诉法院对阿兰夫妇这个案子中看起来“合法”的搜捕令,仔细进行了分析。搜捕令的发出是基于房东的儿子小康普顿的誓言,他发誓说,他父亲“在上述地点肯定看到了确定的颠覆材料”。上诉法院首先否定了这份宣誓作为搜捕令基础的合理性,原因是他的誓言内容并不是他的亲眼所见,而是“道听途说”,更何况,誓言里只提到“颠覆材料”,没有什么具体内容。就算是肯塔基州的那条“颠覆法”在当时是有效的,誓言里也看不出有任何具体材料是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接下来,上诉法院指出,搜捕令指示警察搜查“颠覆材料,或印刷机,或其他印刷和传布颠覆材料的的机器”,却没有对所搜的材料作精确描述。如果所谓的“颠覆材料”是一篇文章,至少要有明确的名称、内容。

美国上诉法院认为,阿兰夫妇的家遭到搜查一案,是非常典型的违反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违法搜查案例。所以,参议院所开出的传票是建立在违法搜查的基础上,传票因此无效。阿兰夫妇由于拒绝服从参议院传票而被判的藐视国会罪,也因此被推翻。

在美国,这样一个案子以胜诉终结,意味着另一个案子马上开始。所不同的是,在下一个案子里,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刚好掉个位子。这个在美国众所周知的“规律”,非常有效地防止了美国政府官员对平民的迫害,使他们必须有所顾忌,因为一不小心,弄不好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接下来,就是阿兰夫妇对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参议院立即要求法院撤销这个诉讼,因为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议员有一定的豁免权,尤其是他们在国会中的行动。

华盛顿地区的美国上诉法院的全体十名法官,一起听取了参议院对于他们豁免权的争辩。一致同意,如果那些文件没有被扩散到国会之外,参议员可以受豁免权的保护。同时,法官也一致同意,牵扯到的几个政府运作委员会成员和议员,他们调看到达国会以后的文件等行为,都完全在宪法对国会议员的豁免权的保护之下。

但是,根据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法官还是抓住了调查员布立克检查和获取这些文件的行为。问题是,布立克的行为算不算在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所涉及的“搜查和没收”的范围内。对于这一点,法官的表决以五比五打了个平局。在联邦法院发生这种情况,就被认定是确定低一级法院的意见。在这个案子里,低一级法院竭力强调布立克的行为完全就是一种“搜查和没收”,因此不能撤销起诉。

至于地方检察官雷特利夫,在这个案子中,法官认为,雷特利夫应该知道搜捕令依据不足;同时,他也应该知道,法庭命令他“安全保存文件”,他就不应该再把文件交给参议院。因此,雷特利夫也必须受到起诉。

最后,必须提到的是,参议员麦克莱伦也不敢肆意妄为。他拿到这些文件之后,曾经下令,把这些文件都锁在调查员布立克的私人档案柜里。那些玛格丽特和皮尔森的情书他虽然拿去看了,但是他又把这些信件密封在一个信封里,除了规定的几个人,其余人都不能打开。尽管是在动荡的六十年代,美国毕竟还是宪法精神根深蒂固的法治国家,阿兰夫妇担心的很多事情都没有发生,没有一个激进组织和个人由于他们的言论而遇到迫害和麻烦。

所以麦克莱伦只能三思而行,因为他知道这不是个正大光明的调查行为。他知道他可以因为豁免权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只要这件事闹大,他躲不过专对国会议员设置的“道德委员会”的追查。而且在美国,越是像他这样的“公众人物”,越是没有可以隐藏的角落,只要一公开,这种侵犯公民隐私的事情在美国绝对会引起公众的愤怒。这样,他在选民们心中的形象就完了,他的政治前途也就完了。

阿兰夫妇坚信,麦克莱伦就是想借此对皮尔森进行报复。但是他们的律师却认为,麦克莱伦只是无法抑制自己对于一个“宿敌”的阴暗面的好奇心。如果假设阿兰夫妇的观点是正确的,假设麦克莱伦是存心报复,那么在美国的制度下,麦克莱伦“三思”以后的结果,只能是放弃这个“报复计划”,因为他本人也在各种制约和监督之下。如果说,假设律师的估计是对的,那么,即使只是“好奇心”,只要它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侵犯了另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很难做到不受法律追究。

因此,即使是在已经发生的这个案子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美国制度的设计还是在那里悄悄地起作用。那就是,美国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素质或品质是可能出问题的,这类问题所造成的偏差,使得平民受到侵犯,这在美国也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但是,这种偏差是被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的,不可能泛滥成为一场大灾难。也就是说,在整个宪法和制度之下,美国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是受到保障的。同时,已经发生的问题,也由于这个制度的运作而能够得到纠正。

此案的开庭是在1982年,已经是事件发生的15年之后了。阿兰和玛格丽特已经离婚,专栏作家皮尔森、参议员麦克莱伦、调查员布立克等已经去世,因此由司法部代表这些参议院的被告。检察官雷特利夫是唯一活着的被告。在法庭作证时,他除了为自己辩护之外,依然滔滔不绝地谈到他对于阿兰夫妇的反感,甚至大谈玛格丽特日记中的隐私细节,希望陪审团能够理解,他的做法也不是“无缘无故”的。他不明白,作为一个人,你有权厌恶另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执法人员,这不能成为你利用手中的职权侵犯他人宪法权利的理由。

最后,陪审团宣布认定被告的罪名成立,并且定出对阿兰夫妇精神伤害的赔偿:雷特利夫,160万美元;麦克莱伦,20万美元;布立克,10.5万美元;另一名政府运作委员会的被告爱德勒曼,8.4万美元。

对于这个判决,司法部立即代表参议院的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理由还是国会议员的豁免权。上诉法院最终同意了这几名参议院被告的豁免,但是,认定调查员布立克的行为,例如以不适当的态度归还玛格丽特的日记私信等等,仍然是符合定罪条件的。所以,布立克的赔偿不能被豁免。检察官雷特利夫最后和阿兰达成了庭外和解。他们没有公开这一“私了”的赔偿数字,但是,根据阿兰的律师所说,他们所得到的赔偿,“已经足以改变他们的生活了”。

有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讨论,二百多年来一直没有中断。总的趋势是对美国警察的限制越来越严格。除了紧急追捕之中,限制严格的“搜捕令”是绝对的必要条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会受到严格的检验。最近(九十年代中期),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项裁决,裁定警察在持有搜捕令进入民宅执行任务前,必须先敲门及表明身份,并且认定,执法官员是否表明身份,属于搜索作业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罪证可能被毁灭的情况下,警察才能对不表明身份的搜查为自己作辩称,但是这种辩称是否成立,还是要由法院作出判断。

随着历史的发展,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内涵也在扩大。这一法案的核心,在于强调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对于“搜捕”二字的理解,随着不同时代就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说,对一个人搜身算“搜查”,那么,在你的身上取血样、尿样,算不算“搜查”?窃听你的电话,算不算侵犯了你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所保障的权利?早在192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下面这段话回答了这些问题。

“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的精神、感觉和智慧的意义。他们知道,人类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物质。因此,他们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觉。作为对政府的限制,他们授予一些权利和这些权利的大多数内涵一个独立的地位,正是这些权利对于一个公民是最有价值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任何一个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都必须被认定是对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违背。

半个世纪后,美国最高法院更严格定义,只要是政府人员对一个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进行干扰,都必须受到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限制。对于“不合理搜捕”限制的范围因此被大大扩展了,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被遮盖到了“第四条”的保护伞下。

大家看到了吧?阿兰夫妇搞社会主义革命活动,在美国不但无罪,反而和美国资产阶级政府打官司取得胜利,获得上百万美元赔偿。由此可见,美国人身和财产最牢固的城堡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生活在这样的城堡里,美国人民才能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城堡坚如磐石,牢不可破,历久弥坚,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创举之一。而那些居住在一纸空文构成的茅草棚子里的可怜虫,终日为豺狼虎豹随时侵扰而忧心忡忡。呜呼!安得宪政广厦万千间,能够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荀路2019年11月24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