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泰山压顶
(41)罚税款

高薪,是引来告状的主要原因,也是这次“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这个问题好解决,虽然我们说得理直气壮,但在心理上,应该顾及左邻右舍。四通暂时把大家的报酬降低了40%。这件事,对公司将来的发展影响不大。也有个别人因此离开,离开就离开,这样的人早晚会离开,早离开比晚离开好。

其他四个方面:税收、物价、外汇、信贷,对我们而言,却是伤筋动骨的四把刀,而且刀刀见血。

据说,“上面”有人问调查组:四通去年赚了多少?

答:100多万。

“上面”:罚他们100万,把他们罚光!

在调查组里,同情和支持我们的大有人在,他们也看不惯“上面”的蛮横和无理。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悄悄向我们透露了“上面”的旨意。

罚款需要理由,第一招,就是查税。当年所有的公司都要缴一种税:营业税。税率是营业额的3%,我们一分钱也不少缴。1984年,中关村一条街上,惟独四通还要缴纳另外一种税:所得税,因为我们是乡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很高,55%,因为四季青公社当年蔬菜任务完成得好,政府给予减税20%的优惠,所以四通按利润的35%缴纳所得税。

企业都缴的营业税,我们缴了;别的公司不缴的所得税,我们也缴了。我在公司大会上说,不要怕贡献大,这是花钱买安心,花钱买安全。应该说,在照章纳税这一点上,四通做得无可挑剔。

但遇到存心要整你的主儿,鸡蛋里也能挑出骨头来。

我们前面讲过,四通自己没有外汇,为了做成生意,要找有外汇额度的单位合作。合作的潜规则是,每使用对方1美元外汇额度,要以“利润分成”的名义付给对方1元人民币。

问题就出在这个“利润分成”上。

1984年,我们使用了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123.2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按合作协议,我们给对方转账123.2万元人民币。理所当然,这123.2万元人民币,对我们来说,是经营成本。

调查组却说我们不该把这123.2万人民币摊入成本,因此漏税36.96万元,必须补缴。

我争辩:要纳税,那也是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事情。谁得利,谁纳税,天经地义。

他们“歪理”十足: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是国家单位,罚他们,等于把钱从国家的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里,那有什么意义?!只有罚你们,才能增加国家收入!

我咨询万老。他说:当时协议上没有说清楚利润分成是税前还是税后,现在他们要按税后分成处理,我们没有办法。于是我们只好认罚,补交了36.96万元的税款。

这种一次性的罚款,算花钱买教训,不至于影响我们的长远发展。

左起:李文俊、万老、刘玲、储忠、李建莉

(未完待续)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