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占辽宁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44%之多。其实,在现行制度环境下,贿选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间接选举制度是贿选的温床,而现行宪法规定了大量间接选举制度。1982年《宪法》第9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因此,中国只有县乡两级人大和村委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则都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都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代表辽宁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辽宁省人大选举,辽宁省人大又由县市一级人大选举产生……间接选举的链条越长,贿选就越容易发生。
更为彻底的解决办法是改间接选举为直接选举,因为直接选举会极大增加选民的人数,而人数越多,需要贿赂而获选的对象就越多,贿赂成本也就越高。试想就在十万人左右参与的地区选举中,需要贿赂的人至少是好几千。且不用说贿赂这么多人容易败露,他有这么多“贿赂资本”吗?值得为获选而付出如此昂贵的代价吗?所以,解决民主中的贿选问题不是限制民主,而恰恰是进一步扩大民主;让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参与到选举过程中去,你会发现贿选现象将自动消失。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曹锟贿选,现在某些人大选举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但贿选绝不是中国民主所特有的。即使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美国,早期的参议院选举也是一片腐败。这是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各州的两名参议员是由本州议会选举产生的。这样一来,各种各样的权力交易都发生了,当选参议员的机会直接和候选人的财富成正比。1913年的第17修正案改变了这一现实,使各州参议员直接由该州选民选举产生。美国参议院选举的腐败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贿选作为一种系统现象到此为止。这说明民主制度本身就是解决民主问题的药方。如果当年总统由数亿中国公民而不是那几百位“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曹锟还能贿赂得了吗?要遏制贿选,就必须普遍建立直选制度。如果制度未能建立起来,那就难保将来不会出现大大小小的曹锟们。
当然,贿选并不是最可怕的。更可怕的是根本不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候选人完全都由上级内定。这是因为贿选毕竟还是一种选举,其中还有一个“选”字,“内定”则连一个选字都没有。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北朝鲜有“贿选”,但是没有谁会羡慕那里的生活。如果选举本身就是作秀,那么批评“贿选”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选举有意义的基础上,谈论选举制度的改良才有意义。选出那45位贿选代表的辽宁省人大代表本身是如何选举产生的呢?选出辽宁省人大的县市级人大代表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如果这些人本身的选举就有问题,他们本无心代表自己辖区的民意,那么贿不贿选对于他们履行选举上一级人大的义务来说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事实上,内定会极大贬低选票的价值,以至直接选举都会发生贿选。譬如中国的村委会选举是直选,但是村级贿选相当普遍。在陕西省大荔县, 一些候选人曾公开许诺:投一张票,发一碗羊肉泡馍的票,选民拿票可以到羊肉泡馍馆吃一碗羊肉泡馍。一张选票等于一碗羊肉泡馍,未免过于悲哀了。其实,只要仔细想想,不难发现选票应该是很值钱的。唯利是图的贿选者之所以来“买”选票,正是因为他们知道选票远不止他们付出的那个价码。等到他们当选之后,必然变本加厉搜刮民脂民膏、掠夺属于村民的资源,结果必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村民们为自己的短视买单、“占小便宜吃大亏”。 如果村民们真的可以自主选举自己的村委会,选谁真的意味着收入和资源的不同分配,直接关系到日后的切身利益,那些村民还会再拿他们的选票去换羊肉泡馍吗?

2011年9月,广东乌坎村民们即看清了这一点。他们的村委会和许多村庄如出一辙,多年没有经过改选,村务和财务从来不公开,村民们完全被蒙在鼓里,对自己的几千亩地被悄悄卖给开发商浑然不觉。等到他们觉悟过来,乌坎村民不仅要地,更要选票,最后用选票把践踏自己权利的村主任选下来,把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委会选上去。由此可见,选票是“值钱”的,但是要让自己手中的选票恢复其本来应有的价值,村民必须行动起来,至少在选举那一天投出属于自己的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