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3异地委托

一件发生在烟台的案子找我辩护。委托人的祖籍是平度,在招远做生意,因为交了个女朋友,跟当地黑帮发生冲突,失手打死了人。
嫌犯的姐姐来找我,她说,她是慕名而来,给她介绍案件的是招远看守所的林所长。

这让我非常惊讶,警察给律师介绍案件,而且还是异地的警察,我内心疑惑,甚至产生一种担心落入陷阱的恐惧感,毕竟,我刚刚从那里“捞”了个人出来,从警察的角度讲,他们肯定不爽。

我必须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情况,以便能够判断这是一个普通的案子,还是一个圈套。

嫌犯叫万年泉,他的姐姐叫万年红。这两个名字都非常有特色,像某部红色经典电影的韵味,让人一听就难忘。

万年红在国有企业工作,人显得冷静、理性,不像其他委托人那样慌乱紧张,不知所措。她在办公室娓娓而谈:“这个案子有很深的背景,被我弟弟打死的虽然是个黑道无赖,但在烟台公安有很强的势力,我弟弟本来是要留在招远审判的,但是他们运作了法院,三次退案,非要弄到烟台检察院起诉到中级法院审理不可。”

我感到问题严重,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在招远基层法院审理的案子,被告人最高判15年。但到中院做一审,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搞不好就杀头。情况为何会糟糕到这种程度呢?

万年红说,万年泉跟当地的一个女子谈恋爱,但是这个女子又跟自己的姐夫私通,她的姐夫偏偏又是个黑道无赖,这样麻烦就来了。有一天,姑娘的姐夫喝得烂醉,带着几个烂仔去找万年泉。万年泉租居的房子在12楼,另外两个烂仔喝多了酒不肯上去,无赖一个人乘电梯上去。万年泉了解一些这个人的背景,此前也多次遭到他的无理纠缠和殴打,所以不敢还手,只是一味说好话。谁知道这家伙酒壮贼胆,上前掐他的脖子,口里嚷着要掐死他。万年泉在生死关头,出于本能拼命挣扎,掰开这个无赖的手并猛力一推,这家伙站立不稳,仰头跌倒,脑袋巧合撞在桌子角上,当场晕倒。万年泉一看出了大事,赶紧下楼报警,叫来救护车,那两个烂仔帮他将受伤的无赖送到医院,无赖终因脑袋撞到了要害处,伤势过重,加之饮酒过量,当晚死亡。两个烂仔一见出了人命,撒脚丫逃之夭夭,万年泉当即被捕。

如果这个案子万年红所述属实,案子应定过失致人死亡,鉴于被告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因素,三年以下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都有可能。但是,中国的基层司法机构处理案件从来不将法律当作唯一的标准,而是要考虑被害人上访、社会影响等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如果再考虑人情、关系,权力等因素介入,案子的处理结果距离公正就差之千里万里了。

我还有一丝疑惑:我又不熟悉招远看守所的所长,他怎么会推荐我接受这个案件呢?万年红解释说,她弟弟在招远看守所关押了半年多了,家里不免要找些关系托人照顾,林所长就是这样认识的。林所长对她说,这个案子水太深了,本地律师根本就是摆设,不如请外地的律师。我又刚刚在那里做成一个漂亮的案子,据说他调看了我办三李案件留在看守所的手续(上面有律师所的地址名称和我的电话),就向万年红推荐了我。
万年红的解释合情合理,我不再疑惑,决定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万年泉。

死刑犯未审先判

我去的那天是周五,一见到被告人万年泉,他居然埋怨我:“你是我的律师?你怎么才来?庭都开完了你来干啥?”

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你再说一遍,什么时候开的庭?”

“昨天下午呀。”

“在哪开的?”

“就在这里,看守所!”

万年泉是林所长亲自带过来,我把眼光投向林所长,林所长点点头,证实说:“确实开过庭了,检察官也来了,就在审讯室里开的。”

我惊讶极了:“没有律师,没有公布开庭时间,没有被告人家属旁听,就在看守所开庭?”

五十多岁的林所长很沉重地说:“确实有些不像话,我多年没有见过这种情况了。”

我如五雷轰顶,即使发挥想象力,我也不敢相信这些法官居然敢如此亵渎法律!

从震惊中恢复过来,我让万年泉把开庭的详细过程描述一下。万年泉说,“也没怎么开,就是法官带着一个书记员和一个检察官三个人,他们像平时提审一样,问了我一些问题,书记员做记录,最后让我签字的时候,我看到他写的是开庭笔录,当时我觉得诧异,就问,这就算开庭了么?法官说,到烟台去开庭太麻烦,这就算开庭了。”

“检察官出示证据了么?让你自己辩护了么?”

“没有,就是法官读了几段鉴定报告之类的东西,我也听不太明白,好像就是说那人是当场死于我的打击之类。然后问我有什么意见。我就说,他掐我脖子,我才推他的。”

“还问你什么了?”

“法官还问我是不是会武功?我说会呀。他说你的手是不是很有力量?我说对啊。他就给我解开手铐,让我对着墙壁打了两拳。我就打给他们看。”万年泉看上去对自己有武功很得意。

我心顿时冰凉。完了,这个傻帽!他的小命都将不保还在自鸣得意!

我心里很清楚,法官这样做只有一个解释,就是要锻造他用武功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可叹的是,这么狠毒的用心万年泉这样低智商的人如何想得到?

我对万年泉说,法官很可能要判你死刑,一旦下判,你只有三天上诉期(本来刑诉法规定是10天上诉期,1983年严打,最高法院根据中央指示将无期徒刑以上的罪案上诉期改为3天),所以你现在就必须给我签好准备二审上诉的委托书。

万年泉吓得脸色惨白:他们真要枪毙我?那人不是我打死的,是自己碰死的啊。

林所长冷冷地说“你在这里喊破天也没有用,还是听律师的,早作准备,上诉到省里打官司吧。”

我交给林所长一张名片,恳求他说:“所长,我估计法院很快就能送判决书过来,您得到消息一定要给我打电话啊,我将立即赶过来签上诉状,我们的时间不多了!”

林所长点头答应:“你放心,我会把判决书给你传真过去!”

我感动地连连给这个正直的老公安鞠躬。我开始相信,不论在什么样的机构,什么样的体制下,总会有正直的好人!

回到平度,我立即向主任做了汇报,主任也感到情况严重,让我给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写一份情况反映。

写完报告,我没敢浪费时间,就照着带回来的起诉书按最坏死刑这种结果提前准备二审上诉状。我知道,法官这种操作路数,判决书肯定将全盘

接受起诉书所有的证据及论证逻辑,不会有大的出入。也就是说,核心内容判决书将是起诉书的拷贝版。

果然,星期五的下午,林所长来了电话,他只沉重的说了两个字:死刑!然后给我传真判决书过来。我用了一个小时的时间,在预先准备的上诉状完善了内容,打印好,然后驱车赶往招远。我们距离招远差不多100公里,赶到看守所的时候,他们还差半小时下班。林所长说,我们下班时间可以延长,你放心会见吧。

这次会见万年泉精神完全垮了,他按照规矩被戴上了脚镣,脸色惨白,双目显露出死鱼般的眼色,由两个劳动号搀扶着半天才挪进会见室,他万万没有想到会被判处死刑。

“ 律师,我完了,我才26岁,连婚都没结,孩子都没有,我就要死了。法官说三天后就要枪毙我,我要给你写遗书,你带给我姐姐,我母亲!”

“别紧张,你死不了。你的上诉期是三天,但是上诉之后一审就无效了,就不会马上枪毙你。我已经给你准备了上诉状。我坚信这个案子一定能够改判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一改不轻易下结论的习惯,用肯定的语气给他鼓励。

助理小樊也说:“李律师已经给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写信反映了,法院不开庭就判你死刑,肯定是不行的。你不用担心被枪毙。”

“他们家有钱啊,他们买通了招远的法院,买通了烟台的法院,也一定能买通济南的法院,你让我姐姐卖掉我们家的老房子,去北京活动,倾家荡产也要救我呀。”万年泉扑通跪下,嚎啕大哭起来。

我生气地站起来,让小樊拉起他来:“你有点出息行不行?我告诉你了,你死不了,你这种精神状态我怎么给你辩护?你应该相信国家法律,不会随便杀害一个没有死罪的人!就算死者家属有些能量,能收买几个腐败法官,他能把整个国家司法机关都收买了么?”

林所长也生气地说,“万年泉!你要好好振作起来,今天刚下判决,律师就来了,你的律师是我见到的最好的,最负责的,前不久还从这里打赢了一个人命案官司呢。那个律师你也认识,你们关在一个号里的那个姓李的,不是放了么?”

“原来是你呀,”万年泉眼里闪烁着贪婪的求生之光,“我们号里的人都知道你的事,你真是大救星啊,你一定要救我!”说着又要下跪。

我不能再浪费时间了,赶紧制止他,跟他谈上诉,签委托,让他在上诉状和委托书上签了字。万年泉完全失去了意识能力,只是木然、机械地按照我的话做,带着可怜、谦卑、甚至是讨好的神色。

我最后嘱咐他不要有压力,把留给他的上诉状认真看明白,然后考虑好如何回答二审法官的提审,他连连点头如捣蒜。

会见结束的时候,夜色降临,华灯初上,持枪的武警在高墙之上巡逻的剪影,投到地面上,让我对自己刚才的信心满满重又产生怀疑,我真得能救这个可怜的人免于死亡么?

我们在看守所门口挥手告别林所长,并再次抱拳向这位对法律抱着忠诚之心的老警察致敬。

我跟小樊商量不回平度,而是直赴烟台。小樊用手机预定了酒店。我的想法是,我们应该在烟台与世隔绝安静地准备两天,认真准备二审辩护词。因为这种案子,二审法院通常不会开庭,只是卷面审理,如果我们不能在第一时间把案情吃透,拿出有分量的辩护意见来,这条人命能否救下来还真是个未知数。

跟实习生谈死刑

只有到安静地坐下来的时候,我才感觉到这份辩护意见书是十分难写的。因为我们已经没有机会看卷,不掌握卷宗证据,不看庭审笔录,没有跟法官、公诉人接触,关在酒店撰写二审辩护词,无异于盲人摸象,闭门造车。

但是我们也存在有利因素,就是我们所有的条件欠缺都是一审法官违法造成的。从法理上说,没有经过公开审理,没有依法质证,没有律师辩护,一审判决结果要被维持原判是不太可能的。尤其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犯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就算别的东西他们可以伪造出来,总不能凭空编造出一个“律师”来吧。加上我已经把这个案子捅到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以及省人大、政法委,他们原来想以快打慢,迅雷不及掩耳干掉万年泉的图谋已经破产,这个案子最大的可能是,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在高度紧张之余,我有个习惯,就是闭目养神,清空思维,然后进行重新编码、罗织,形成比较清晰、明晓的思路。

我觉得,这个案子很可能是发回重审,然后折腾几次,最终结果很难预料,因为我们不掌握案件证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都是万家姐弟的一面之词。

实习生小樊问我,“您认为案件事实有可能是什么样子的?”

带实习生是律师所交给我的一项职责,我说:“说到事实,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区别是那种事实。作为案件事实有三种,其一是生活事实,就是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二是证据事实,即能够为证据证明了案件事实;其三是法律事实,就是经过合法程序为证据证明并被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这三种事实很可能是不一致的,而法官只依据第三种也就是法律事实做出判决。”小樊是海大扩招后的专科法学学生,只读了两年法学,所以一些法学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熏陶。

“那么法律事实不符合客观发生的事实怎么办?那岂不要判错案?”小樊问。

“实际上,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但是由于有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严格掌控,不太可能出现案件事实是张三没有杀人,而法律事实却是张三杀了人这种情况,不过相反的情况倒是很多。因为事情毕竟已经发生过了,没有人有本事将案件事实完全复原,甚至尽可能的靠近案件事实都难做到。

举个例子说,张三杀了人,但是他不承认,而且作案工具也被处理掉了,认定张三杀人的证据链条就断裂了。根据证据法规,按照程序推演,这个人只能认定杀人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张三明明杀了人,但是最终却是按照他没有杀人来处理。这个案件虽然没有实现正义,但我们不能说是错案。”

小樊:“放纵了杀人犯还不是错案呀?”

我回答: “对。这是一种无奈,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不可能像上帝一样洞悉所有真相。法官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的逼近案件事实。如果做不到,那么,如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小樊: “什么意思啊?”

我说:“这是《尚书》上的一句话:‘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思是, ‘罪行轻重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处,宁可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可犯执法失误的过失。’”这是中国古代儒家的刑罚原则。西方法治国家更是强调程序正义原则,不是有这样一句话么?‘法官应当知法,国王不能为非’。你应该明白什么意思吧?”

小樊道:“法官应当知法,这句话当然是说法官应当通晓法律,‘国王不能为非’是说,国王不能干坏事?”

我夸奖她说: “你理解的还可以。不过‘国王不能为非’不能从字面上来理解,而是说(国王)国家不可以枉法危害公民(臣民)。用一句更通俗的话就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枉判一个。”

小樊很惊讶:“这种做法是否也太过分了呀?错放了罪犯同样也危害社会呀。”她仍然十分不解。

我耐心解释:“从技术角度讲,错放罪犯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疏漏和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导致个案正义不得实现。但是错判罪犯则是国家运用强力直接侵害公民利益,这两者显然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而且,错放罪犯,往往还有机会纠正,而错判罪犯,尤其是死刑判决,后果往往不可挽回。不是有句话么?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能复生。所以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做判决,一定得慎之又慎啊。”

“这也还是功利层面的道理。如果从神学的角度讲,法院错放是人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的智慧有欠,是一种谦卑,而枉法定罪,则是愚蠢的人狂妄地以上帝自居,妄行上帝终审之权,是一种对神的亵渎。”

上诉改判

两天关门不出,连饭菜都是宾馆服务员送进房间里吃,仔细推敲、精心排演、斟字酌句、一咏三叹,终于在周日晚上十点之前完成了长达10000字的《法律意见书》,这份万言书看过卷宗之后,再加一完善就可以变成二审辩护词。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时间已经没有条件打印出来,我对小樊说,我们明天早晨就要去递交上诉材料,所以只有靠你手抄了。

“没问题,你放心,我就是一夜不睡也把它抄出来!”小樊坚定地表示。

我累了两天,明天还要去找法官交涉,所以必须休息一下。我抱歉地对小樊说,“那我睡了。”

小樊点点头,开始伏案工作。

早晨醒来,小樊已经把文件整整齐齐抄好放在桌子上了,看着那十几页娟秀的稿件,我断定她一夜没睡。我没去打扰她,一个人整理了一下,早餐也没吃,留了张字条就去了法院。

在法院门口,我把上诉状和意见书复印了数份,然后登记去见一审承办法官。

这是个三十多岁的年轻法官,他正夹着卷宗正要出门,问明来意,看着我递交过来的上诉状和意见书,惊愕之情溢于言表。因为他周五去送达了判决书,周一我就送来了上诉状和法律意见书,中间还有两个休息日,他精心选择的送达计谋被我轻松化解,三日上诉居然没有成为剥夺上诉人权利的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从震惊中平静下来之后,不无酸意地说了一句:“你其实今天送不来上诉状,这个案子也要进入二审的,因为被告人周五就口头表示上诉了。”

我笑着说:“口头上诉和书面上诉还是大不一样的。”

法官的脸变得铁青,狰狞。他只收了上诉状,不收法律意见书,他的理由是那是给二审的东西。而且他也拒绝我看卷宗。他让我去二审法院看。我不跟他计较,因为我从他的脸上读到了恼羞成怒四个字。

法官的态度让我更加担忧他们还会玩新的猫腻。他们既然连庭都敢不开,难道就不会扣留我的上诉状么?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上诉到二审法院。我干脆给二审法院再寄了一次上诉状,免得大意失荆州。

烟台中院的法官果然没有随案寄送我的上诉状和法律手续,我去省高院查询的时候,立案庭说这个案子的辩护人不是你,而是烟台一个负责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我拿出邮寄给高院上诉状包裹的收据,高院进行核对,找到了我的上诉材料和法律手续。立案庭的年轻女法官显然缺乏经验,说,这可咋办?两个律师,都有手续,我们咋确认谁的有效谁的无效?

我对她解释:“只有当事人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我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所以我应该在先。”

她反问:“我怎么确认你的委托书上的签字是真的呢?”

我说:“其一,我的辩护委托书是在看守所签的,有看守所会见手续佐证,我如果是假的,看守所这一关能过得了么?其二,律师辩护是要收费的,您听说过有不为了钱而假冒辩护人办案的律师么?”

小姑娘被我说笑了:“这到也是,你们律师不为了钱才不会干呢。”她又翻开卷宗查看那个法律援助律师的手续,发现只有指定函,没有当事人签字的委托书。就给烟台中院打电话。电话那边好像说,律师的委托书下周就送来。女法官冷冷地说:“不用了,人家找的律师都来了。真搞不懂你们,上诉人明明有律师,你们干嘛还指定?”

办妥了手续,我去见二审的主办法官。是个女法官。她个子高挑,穿着黑袍,皮肤白皙,看样子刚刚开庭结束,脸上还带着一种职业性的威严。她让我先看卷宗,约定第二天下午见面谈案件。她显然已经看过了我的上诉状和法律意见书。

晚上住在高院招待所,吃饭的时候遇到一件奇事。我去房间拿手机,没关门,听到隔壁有人在急切地争执,有个男子浑厚低沉的声音在说:“这是一条人命,你们别想了。”

我吃了一惊,本能感觉到跟我的案子有关,又贴耳倾听。那个声音又说:“何况案子是李梅做,她可是从法国回来的博士生,清高得很呢。”
再听,声音低沉下去。门砰地一下关上,人好像走了。我敏锐地感到这确实是在谈我这个案子。法院招待所跟办公区相连,外面就是一个停车场,我和小樊吃完饭到外面散步,赫然发现烟台中院的车停在外面。

其实我早该料到,他们肯定会来活动的。我也带着一封信,是律师所主任写给高院的一个行政处长的。这位周处长是平度老乡,在部队时是主任的团长,主任是连长。因为初担大任,主任担心我肩膀太嫩,让他的老领导关照一下。

我本来不想找周处长,但是现在遇到了这种变故,不找也得找了。我打电话给周处长,他很快来到我房间,看了老李的信,眉头紧皱。说:这件事很麻烦,烟台那边也来活动了。

但是他又说,一审没开庭就判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是不太可能了。你寄给各部门的信都转到法院了,这个案子怕也捂不住。你还是先跟李梅谈谈再说吧。

得到他透露的这个信息,我心宽不少。只要当事人的命能保住,一切就还能挽回。

他临走地时候,很严厉地警告我以后不得再搞给上级领导写信这种小把戏,这种干预司法的做法虽然有效,但是副作用也大。“法官会对你产生很坏的印象,把你等同于那种没有本事专靠歪门邪道混饭吃的律师!” 他着重强调。

暗淡的灯光下,我感到脸在发烧。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之下,律师不务正业,通过运作党政部门和新闻舆论给法院施加影响以求得公正判决是一个普遍现象,这实在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悖论。

第二天下午李梅法官约我见面。她说自己只有30分钟时间给我,主要听我说,还说这个案子不开庭了,卷审。

这不出我的预料,我只能简明扼要谈了对案子的看法,把重点放在程序方面,但是她显然心不在焉,因为问题是明摆着的,无须我饶舌。

她不停地看表,我只好把话题转到实体方面,我说,我认为案子定性错误,不是故意杀人,应该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按故意伤害定性比较适合。

她开始收拾卷宗,说:你的《法律意见书》我看了,主要观点都清楚。你看了卷宗之后有新的意见写个辩护词送过来,我们下周去提审,月底宣判。

我算一下时间,还有半个月。

她的书记员把笔录给我,我看过签字。李梅法官跟我告别的时候,说了一句:“你的水平不错,如果把精力都放在业务上,会有很好的发展。”我听出她话里的不满和微讽。

半个月后我接到了判决书,撤销原判,但没有发回重审,而是判处无期徒刑。定性没改,仍然是故意杀人罪。

虽然等于打赢了,但是这样的结果不是最理想的,也不是我想要的。我动员被告人申诉。李梅法官再次约见我,她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发回重审,是担心来回折腾,不如干脆改判。”

她说, “你要是申诉的话,那是你的权利。”

我当然申诉,数月后她裁定减刑至19年。我再次以定性不准为由申诉,她再次裁定减刑至16年。我受到鼓励继续申诉,最终她裁定减刑到13年。

后来我去省里开会,在一个同学安排的场所见到她,她跟我长谈一次。她说,她只能在自己权力范围内维护正义,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无奈吧。

(本文所有人都使用了化名)

2003年初稿,2016年修改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