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大年初三,深圳友人陈先生、张先生、刘先生到惠州“窜访”。在多个小时中的交流中,畅谈了不少话题。本文根据与几位好友的对话整理而成。最近因俗事所困,今日才整理刊出。

刘先生:最近,北大教授孔庆东写了一篇文章,叫《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质是禁止人民直接参与治理国家》。文章列举了太多美国开国元勋们讥讽或抨击民主的话,以证明美国开国元勋们对民主是“深恶痛绝”的,因此,他们制订美国宪法时,“只字不谈民主”,而是决定“实行共和政体,坚决摒弃民主政体”。

文章中,孔庆东这样告诉读者:“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目的不是加强民主,而是为了限制立法会、议会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政府必须实行中央集权,总统有权否决立法提案,有权解散国会,再体现民意的立法,没有总统的同意,就是一张废纸。”

孔庆东还这样告诉读者:美国自己坚决摒弃民主政体,却又向世界输出民主。为何会这样?孔的回答道:“因为美国人明白民主的真实奥妙,明白民主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能追求,同时又明白民主具有的破坏作用,自然的,民主就成了他们演变和颠覆别国政府的秘密武器,屡试不爽。这就是美国为什么从来不会输出共和制度,而不遗余力的推行民主制度的真正用心。”

不知李兄对孔的观点有何看法?

李悔之:孔庆东那篇文章早就有人转发给我。综合全文可极为清晰地发现:孔庆东先生连什么是民主,什么是“共和政体”也搞不清,因而闹出太多类似美国开国元勋“实行共和政体,坚决摒弃民主政体”、美国总统“有权解散国会”,以及美国“实行中央集权”等常识笑话。

鉴于孔庆东对民主的认识在当今中国具有较大代表性,因而在对他的一些具有代表性观点进行评论之前,十分有必要弄清什么是“民主”,什么是“共和政体”。

民主(英语:Democracy)的字源来自古希腊语:δημοκρατία(dēmokratía),意为由人民统治;这个字由古希腊语:δῆμος(dêmos,人民),以及古希腊语:κράτος(kratos,权力或统治),所组成。这个字被用来形容西元前五世纪,希腊城邦中的一种政治制度,以雅典为代表。它将统治权力交给城邦中的多数人。

自古以来,民主有着许多不同的概念和定义,民主的历史也相当复杂,因而,民主一词所代表的制度也相当广泛。古希腊雅典民主是最早出现、最著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词也是在前五世纪于古希腊出现的。在这段时间之前的记载都断断续续的,希俄斯岛(Chios)的记载显示:岛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投票的权利逐渐扩展,从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贵族扩展至所有受过义务军事训练的公民,公民的年龄限制通常是20岁以上。而妇女、奴隶、和外籍人士则无法拥有公民权,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资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奴隶,底层人民除外)都有资格投票决定创立法律、向某个国家开战,同时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会上演讲。这种形式的政府被称为直接民主制。

陈先生:什么是直接民主?什么是间接民主?

李悔之: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它是一种由选举人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之所以称为直接是因为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所以,直接民/主只适合较小型的政治共同体,例如只有区区2万左右公民的古希腊雅典城邦。

“间接民主”,一般称之为“代议制民主”(简称“代议制”)。它是当今世界民主国家最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之所以称为“代议制民主”,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或全民公决。

当今世界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代议民主制,是在古希腊直接民主、古罗马共和主义,以及英国代议制民主传统基础上,将人民共和原则、宪政精神和代议民主(间接民主)融为一体,旨在确保公民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制度。它之所以被称之为“宪政民主”或“共和民主”,是因为它是共和、宪政、民主三者互相关联协调密不可分的有机结合体。民主,只是这个有机结合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政民主体制下,民选代表占据的议会并不拥有至上权威,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一个更高级的基本法,即宪法,才是最高权威。宪法并不依赖全民公决或“民意”。保障个人自/由不被“多数”或“少数”人的即时意愿侵犯。

刘先生:什么是共和?它与宪政、民主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

所谓“共和”,指的是共和政体。在人类政治史上,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与君主制相对而言的。它的起源不仅来自古希腊的民主理论与实践,还更多的来自亚里士多德对经常上演“多数决”民/主/暴政的古希腊直接民/主的批判。而现代共和主义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共和主义和共和政体的已有很大不同:古典共和政体,是一种偏重人治、追求美德和倚仗道德力量的政体;而现代共和主义则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但又不放弃对美德和道德力量的追求;强调建立国家,组成政府、结成政治社会之目的,是保障每一位公民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由及权利;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是政府至高无上的义务;共和政体下,每个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平等主权者,不得排除任何少数的一方……并以此目的出发讨论、设计政府的形式。当代共和主义在各国的实践及理论发展上各异,但大多有一宪法确定人民基本的权利不受国家侵犯。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正因为如此,当代共和政体有如下两个特征:

(1)、民主特征:制宪权来原于人民授权和同意。严格实行选举制与限任制。举行公正的、自由的、定期的选举,各党派轮流坐庄,执政者只能用定期选举的方法产生。

(2)、宪政特征:实行严密的分权制衡制度,以防止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某个部门手里;政府权力按性质可以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彼此独立、相互制约;对政府和人民的权力都加以严格的限制,不允许任何一方坐大。

陈先生:“对政府和人民的权力都加以严格的限制,不允许任何一方坐大。”这一点非常重要,当今世界许多新兴民主国家,就经常因出现一方坐大情况,而导致发生民主乱象。其中南美洲一些国家,以及亚洲的泰国便是典型。

李悔之:现在,谈共和、宪政、民主三者的关系。

前面说过,共和、宪政和民主,是互相关联协调密不可分的有机结合体。所以,可以这样来形容这三者的关系:共和,是立国最高指导原则;而宪政与民主,是实现共和理想的两大手段——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自由,而民主的核心价值在于政权归属(确保任何时候国家权力掌握于人民手中)。两者既相辅相成,也互为根基和保障,因而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宪政虽是“法律的统治”,但没有民主的授予和同意,宪法和法律就可能沦为代表少数人意志的恶法。纵然是良法,也极可能不被当权者遵守。法治,就可能成为依照统/治者意志的“依法治国”(中国两千多年都是“依法治国”的);没有民主的监督机制制衡,贪赃枉法的阿扁就不会及时得到弹劾,阿斗型庸官就不会及时被拉下台。法治,仍会是一句空话。

而宪政不但制约政府权力,也制约民主权力——对民主权力的制约同样极为重要:如果没有宪政,民主就可能会像法国大革命时的直接民主一样,沦为“多数决”的民主暴政;在国家、民族、集体利益至上的崇高名义下,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等与生俱来的权利,随时可能会遭到侵害乃至被剥夺。在宪政之下,哪怕99%的人投票要求杀死一位没有触犯法律的公民,或剥夺他的财产,这个结果也是无效的。所以,宪政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等与生俱来的权利。

弄清何为“民主”,何为“共和政体”,并理顺共和、宪政和民主的关系后,孔庆东先生《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质是禁止人民直接参与治理国家》一文中的太多谬论就水落石出了。

把民主当成是“人民直接参与治理国家”,是对民主政治的严重误解或曲解——一个国家,不是几个人的小家庭,也不是几十号、几百号人的小团体,而是少则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几亿人的政治共同体;在这个政治共同体中,成员皆分布于各地、各行各行,受职业、时间、行政能力等因素制约,人民根本不可能“直接参与治理国家”。纵然被普遍认为实行直接民主的古希腊雅典,在只有2万左右公民的情况下,其实也只是由公民大会直接选出各级行政官法理城邦事务,而不是公民“直接参与治理国家”。只是一些重大问题采取类似当代“全民公决”办法,如对雅典民主制度有威胁的人物实行陶片放逐法,决定是否驱逐此人出境或处死(苏格拉底便死于陶片放逐法)。

正因为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治理国家,十三世纪开始,最先孕育当代政治文明的英国先贤在古希腊直接民主、古罗马精英共和的基础上,开始探索一种更切实可行的民主政治形式: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民意代表(议员),授权、委托他们代表自己在议会中行使权力。这就是代议民主制(英语: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又称间接民主制)。简称“代议制”。其标志是英国议会(parliament)的形成。再后来,经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更长时间的实践之后,最终成为被世界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当代民主政治形式。

孔庆东先生说什么美国开国元勋们对民主“深恶痛绝”,如果不是认知错误,就真正是“别有用心”!——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共和制”又称“共和民主制”(英语:Republic),宪法是人民委托的代表制订的;国家元首依宪由人民间接或直接选举产生的。从华盛顿时代开始,历届美国总统,各州州长,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虽然很长一段时间里,选民不包括妇女、黑人,但不能说这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只能说美国的民主并会一步到位的。

美国开国之时,开国元勋们确实对民主是抱有巨大警惕和防患心理的,他们对宪政分权制衡理论的兴趣,远超过对民主的兴趣——因为这些深受洛克、孟德斯鸠政治哲学影响的政治精英们深知:民主的权力如果得不到制约,很可能酿成多数人暴政。所以,参与费城制宪的精英们处心积虑地将宪法的侧重点用在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制度设计上,严防当权者盗用国家、民族、人民、集体利益等崇高名义侵犯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在制订宪法时,特别注重于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是多数统治的危险架构,以免危及到个人的自由。例如,麦迪逊曾撰文呼吁共和国的宪法应该高于民主,以保护个人自由免受多数人的侵犯。最终,在宪法起草的共同努力之下,在宪法和权利法案中,保持了那些他们认为是民主中最良好的成分,使共和、宪政、民主精神在宪法中得到最完美的体现。也使美国宪法成为有史以来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宪法。

所以,以美国宪法只字未提民主,就认为美国开国元勋“憎恶民主”,是十分可笑的——只要读过美国宪法的人都会发现:美国宪法虽只字未提“民/主”,但宪法的一些极为重要条款,却高度彰显民主精神。如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如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孔庆东说“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目的不是加强民主,而是为了限制立法会、议会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是对的。然而,说“政府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却大错特错了,因为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分权和政府各部门的层层分权,防止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大,才是美国制度设计的核心目标。在美国,所谓的“美国政府”,并非只指以总统为核心的行政部门,还包括互不隶属的立法、司法机构。换言之,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只是政府三大机构中的一个分支。而三大机构的关系,是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关系。他们中极少时候是“保持高度一致”的。所以,“政府必须实行中央集权”,

张先生:在地方高度自治、权力层层分拆和制约之下,美国总统在国内的权力其实是很小的。只有对外之时,才拥有巨大权力。

李悔之:说“总统有权否决立法提案”是对的,说美国总统“有权解散国会”,则暴露了孔大教授惊人的无知:美国总统并不像英国首相、日本首相和德国总理那样有权解散国会。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而孔庆东先生所谓“因为美国人明白民主的真实奥妙,明白民主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能追求,同时又明白民主具有的破坏作用,自然的,民主就成了他们演变和颠覆别国政府的秘密武器,屡试不爽。这就是美国为什么从来不会输出共和制度,而不遗余力的推行民主制度的真正用心”之论,就更不值、不屑一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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