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霍姆斯大法官:
春天我还在安娜堡(Ann Arbor),现在我到了巴黎。
让我告诉您我为什么来到欧洲大陆。在密西根的时候,我从事国际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教授们对我的研究颇感满意,他们的推荐使我获得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所提供的奖学金。这项奖学金不限制受资助人对研究机构的选择。我选择了巴黎大学。因此,我在巴黎这一事实是我自由选择的结果:它时时提醒我记起您的学说,即人类事务中并不存在决定论,“人类可以有意识和明智地把握自身的命运。”我要善用巴黎的环境,我要尽最大努力多读多写,我要最大限度地观察和思考。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有一个国家要拯救,我有一个民族要启蒙,我有一个种族的热情要去激发,我有一个文明有待现代化……
中华文明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历史的连续性乃是一种神圣的义务,它无视这样的事实,所谓历史的神圣正当并不比国王的神圣正当来得更具说服力。
附上我的一张照片。我出生于上个世纪的最后一年,或者不无趣味的,是您发表“法律与科学以及法律中的科学”的演讲的那一年。我正读这篇演讲,它给我带来无穷的乐趣。我们的年龄相距很大,但相对于永恒而言,岁月与世纪无足轻重;我们的出生地遥距天涯,但相对于宇宙而言,汪洋与大陆又算得什么?
……
尊敬您的仆人 约翰.吴
1921年11月23日
我亲爱的吴先生:
看到你说你满了24岁,已不再年轻时,我忍俊不禁。一个60或60多岁的人可以说是年轻的,80岁以前也算不得老。……当然,也可以说一个24岁人已不再年轻,因为他已到了其意见应该获得尊重,与其他人平等,至少无人有权对他使来唤去的年龄。
或许你也会发现,思想本身并不难,难的是那些表达思想的文字。每一群体或每个人,当他获得了某个具体的思想模式后,他也就或多或少地获得了一种外人难以理解的特殊语汇。在听取了关于铁路运输、专利及海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后,我一次次地感到自己蠢不可及。其实,只要掌握了语言,任何疑难案件都会迎刃而解。由于案件推理的前提不确切,有人永远都会对许多案件没有把握,但是,一旦你掌握了窍门,就很容易搞清案件,并发现其中古老的法律问题。
寄走上封给您的信后,我又思索起关于思想与形式的问题。不管形式的价值如何,它们唯一的用处就是表达思想内容,正如啤酒罐的唯一用处是表示它装的是啤酒(或其他任何合法的酒精)。一个人即使对着啤酒罐冥思苦想,也不能将啤酒想出来。
您忠实的,O.W.霍姆斯
1923年5月14日
亲爱的霍姆斯大法官:
几天前,我产生了一个念头。我想冒昧地建议您写自传,就像歌德、米勒和其他诗人与思想家们一样。一个伟大灵魂出现在世界的舞台上,后人就有责任去解释他。人生的外在事件,比如您是否参加过内战并负了伤,您曾写过多少案件的判决意见等,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一个人的精神世界,则需要评论家或传记作家们去探索。您能为此请一年的假吗?
最崇敬您的仆人,约翰.吴
1923年8月15日
我亲爱的吴先生:
您真挚热情的来信让我感动至深。
我应该继续我的职务,直到真正力不胜任为止。这是我对您建议我写自传的答复。只要我的才能还能发挥,我希望将它用在我的工作之上。一个人所选择的事业,最能够体现出他的精神历史。生活将我抛入法律,我就必须对它赋予无限的感情,尽我所能展示其微妙之处,使它在宇宙的伟大安排中得以突显。这听起来有点夸夸其谈,但却真实地表达了我的希望,以及当我被叫去起草那些临时法规的时候的心情。……
您忠实的,O.W.霍姆斯
1923年9月20日
我敬爱的大法官:
六月中旬,我将回到自己出生的土地上……中国正处于重大革命的前夕。这不是一场政治革命,而是一场知识与精神的革命,一次文艺复兴! 本世纪将目睹这个世界上最古老国家的重生,迎接一个东西方联姻所产生的婴儿。我应该在这场光荣的运动中发挥作用。您可以确定,您播的种子将会在那片遥远的土地上获得丰收。
您永恒的,约翰.吴
1924年4月5日,麻州剑桥
我敬爱的大法官:
自上封信后,发生了许多事情。我辞去了上海临时法庭的职务;正当我开始害怕宇宙能量已经抛弃了我的时候,我接获了司法部的一项任命,成为民法典(不包括家庭和继承)的编撰人。上帝! 我最美的梦想已经实现。我将全力扑到这项伟大的任务之上,我将开始考察中国的法律制度,并着手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作一完整的比较研究。
永远挚爱您的朋友,约翰.吴
1928年5月19日,中国南京
我亲爱的吴:
我现在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年事最高的法官了(编注:87岁)……这一外在事实让我暗自得意,尽管我知道,给人带来真正幸福的是当一个受尊重的人说出几句非同寻常的话来。
我想,没有人能够指导另外一个人的生活。每个人都必须自己寻找适合自己的生活。要寻求一个美好的生活,他将很可能必须承受奋斗过程中所遭遇的巨大磨难。如果要让我将自己学会作的思考作一总结的话,我应该说:在你看到目标或能够清晰地提问之前,相信自己的努力。
挚爱您的,O.W. 霍姆斯
1928年11月2日
(*摘译自“The Letters of Holmes and Wu”,Law Quadrangle Notes,The Univ. of Michigan Law School,Vol.31,No.3,Spring,1987,pp.30-34)
当代中国研究
MCS 1996 Issu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