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死更可怕的是等死

1933年2月15日,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轻度精神错乱的朱塞比·赞加纳突然拔出手枪,对着尚未宣誓就职的当选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连开五枪。他没有打中罗斯福,却使芝加哥市市长塞麦克受了致命伤。逮捕、认罪、宣判,仅仅33天之后,赞加纳便在佛罗里达州被用电刑处死。赞加纳案堪称美国历史上速战速决处死犯人的典型例子。

但是,如今的情况已大不一样了。死刑犯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从判决到执行死刑,很少有不超过十年的。蒙大拿州的邓肯·麦肯齐到1995年5月10日,被判处死刑已20年了,但是他却一次次逃过“死亡眼”。麦肯齐曾杀死一名老师,但他在法庭上厚颜无耻地声称,他被关在死牢里的20年,本身就是“残酷而不正常”的惩罚,侵犯了他的人权。尽管麦肯齐的律师还要求延期执行,但联邦法院没有接受。几天后,麦肯齐被处决,成了罗斯福总统任期之后蒙大拿州第一个被处决的死刑犯。

2006年,全美国有死刑犯3800多人。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有407人,其次是得克萨斯州398人,第三是佛罗里达州342人。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6年允许各州恢复死刑的30年来,每年被处决的死刑犯只占总数的2%左右。1994年,全美仅处死5人。1995年“猛增”到50人。据报道,加利福尼亚州1995年花在死刑犯上的费用高达九千万美元,但到那时为止仅用毒气处死过二人,其中一人还是放弃了上诉的。

对于死刑,尽管赞成的人多,但真正执行起来举国上下却少有行动。多年来,美国政府也努力解决这一问题——禁止无休止地上诉,严惩姑息犯人的辩护律师,罢免心慈手软的州长。国会通过了改革方案,削减对辩护律师的资助费用。最高法院也采取了严厉措施。一些官员如纽约州州长马里奥·科莫被罢免。新闻媒介也大张旗鼓地宣传,声称控制将被解除,僵局将被打破。

然而,现实却是另一番情景:州检察官办公室仍然人手不够,行动迟缓;法庭依然大量地长时间积压案子;陪审团热衷于不断地往死刑犯牢房里送死囚。死刑犯监狱人满为患,每个死囚监外都有五个新犯人等着他的小牢房。

在全美关于死刑执行无休止的争论中,一个简单的现实使那些道德和意识形态上的问题黯然失色:许多被判死刑的人依然活在监狱里。死刑犯最常见的死因是什么呢?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统计,1992年,电刑和注射致死只占第二位,排在头名的是“自然死亡”。

美国有38个州设有死刑执行室,但却很少使用。南卡罗来纳州有死刑犯59人,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991年。1994年10月25日,苏珊残忍地溺杀了自己3岁和14个月大的两个儿子,成为美国当时最轰动案件。1995年8月初,该案审理时,虽然民众强烈要求处死她,但陪审团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讨论,最终仍一致判决,免除死刑。

一些法官办此类案的时间似乎特别长。1986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叫鲁宾。扎拉戈纳的杀人犯用尽本州各种法律补救办法,最终上诉到菲尼克斯的联邦地区法院。此后,该案便渺无讯息。十年来一直在处理该案的法官厄尔·卡罗对此拒绝发表评论。

1992年,臭名昭著的罗伯特·哈里斯案使加利福尼亚州司法系统的有关人员蒙羞至今。关押于圣昆达死囚监狱的哈里斯,13年中先后6次受到加州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4月21日是原定行刑日,可就在此前一天晚上天亮前的几个小时里,第九法庭仍不断下令延期执行。最后,被激怒了的最高法院指责他们是“非暴力反抗”,并命令他们不得再干涉,哈里斯才得以被用毒气处死。

当年在加利福尼亚州407名死刑犯中,第九法庭仅审理了8件,另有120件被州最高法院拖延,原因是没有辩护律师为犯人辩护(那可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对死刑这种表面赞成却无实际行动的矛盾心态,并不只局限于法官和检察官。1996年,佛罗里达州宽厚的州内阁竟投票同意推迟对丹尼·多伊尔案作出裁决——他是个心理变态的杀人犯,13年前被判死刑——直至2020年,他将继续呆在死囚牢房。而陪审员们似乎也有同样的心态。1987年,路易斯安那州使用电椅行刑,在分别为9天和5周的两个死刑执行期中各处决了4名犯人。可是,在随后的21个月里,该州的陪审团仅判决了两个人死刑。

从以上案例看来,罪大恶极的杀人凶犯在美国被判死刑并被执行真是何其难也!美国司法部门对死刑罪犯简直是惜命如金,宽大无边啊!这种情况对于中国人看来真是不可想像。1983年搞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提出的口号是“从重从快”。有多“重”有多“快”?我保留了两份当年“严打”时的死刑判决书,一次枪决43人,一次枪决62人,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大手笔,下手可谓又狠又重。其中有一对年轻夫妻杀了一个人,1983年8月12日作案,9月6日即被处决,前后只有25天!真可谓快矣!而这些被处死的罪犯中有的仅仅是跳了几次“黑灯舞”,拍了几张裸体女人照,男女间发生了几次婚外性行为而已。

1983年“严打”中被处死的死刑犯如果放在今天,我敢说至少一半人判不了死刑。

中国的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这里不多说了,给大家简单说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在上述案例中,屡屡出现一个字眼——陪审团。这个组织经常出现在法庭上,对案件呈现的证据作出判断。在大多刑事案件中,只有陪审团才能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却不能说三道四。比如在轰动美国的辛普森谋杀案中,辛普森是否有罪就是由陪审团一致说了算。

现在中国也有陪审制度。在法庭上人们可以看见,有时在法官旁边坐着两个不穿法官制服的人,他们也在那里煞有介事地翻翻案卷,问问被告人,但是,这些“人民陪审员”并没有最终权力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一般情况下,他们只会听从法官的意见。

西方设置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非常久远。有记载,1164年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就发布过一个敕令,要求皇家法院在审理土地纠纷时,必须找12个骑士和自由农民陪审。后来,亨利二世又发布诏令,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也要有一般平民百姓陪审。135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使陪审团有了“定有罪无罪”的准生杀大权。也就是说,早在中国的宋元时期,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的中国长官用大刑“侍候”嫌犯时,英国已经以陪审团制度开辟了使司法走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对于陪审团,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第一,既然平民百姓不大懂法律和审判业务,让他们来陪审岂不多此一举?第二,既然多此一举,请人陪审也是个浪费钱财的事儿,因为要花钱嘛。第三,和法官相比,由一般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总是会感情用事,让他们判案靠谱吗?

但是,大多数西方国家还是把陪审团保留至今。他们认为: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恰恰不是极为理性的冷峻,而是一般人们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加可能贴近案情的实质。

西方人还认为,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运作(主要是审判)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越来越被法律学家这样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这个阶层通过法律的解释和证据的说明使审判几乎成了精英文化的专属场所,于是,最初人民设想的“法治”便逐渐脱离了其依赖的“民主”这个基础。也就是说,法律学家总代表着一种精英文化,而一般百姓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与后者的差别引起了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鑣.怎么办?西方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以平民陪审的方式,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众的声音,并以此保持法治与民主的相互联系。

这么一来,西方国家几乎没有因“冤案”而上访的人——既然定罪判刑的是陪审团,你找法官的麻烦没道理。

这就是法治民主的优点。

死刑犯的最后时光

从美国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对待死刑问题的进步包含了许多层面:有何种罪行适合于死刑的问题;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有死刑是不是应该公开执行的问题。

现在美国判处死刑的基本上限定在一级(蓄意)谋杀罪的范围。各州死刑判决都不能是命令的,陪审团必须知道还有无期徒刑等其他选择。

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各州都尽可能做得人道。例如,密苏里州的死刑程序是这样的:行刑前48到72小时内,死囚从监牢转到死刑执行室旁边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死囚可以有较多的自由:可以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还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的到,监狱方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五点半到六点之间享用。午夜12:01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方式,也由于科技的发展变得尽可能地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死刑电椅。1890年才在电椅上处死了第一个罪犯。(中国在1905年才取消了将罪犯用刀割3357下的凌迟。)现在美国执行死刑最常用的方式是注射毒剂,自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的30年中,共用于551名死囚。除此之外,149次死刑是用电椅。11人是用毒气,三人被施以绞刑,两人被枪决。

现在,美国只有内布拉斯加、阿拉巴马州还把电椅作为唯一的死刑方式。在其他36个保留死刑的各州,都执行的是毒针注射和瓦斯毒气死刑。

美国的死刑执行有几个特点:一是非常透明。在死刑执行前,有关方面会将执行死刑的地点、具体设施,包括死刑执行地的结构图等具体资料通过网络向外界公布。美国联邦监狱的执行死刑地点设在印地安那州。其设施由短期居留室、死刑执行室、药物室、见证人室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组成。死刑执行室有执行死刑椅,当死囚来到后,由警卫将其用皮带绑在椅子上,然后拉开窗帘,使三个见证人室的人能够看见死刑执行情况。药物室则是执行死刑的人准备药物及操作执行的地方,通过窗户可以看到死刑执行室死囚的情况。三个见证人室分别由媒体见证人室、死囚方见证人室、受害方和社区见证人室组成。三个见证人室各有独立通道进出。死囚方见证人室可容纳六人,死囚可以邀请两名律师、两名亲友和一个精神劝告人到现场见证。媒体见证人室由执行方在死刑执行前一小时确定的一家当地报社、三家电视台、两家新闻杂志、一家广播电台参加。受害者、社区见证人室可容纳八至十人。作为死囚的短期居留室里面有一张床、一个金属桌,一个带浴室的卫生间。死囚将在死刑执行前72或48小时入住,并被允许在电子公告牌上放置照片及其他东西。这个居留室的一切情况都可通过一个窗户由隔壁的警卫室看到。

从1834年开始,宾夕法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效仿,死刑只在极少数人在场时执行。(中国直至20世纪80年代,还在召开公审大会后将死囚游街示众,在公开的刑场执行枪决。)进入21世纪,有的州通过立法,使案件被害者的亲属有权观看杀害他们亲人的死囚的死刑执行。人们经常在电视中看到一些专题片,非常客观地介绍一个凶杀案的情况,介绍死囚犯、被害人及其家属,介绍死囚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人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观看执行死刑,并且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

有关死刑的一个很大的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议的。许多死囚一直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谋杀案可能没有目击证人,也没凶器这样的直接证据。一些判决只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进行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尽管如此,仍然不能保证没有死刑冤案。

美国的死囚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一2002年的调查,每个死囚都要经历将近十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各界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处20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囚进行向上诉法院的上诉。平均每个死囚要耗费州政府216万美元。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规定,死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

因此,各州的死刑执行,都规定死囚犯在最后还有24小时提出上诉。直到最后一刻,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听赦免的电话通知。

看了以上内容,应该说,美国的一些死刑犯再怎么叫喊冤枉,我也会不以为然。因为我看不出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对死刑犯这么慎之又慎仁至义尽。因为人命关天,所以判了死刑上诉时间长达10年20年在美国不足为奇。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做派——法律从内容到程序都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这和一些非法治国家草菅人命,当年只给死刑犯十天的上诉时间形成巨大鲜明的反差。

虽然西方法治国家也免不了出现冤假错案,但它只是以寥寥无几的个案出现,绝不会出现苏联历史中的“大清洗”和中国“反右”、“文革”那样的大杀大抓大迫害现象,也不会发生盗用死囚人体器官的传闻。仅仅从西方美国与东方中苏对死刑的态度和死囚犯的处置情况来看,双方的人权状况谁好谁坏,还用得着我们经年累月跟对方争得脸红脖子粗吗?

荀路2019年9月19日
2020年元月18日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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