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拈出上面几个数字和几桩可耻的审判,我们就可以观察到德国司法体系纳粹化的大体模样。毫无疑问的是,对于司法独立,德国法官们并非偶然地偏离,而是主动地背弃。不难想象,一台早已向着纳粹倾斜的司法天平,一个密布着纳粹党徒的司法体系,在登上权力宝座的希特勒手中会变成怎样一个玩物,怎样一把专门斫杀公平正义的利器!

“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英戈·穆勒如是说。既然是附庸,便是任意使唤的工具,这样的司法体系当然毫无独立性可言!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司法体系纳粹化的原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官们所选择的纳粹主义的政治立场,即对希特勒及其法西斯专制的政治情感、政治信仰。那么,是否应当把法官们的恐怖缘由归咎于此呢?回答并非如此简单。

政治情感、政治信仰或政治立场,无非是生活于现实中的人对于现实政治生活的一种回应、一种态度、一种选择。对于法官来说,既然要食人间烟火,那么某种政治情感、政治信仰或政治立场的产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区别仅仅在于政治色彩性质的不同或浓淡的差异而已。如同许多德国人一样,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后一片沮丧阴霾中的德国法官们——当然并非全体——对于招摇着“德意志民族复兴”、“国家社会主义”旗帜的纳粹主义具有相当的亲近感,这也正是希特勒及其法西斯专制得以在德国大行其道的一个基本原因。即使我们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以为此种信仰是肮脏和可怕的,是德意志民族的莫大悲哀,那么至少必须承认它当时的存在有着自身的逻辑性,但在事实判断上,它是属于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的那种历史现象。问题在于,虽然法治并不排斥法官个人的政治色彩,而且在事实上也无法剔除法官个人的政治情感、政治信仰,但它要求每一位法官端坐于法庭上时,无论他的政治情感、政治信仰如何,都必须以中立的裁判者身份坚守在法律的立场上。更确切地说,当法官不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而是作为一个司法者时,唯有法律,才是他能够奉献并且必须奉献自己情感的神圣祭坛;唯有法律,才是他能够信仰并且必须信仰的宗教。这是维系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一条最基本的底线,也是法治下的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信条。以此来观察,作为个人的德国法官对于纳粹主义的认同固然恐怖,但是,在这种肮脏、可怕的情感和信仰的支配下,以践踏宪法、法律的“司法”运作,向着法西斯专制施以群体性的顶礼膜拜,从而使整个司法体系成了希特勒的工具、仆从和鹰犬,无疑是更为恐怖的。因为,“法律的力量与纳粹党和德国政府的指令都集中在一个屋檐下。在这个屋檐下,恐怖主义已通过极权主义站稳了脚跟。”

在欧洲古老的传说中,将自己出卖给魔鬼的浮士德迷失了人的本性;而在德国的现实中,将司法的灵魂出卖给纳粹的法官们,自己则也成了令人恐怖的魔鬼。

美国记者威廉·夏伊勒在其所著《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中这样叙述第三帝国的司法状况:

“从1933年的最初几个星期,当那些当权的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任意逮捕、殴打和杀害起,在国家社会主义统治下的德国就不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了。纳粹德国的司法界名人傲然宣称:‘希特勒就是法律!’戈林强调了这点,他在1934年7月12日对普鲁士的检察官们说,”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事实确实是如此。这位独裁者说什么是法律,什么就是法律。在紧急的时候,如在血腥清洗时期,他本人就宣称他是德国人民的‘最高法官’,有随意处死任何人的权力。

“在共和国时期,大多数法官像多数新教牧师和大学教授一样,从心底里不喜欢魏玛政体,……但是,至少在魏玛宪法下,法官们是独立的,只受法律的管辖,不会被任意撤职,而且至少在理论上有宪法第109条限定他必须保障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中间大部分人都认可国家社会主义,但是他们对于很快就在国家社会主义实际统治下所遭到的待遇,却几乎没有什么准备。1933年4月7日的公务员法很快就不仅清除了司法界中的犹太人,而且还清除了那些被认为对纳粹主义的信仰有问题的人,或者如这项法律所规定的,‘那些有迹象表明不再准备在一切时候为国家社会主义利益执言的人’。固然,由于这项法律而被清除的法官不算很多,但是他们受到了警告,知道了他们的职责所在。为了保证他们真正懂得,司法专员兼全国法律工作领袖汉斯。弗朗克博士在1936年告诉法律工作者:‘国家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像党纲和元首的一些演说中所解释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弗朗克博士接着解释他的意思是:

“没有不合国家社会主义的法律的独立。你们在作出每一次决定时要想一想:‘如果元首处在我的地位会怎样决定?’对于每一项决定,都要自问一下:‘这个决定是否符合德国人民的国家社会主义良心?’然后你们就会有一种极为坚实的基础,把这种基础同国家社会主义人民国家的一致性和你们对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质的认识结合起来,就会使你们在作出决定时具有第三帝国的权威,而且这是永远的。

“这似乎足够明白了,还有1937年1月26日的一项新的公务员法也是如此,这项法律规定要撤换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员,包括法官在内。此外,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合会,在那里他们常常听到与弗朗克的谈话相似的讲演。

“有些法官,不论他们过去多么反对共和国,对纳粹党的方针却响应得不够热烈。事实上,其中至少有少数人还企图根据法律来作判断。从纳粹的观点来说,其中最不好的例子之一,是德国最高国家法院在1934年3月国会纵火案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而释放了四个共产党被告中的三个。只有头脑糊涂的荷兰人范。德。卢勃由于招认了而被判定有罪。这事使希特勒和戈林大为恼火,于是不出一个月,在1934年4月24日,一向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审理叛国案的权力,从这个庄严的机构手里转移给新的法院”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很快变成了德国最可怕的法庭。它由两个专职法官和五个由纳粹党官员、党卫队和武装部队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后者在表决中占有多数。对它的判决不得上诉,而且审讯通常是秘密举行的。但是,偶尔为了宣传起见,在作出比较轻的判决时,也邀请外国记者去旁听。”

司法体系是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有的极权专制者都绝对会将它掌控在手中,使之成为维持独裁统治的利器。无论是斯大林还是希特勒,概莫能外。发生在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毛泽东及其追随者竟然连本来属于党国工具的司法体系,称之为“旧的反动的公检法”而砸烂,代之以赤裸裸的军事管制,无法无天,无以复加。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荼毒生灵,恶名扬天下,实乃世界恶法之冠也。稍微对比梳理,就会发现天下独裁者的做派都是何其相似乃尔,真是一根毒藤上结出来的毒瓜,绝无二样。

(三)

既然已经背弃了司法独立,那么,德国法官们还在司“法”吗?回答同样是复杂的。置于人们眼前的表象是,在整个纳粹时期,诸多以立法程序通过的,被称之为“法律”的东西依然高高地树立在德国法官们的审判席上:《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护德国人民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社会蠹虫法》、《遗传病预防法》、《军事法条例》、《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对于这些“法律”,法官们不仅时时捧读,细致领会,稔熟于心,而且以一种近乎疯狂的忠诚精神,既坚定不移又富于创造性地执行着——每一纸被血浸染的裁决,无一不是以这些“法律”作为依据。然而,只要稍微揭开几部“法律”的封皮,就可以嗅到其中刺鼻的血腥和恶臭。

比如,被纳粹们自诩为“第三帝国临时宪法”的《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保护德国人民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可以说是整个纳粹统治的“法律”基础。它们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状态——如“国会纵火案”——为由,可以公然废止魏玛宪法的大部分内容,授权纳粹政府任意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将个人的自由、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通讯秘密、言论和集会自由,结社权甚至私人财产权等一切权益取缔。在这些“法律”的挤压下,魏玛共和国原本就脆弱的宪政彻底坍塌了。正如英戈。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宪法政府的大多数里程碑式的成就——国家权威属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一些不容侵犯的个人权利——在‘纳粹革命’期间就被废除了。”而宪政一失,法治的平台便荡然无存。从表面上看,希特勒的这些“法律”似乎专用以针对德国共产党人的,而实际上,在法官们的具体运作中,“还用以对付任何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可被认为是政治反对派的人或事或任何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对此,来自法官的解释是,“所有危及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行为”均应被视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共产党行为”。即使是与政治毫不沾边的天主教徒们的宗教信仰活动,乃至于某个私立幼儿园的章程,在法官们富于想像力的剖析下,都会存在着“对公共安全与秩序的潜在威胁”,因而必须禁止,必须取缔!又比如,被称为“保障种族纯洁”的“德国人民的根本大法”的《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第一条便“开门见山地规定‘禁止犹太人与德国人或相关血缘者结婚。违反本规定缔结的婚姻无效’”。岂止无效,对与德国人或相关血缘者结婚或有非婚性行为的犹太人,还要以“玷污种族罪”——一种“与叛国罪一样罪无可赦的犯罪”——判处徒刑或堡垒监禁!对于这一“法律”所内涵的反犹精神,法官们可谓心领神会,溶化于血,实践于行。在他们的判决中,犹太人与德国人“同居”、“性交”自当构成“玷污种族罪”,而“接吻”亦无例外;而犹太人在接受德国血统的女按摩师的按摩时产生某种程度的性兴奋,或者犹太男青年与德意志血统的女孩在街头攀谈或以情书传递情语,也都被法官们斥为“犹太式的厚颜无耻、无法无天”的“玷污种族”的行为,因为“‘玷污种族’行为可以由双方以非肉体接触的方式进行”。再比如,在为“保障种族基因”而制定的《遗传病预防法》中,第一条便要求“遗传病患者应绝育”,其中包括“自觉绝育和强制性绝育”。绝育者首当其冲的便是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并且捆绑其中的还有严重酗酒者。而在法官们的解释里,绝育的范围还更扩大到“血友病、兔唇、豁嘴、肌肉痉挛和侏儒症”的人,不论是成年人还是儿童!其实,这种极端悖逆人道的强制性绝育,比起司法官员们所公开纵容的医学界的“安乐死行动”来,还算仁慈得多,因为后者是以注射毒药或投入焚烧炉的方式干干净净地“消灭”了20万“不值得活的生命”的!司法官员们之所以听任这一残忍的屠戮就在眼皮下公然进行,是由于“安乐死行动”不仅是“建立在法律上有效的元首命令之上”,而且还是《遗传病预防法》“政策的逻辑继续”……

血腥和恶臭居然从“法律”中散发出来,这丝毫不令人惊异。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看出,被德国法官们奉为圭臬的这些“法律”,不过是希特勒及其纳粹党的意志的代名词而已。对于这一点,纳粹们从不否认,反倒总是傲然地宣称“元首的意志为法律的渊源”,“希特勒就是法律”,“人民意志通过元首上升为自觉意志并显示出来”,因而“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希特勒就是德国人民的“最高法官”,有随意处死任何人的权力!而积极跟进的还有“法学家”们——他们摇动唇舌,鼓吹“今天整个的德国法律……必须完全地、唯一地接受纳粹主义的指导……任何诠释都应该与纳粹主义相符”;德国的纳粹政府是由“纳粹主义决定的”,准确的称呼应当是“纳粹宪法政府”,或者干脆叫“阿道夫。希特勒的德国宪法政府”。这些不加掩饰的狂言,所道出的是一个绝对的真实:与其说德国法官们是在司“法”,毋宁说是在执行希特勒及其纳粹党的意志来得直接和明了。

司法体系失去独立性,成为独裁者手中的工具,其后果必然是戕害社会公正,摧残世间良知,维护极权专制。威廉·夏伊勒在《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一书中披露了德国司法体系成为法西斯鹰犬后的一些恶行:

“比凶险的人民法庭设立得更早的是‘特别法庭’,它从普通法院那里接管了政治罪行的案件,如1933年3月21日设立这种新法庭所说的‘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案件。特别法庭由三个法官组成,他们必须是可靠的党员,而没有陪审团。纳粹检察官有权选择把这种案件提交到普通法院去审还是提交到特别法庭去审,而他总是选择后者,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法庭的辩护律师,像人民法庭的辩护律师一样,得由纳粹党官员认可。有时候即使他们已得到认可,但下场仍然很不幸。例如,胆敢代表在血腥清洗中被杀害的天主教行动组织领袖克劳斯纳博士的寡妇控告国家对她造成损害的律师们,结果被送到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去,一直关在那里,直到他们把控诉正式撤消才放出来。

“希特勒有权使刑事诉讼程序中止进行,有一个时期戈林也有权这样做。在纽伦堡文件中发现有一个案件,是司法部长竭力主张对一个秘密警察高级官员和一批冲锋队员提出控告,因为他认为已有证据清楚地证明他们犯了对一个集中营的被拘禁者进行最骇人听闻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他把证据送交给希特勒。元首却命令停止起诉。……

“另一方面,元首的代表鲁道夫。赫斯,受权对他认为被判处得太轻的被告采取‘无情的措施’。法院对犯有攻击党、元首或者国家的罪行的人的各种审判都列成一份记录呈交给赫斯,他如果认为惩处得太轻就可以采取‘无情的措施’。这通常是把受难者送到集中营去或者把他杀害。

“有时候,特别法庭的法官确实是表现出一种独立精神,甚至忠于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赫斯,或者是秘密警察,就来插手了。例如,涅穆勒牧师被特别法庭开脱了他的主要罪名而只被判处了短期监禁,而他在等候审判时期已经服满了这段短期徒刑,因此本来可以回家了,但秘密警察却在他离开法庭时把他架走而送到了一个集中营里。”

上述发生在纳粹德国的恶行,对于我们年纪稍大一些的国人来说,许多都有似曾相识的感觉。特别是对于“文革”中有不堪回首遭遇的人,纳粹党卫军、冲锋队、盖世太保“中国版”的所作所为,至今仍然像梦魇一般在他们头脑中挥之不去。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人们应该提高警惕,尽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破坏法治的行为橫行于世,无论它是以“法西斯”还是“法东斯”的面目出现。

(未完待续)

荀路2020年2月13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