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饶一案和中苏关系问题,我不同意中央现在所持观点。过去对此曾多次给中央写过信,希望引起重视,希望在中央会议上进行讨论。

关于当前正在进行的“精简机构”和高校招生也提了一点看法,一并寄上。

孙文广
82年4月20日
于山东生建摩托二厂(济南劳改支队)

附上:
《“高饶”是冤案,应该平反》2页
《重视“高饶”案的复查和讨论》3页
《不要轻谈“革命”——关于“精简机构”的提法》2页
《高校不是党校——评今年高校报考的第一条件》2页
计11页

“高饶”是冤案,应该平反

五五年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做出了“关于高饶反党联盟”的决议。八一年六中全会仍肯定了这项决议的内容。

我认为五五年关于“高饶”一案的决议存在很多十分明显的问题:

(一)“决议”中说高饶“他们的唯一纲领就是以阴谋手段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八一年六中全会决议说高岗、饶漱石阴谋“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

做出这个结论所根据的事实显然不足,而且分析也十分欠妥。“决议”中说他们想当总书记或副主席或总理。这个事实需要核查,但是他们做为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即使想当总书记或副主席,也构不成“反党”和“篡党”的罪名。

(二)决议中说高饶“反党联盟活动是我国阶级斗争形势复杂化和深刻化的反映。”并说高饶“他们实际上已成为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

这种对阶级斗争的分析,不符合我国当时的社会现实。说高饶是“资产阶级在党内的代理人”,在理论观点上是错误的,这种观点以后发展成为“走资派”和“继续革命”的理论。

(三)决议中说高岗“煽动对于党中央领导同志的不满,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对这问题应该进行分析,如果只是对中央个别领导同志的批评意见,反对意见,甚至是不满,而且这些又是在党内正常讨论中发表的,那就不是什么错误。即使是在党内交流思想时,私下议论的,也不能说是什么很大的错误。

(四)“决议”说饶漱石54年前在华东工作期间,曾“竭力采取右倾投降政策”,这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饶在全国解放后曾是华东军政主要负责人。当时对华东的工作全面来看,并没有产生右倾投降的政策性错误。相反在这之后却发生了一系列冒进和“左”倾的错误。说饶在54年前“右倾投降”是没有根据的。

对55年“决议”进行分析,我认为“高饶”确是冤案,请中央进行认真复查,并平反。

1982.4.20日

重视“高饶”一案的复查和讨论

在重新审查和讨论“高饶”一案时,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事实必须弄清楚

对于认定的事实,一定要有充足的旁证。因为该案主要涉及言论,所以对缺少旁证的言论材料必须清除出去。

(二)定性一定要准确

1)对正确意见和正常的民主生活绝不能说成是反党活动;

2)党内同志间一般的交流思想、看法,绝不能说成是搞阴谋、搞分裂。

3)对党内领导人的批评意见,包括一些分歧意见,不能说成是敌人的恶意攻击。

4)在历史问题上,理论上,观点上进行探讨,不能被说成是分裂党,不能说是进行反党宣传。

5)一般的发牢骚,自由主义,不能说成是反党的分裂活动;

(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高饶”案是建国后党内第一件大案,也可能是建党以来,在党的高级领导人中定下的第一个反党集团案。这在党史上是一件大事,曾被毛泽东说成是建党五十余年中,十次重大路线斗争之一,和刘少奇、彭德怀同志的问题并列。

“高饶”案对党内民主生活的影响很大,自那以后党内生活就出现一些很不正常的现象,一些人当然害怕被加上“煽动对中央领导同志不满”的罪名。因此在这之后造成了对中央领导同志不能议论,不能讨论的局面,这对党内民主生活的干扰和破坏是很为严重的。

在这之后党中央就不断犯错误的,后来“左”倾恶性发展。与此也有一定关系。

“高饶”一案的决议,在思想、理论、观点上的影响也很大。“决议”中说建国后“我国阶级斗争形势复杂化和深刻化”,这种观点以后发展成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决议”中提出高饶是“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以后对彭德怀、彭真、刘少奇都是按这个调子定性的,后来在理论观点上则顺此发展了“党内走资派”“党内资产阶级”和“继续革命论”。

81年六中全会“决议”中还说高饶的罪名是“阴谋……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多年来党内很多高级干部曾被加上“妄图篡权”的罪名,而被打倒在地,我想这个提法是不科学的,是落后的,以后不应该再使用这种提法。

党和国家的干部想担任更高一级的领导职务,这是正常的思想,也是某些干部有事业心的表现。只要他们采取正常的努力和途径,不违背党的纪律,就不应该多加指责,对某些人还要给予一定的鼓励。

“妄图篡权”的罪名在我国流行一时,也是封建残余思想在作怪,是终身制思想在作怪。如果没有终身制思想,当发现别人采取正常方式准备创造条件接替自己工作时,应该表示欢迎才对。

在共产党内不应该存在正宗、正统的观念,因此也不应该有篡位、篡权的问题。过去我们长期使用篡权的提法,带有封建色彩,这是和现代民主格格不入的。

过去说“高饶”要“篡权”,是因为他们已经成了“资产阶级代理人”,而他们所以成为“代理人”又是因为他们“篡权”的罪行。这在逻辑讲、在法学上讲都是不通的,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推断,即首先确定他们是“资产阶级代理人”,以后才有“篡权”的罪名,在几十年中采用这种“主观”办法给干部和知识分子定“罪”是极为普遍的。

看来建国以后,党内很多错误的作法,错误的思想、理论和提法是发源于高饶一案,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认真的讨论研究,总结出经验教训。

82.4.20

(《狱中上书》,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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