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明文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产生的目标”,但今天香港的现实是,根本不存在一条统往这一目标的道路。2007年胡锦涛时代,当时北京拟定了一个香港《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

一个政府,与一个人一样,要遵守自己的承诺,说话要算数。一个人不遵守承诺,只有少数人知道;一个政府不遵守承诺,千百万民众都知道。即使这个政府表面上说遵守承诺,实际上背信弃义、不守承诺,对一个人、两个人可以掩饰过去,面对千百万民众,是无法掩饰的。这是常识,如果一个政府不重视这样的常识性问题,怎么可能有效地治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呢?

胡锦涛时代作了香港普选的决定,是遵守《基本法》第45条的承诺的行为。在胡锦涛离职后,到规定实施普选前三年,也就是从2014年8月31日起,北京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用多种手段,发布决定、办法,把2007年的决定,改造成了香港人所说的“假普选”。这一改变的核心是,在行政长官的选举中,1200人的“提名委员”和提名办法,是一种北京操纵的“官方候选人”制度。在“官方候选人”制度下,“自由选举”变成了“受控选举”。

“官方候选人”制度,由来已久。在19世纪50年代路易.波拿巴时期的法国,议会中也有许多“官方候选人”当选的议员,当时的法国总统路易.波拿巴就利用这些议员,控制法国议会,把议会变成他个人专制独裁的工具。中国大陆内地的“官方候选人”,由“控制程度”不同的“官方候选人”组成。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省市县委书记、省市县长只有一个“官方候选人”。各级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才可以多于“当选人”人数。在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与各级人大,控制程度也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对候选人的控制高于省一级,省级高于县级。县级人大代表由直选产生,既有“官方候选人”,也有自由提名的候选人,少数自由提名的人也能够当选县人民代表,但到全国人大一级,几乎只有“官方候选人”才能当选。全国人大全部代表,都是由省、自治区一级的代表选举产生的。通过选举前非常复杂的筛选程序,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人,是省级人大代表,他们几乎都是由县级人大会议上的“官方候选人”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被选举人,更是“官方候选人”。如今,北京把内地的这套复杂又复杂的“受控选举”办法,移植到香港来了。与内地不同的是,行政长官正式的“官方候选人”,是二、三人,而非一人。这一不同,对专制的中国来说,非同小可,等于内地省长、直辖市市长、自治区主席有二、三个候选人。从毛泽东时代,到今天,这种事在内地从未出现过。因为,当选后有实权的候选人只有一个,党指定谁,就是谁。

“受控选举”这套办法,很快就被香港立法会部分议员看穿,知道这是一种取消自由选举的程序手段,公开表示反对。然而,香港《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选举,从选举办法制定的程序、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整个繁琐不堪的过程形成一个产生行政长官的曲折而又漫长的“通道”,又在其中散布了荆棘、铁钉,甚至陷阱。

2015年6月18日,香港立法会投票,70名立法会议员,缺席34位,只有36位在场参加投票,以28票对8票否决了香港行政长官新的产生办法。

这一否决,把“普选”的可能性封杀了。这就是,香港不到半数的立法议员──28名议员,在6·18投票中,废除了香港《基本法》第45条明文规定的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的原则。28名议员按自己意愿投票是他们的权利,看上去,似乎是立法会自己否定了普选原则,实际上是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决定及其后的一些办法,造成胡锦涛时代通过的《普选问题的决定》不可能再执行,而玩弄的手法。这是一种不遵守承诺、欺骗人民的行为,是近代历史上独裁政权利用程序,扼杀自由选举的行为。

2017年,林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1200人的“小圈子选举”的777票,从弯弯曲曲的“通道”中爬了出来,成为新一届行政长官。在民众眼里却是,由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普选之路被封杀,林郑才得以上台,而且是历届行政长官中首位当选时民望净值为负的特首。

《基本法》中有规定普选的承诺。因此,香港民众从1997年香港回归开始就怀有对普选的希望;十年后的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相应的《决定》,香港民众似乎觉得已经走在通往普选的道路上,盼着在2017年实现由500万香港选民直接投票的普选。然而,这一希望,在胡锦涛离任后的2015年6月18日被改变了,到2017年则被完全扼杀了。2019年,林郑企图让立法会通过《逃犯条例》。这一条例不仅动摇香港司法独立的体制,而且,破坏了基本法中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承诺。北京一贯不遵守承诺,没有法制,不讲信义的所作所为一直是香港和内地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因此,一场、两场、三场、不知道多少场的、数万、数十万、数百万民众自发的和平示威抗议就在崇尚法治的香港发生了。在北京有关部门的授意下,把一些带面具的人的有意行为作为暴动的所谓“证据”。这种事,几个人能够挑起吗?能够藉口极少人损毁物件的暴力行为,把数十万、数百万民众和平示威抗议说成是动乱、暴动吗?能够以此作为在香港实行“紧急状态”的理由吗?政府是为人民而存在的,要尊重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一个政府,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付数百万民众,想有好的结果,是不可能的。

香港问题的解决办法,直到现在还掌握在北京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手里。面对香港现实,通过一个新决定,取消行政长官的“官方候选人”制度,把《基本法》45条的普选条款,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实施。而《基本法》关于普选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在条文上明文规定。建立香港行政长官对香港人民和立法会的政治责任制度,这才是解决香港问题的真正出路。

香港《苹果日报》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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