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超级大国为什么崩溃(95)
赤色帝国覆亡之谜(49)

在斯大林的心中,克服民族分离倾向、消除民族独立意识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因为,作为布尔什维克政权第一任民族事务人民委员,他对俄国民族矛盾有多深多厚是有切身体会和了解的。从客观上看,这也是维护统一的苏联必须解决的问题。斯大林1924年4月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一次讲演中说: “小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当以我们这个总公式——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末尾两个字为其鼓动工作的重心。他可以既赞成本民族的政治独立,又赞成本民族加入邻近某个国家,而不违反他的作为国际主义者的义务。可是,他在任何场合都应当反对小民族的狭隘观点、闭关主义和单干思想,而主张顾全整体和总体,主张部分利益服从全体利益。”斯大林十分清楚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过程与民族发展过程的矛盾,对于社会现实中的这种矛盾,“我们主张各民族的文化在将来融合成一种有共同语言的共同(无论在形式上或在内容上)文化,而同时又主张在目前即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要繁荣民族文化。” “我们主张国家的消亡。而我们同时又主张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加强这个至今存在的一切国家政权中最强大最有力的政权。”他特别指出: “列宁有时把民族自决这一论题表述为一个简单的公式: ′为联合而分离’。你们想一想吧: 为联合而分离。”

请注意斯大林极端的思维: “加强这个至今存在的一切国家政权中最强大最有力的政权”。好家伙!已经是“一切国家政权中最强大最有力的政权”了,还要“加强”!他很欣赏列宁的策略: 现在暂时的分离是为了将来永久的联合。

对待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斯大林有过十分明确的看法: “民族有权按自治原则处理自己的事情,它甚至有权分离,但这并不是说它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这样做,也不是说自治制或分离制无论何时何地都有利于该民族,即有利于该民族中的多数,有利于劳动阶层。例如,南高加索的鞑靼民族尽可召开本族的议会,并在本族地主和毛拉的摆布之下恢复他们的旧制度,尽可决定从俄国分离出去。根据民族自决的条文,他们是完全有权这样做的。但这对鞑靼民族的劳动阶层是否有利呢?社会民主党能否漠不关心,听任地主和毛拉领着群众去解决民族问题呢?难道社会民主党不应当干预这种事情,不应当给民族意志以一定的影响吗?难道它不应当提出最有利于鞑靼群众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吗?”

从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社会主义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观点,就是用无产阶级革命利益来衡量民族问题。对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分离权这种重大的问题,他的立场是很明确的——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因此,在斯大林中央集权统治时期,这两项具有决定意义的民族权利也就形同虚设了。

由于斯大林民族理论形成阶段的这些负面影响,使他的民族理论上的一些潜在问题在列宁去世后就开始在实践中表现出来,与潜在的民族矛盾产生了逆向作用: 越是把这些理论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出现的问题越多,只是由于二战后的“冷战”暂时掩盖了国内的民族矛盾。这不但使原有的民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新出现的民族矛盾也被忽视了,这就使苏联的民族问题有一种积重难返的趋势。斯大林去世后,虽然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一再宣称他们已“彻底地”、 ”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问题,但这种与事实相距甚远的观点,一方面说明他们试图继续掩盖民族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理论和政策上的积弊已使苏联民族问题变得无法解决了。

美国前驻苏联大使小杰克.马特洛克在《苏联解体亲历记》一书中,以《形式上的民族主义,实质上的社会主义》为题,对布尔什维克的民族政策及其实践是这样注解的:

“形式上的民族主义,实质上的社会主义”,这是一句常常被用来描述苏联民族政策的标语,译成日常用语就是: “只要按我们的想法去说,用任何语言说都行。”

事实上,各民族都被允许保护自己的语言,没有文字的还可以自己创造一个。在农村小学,一般都是以本地语言进行教学的,政府资助的出版物、电视电台也都是使用本地语言,但政府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而且这种审查比使用俄语的出版物更为严格。

尤其是任何与“民族主义”有关的主题,更是受到压制。任何贬损俄罗斯人影响的论述,都被视为不能接受的民族主义。曾反抗过俄罗斯扩张的民族领袖被定为历史罪人、叛徒。沙皇时代的镇压行为,如1916年吉尔吉斯人因拒绝征兵而惨遭大屠杀,因此而相形见绌。

虽然当局允许使用非俄罗斯语言,并在一些方面给予支持,但也日益强调作为“新苏维埃人”,更应学习俄语,后者则是苏联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因此,俄语成了各个领域的人优先选择的语言。俄语日益成为上流社会的语言,各地语言只是它的附庸。即使是在使用当地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俄语也是必修课。在大多数共和国,最好的学校和最优秀的学术文章都使用俄语。

这些做法刺激了有民族自尊心的知识分子,但当他们关注这一问题时,官方的反应是将他们视为危险的异己分子。许多采取激进方式的抗议者遭到了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苏联公开宣称自己是无神论国家,宗教遭到压制,传教和信教都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向未成年人传教是犯罪行为。任何人如果公开宣布自己信教,就不能加入CP(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大部分的干部信教),而且会在其学校或工作单位经受一定的压力。许多教堂和清真寺都被关闭,公开作礼拜的日趋限于老年人。

这些反宗教政策对那些文化与宗教传统融会在一起的民族影响巨大。穆斯林在很大程度上被割断了与其文化渊源的联系,犹太人几乎完全世俗化和俄罗斯化。在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新教和天主教堂很少有存留下来的,只有立陶宛、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设法保护了在全国有強大影响的教堂。但是,在这里和其他地方,CP当局花费了很大的精力,让克格勃渗透进去,以控制牧师。

尽管这一体制宣称自己是无神论者,但它出于政治目的也的确支持了一些宗教团体。例如,在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东正教堂就得到了官方支持,意在对付那些不从属于莫斯科东正教堂的教会,特别是乌克兰天主教会和乌克兰东正教自治会,这两个教会因暗中支持分离主义而被“依法取缔”。

1921年3月10日,斯大林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作了《关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当前任务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 “我们看到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上有许多民族站起来了,它们有着同等发展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落后,还保存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平等。这种民族不平等的实质是: 由于历史的发展,我们从过去继承了一种遗产,这就是一个民族即大俄罗斯民族在政治上和工业上比其他民族发达些。因此就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是一年之内就能铲除的”。

这里,斯大林也看到了苏俄存在的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问题在于,他把这种不平等的原因归于一种继承因素,这就是大俄罗斯民族比其他民族先进。他的这种观点,一方面掩盖了沙皇专制政府对其他民族的野蛮征服与统治,一方面无视那些比俄罗斯民族还要先进的民族的存在,为沙皇的扩张主义辩护。

斯大林的这个观点出笼时,列宁还在世,而上述思想却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公开宣扬,证明这种观点是被布尔什维克党作为正确的民族理论指导思想宣传的。事实也的确如此,这些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后来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斯大林始终如一地贯彻了他的这些观点。当时,这些理论观点的影响结果并不明显,但正像一个在起点就偏离正确轨道的火箭一样,随着高度和速度的提高,偏离也就会越来越大。

历史的“淤积”就是这样,开始或许看不到到底有多大多重,一旦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它的爆发将是任何人的意志也控制不了的。
美国耶鲁大学名誉教授弗雷德里克.巴洪在《俄罗斯民族主义和苏联政治: 官方与非官方见解》一文中,对斯大林的民族政策在实践中产生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斯大林就把俄国民族主义的肾上腺素注入苏维埃政治血流之中。直到他使大众用语如“祖国”等完全合法化之前,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作为“反动的资产阶级”的武器一直被排除在苏维埃政治词汇之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列宁本人以种种方式,为斯大林彻底的民族主义政策和理论铺平了道路。也许斯大林以为苏维埃爱国主义同列宁在其《论大俄罗斯民族自豪》一文中主张的无产阶级民族自豪是一致的。列宁在1918年向新生的红军发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抵御西方“干涉”的号召与斯大林在反抗纳粹德国的“伟大卫国战争”中的爱国主义宣传也有契合之处。不同的是,后者的口号不仅呼吁阶级忠诚,而且使人想起了俄罗斯人为民族生存同拿破仑军队战斗的历史。列宁和斯大林,特别是斯大林,认为苏维埃政权的加强,甚至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能否建立起一种政权和苏联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民族即俄罗斯民族同一的概念。

斯大林的遗产和几十年使人头脑麻木恐怖的影响在苏联的生活中留下了深刻印象,赫鲁晓夫短短几年的“自由化”不足以消除这一切。斯大林创建的政权一心一意致力于加强苏联领导人引以为自豪的“经济一军事实力”。斯大林的遗产现已为许多人所不齿,这份遗产的中心内容就是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官僚和军事化的国家政权。为了创建和维护这个国家,斯大林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强迫实行他那著名的“自上而下的革命”。斯大林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平等一自由的内容,代之以实利主义、等级制度、特权和民族沙文主义。在斯大林的外交政策理论中,列宁和托洛茨基所指责的沙皇的殖民主义、军国主义和扩张主义为对俄罗斯人治国方略和军事功绩的颂扬所替代。二战期间,斯大林领导苏联人民打败了法西斯德国,使苏联一跃成为政治上可与美国并驾齐驱的强国。虽然他的领导有这种那种缺陷,但他的功绩使苏联人民,特别是俄罗斯高层人士感到无比自豪。

然而,斯大林的恐怖政策在苏联各族人民中留下了痛苦的记忆。许多非俄罗斯人,特别是那些不幸的“被驱逐出境的”七个民族的人民——他们对斯大林没有丝毫好感。犹太人在苏联抗击希特勒侵略的斗争中所作出的卓越贡献大都不为人所承认,对他们而言,反抗纳粹种族歧视的战争标志着俄罗斯人漫长反犹历史中新的一章的开始。支持马克思主义改良或西方式民主的少数民族虽然极其弱小,但在某些情况下却非常执着,他们憎恨斯大林主义,更恨斯大林的民族主义。这些公民往往认为,所有对民族主义目标的支持和拥护,即使伴随着对斯大林的批判,都是新斯大林主义的,至少是反动的,或许甚至是法西斯主义的。

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的罪错大体可以概括为:

一是以阶级矛盾代替民族矛盾,以对待敌我矛盾的方法解决民族问题,极大地伤害了一些少数民族。

1930年代后半期,随着“大清洗”运动的开展,斯大林对一些他认为“不可靠的”少数民族开始强制迁移,到了卫国战争期间,这种罪行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斯大林以少数人“背叛祖国和与德国人合作”的罪名为借口,动用武力把十多个小民族居民赶出家园,使他们蒙受了巨大的灾难。诸如,1936年将居住在苏联西部的三万多波兰人迁往哈萨克的荒漠地区;1937年居住在远东的十万朝鲜人被迁往哈萨克、乌兹别克等中亚地区。1941一1942年初,一百多万德意志人被从伏尔加河流域,莫斯科、列宁格勒等大城市迁往哈萨克和西伯利亚。1943一1944年,北高加索的卡拉恰伊人、卡尔梅克人、车臣人、印古什人、巴尔卡尔人被迁往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1944年5月,克里米亚鞑靼人被从克里米亚半岛迁往乌兹别克等中亚地区。同年6月,希腊人被从克里米亚半岛迁往西伯利亚。同年8月,麦斯赫特土耳其人和库尔德人被从格鲁吉亚迁往哈萨克、吉尔吉斯、乌兹别克。弱小民族被强迫迁移一直持续到战后。

1949年,一些亚美尼亚人被怀疑组织“达什纳克反革命民族主义组织”,苏联当局将居住在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本土的许多亚美尼亚人迁往中苏边界阿尔泰地区。

苏联历史学家罗伊•麦德维杰夫估计被强迫迁移的12个小民族共计五百多万人。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将大批的“特殊移民”迁往千里之外,运输条件恶劣,缺医少药,途中病死几十万人。大批移民到达人烟稀少或无人居住的半荒漠地区,饥寒交迫,疾病流行,又死亡几十万人。在特殊移民区,这些外来民族被分散在各个相互隔绝的地点。他们必须服从苏联内务部规定的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两次登记,外出必须经管理人员批准,严格限制活动范围,甚至他们中的党员外出参加组织活动,也要经过批准并受到严密监督。实际上,这些“特殊移民”过着集中营式的生活,被剥夺了人身自由。

二是以事实上的中央集权统治代替了联邦制,结果使初步建立起来的民族信任关系受到损害。

这个问题从建立联盟的初期就发生了,典型的事件是前面说过的“格鲁吉亚事件”。虽然几十年来各少数民族没有就“联邦”法和民族“自决”权提出一次要求,但他们的不满与这种专制压力是成正比的,到1980年代后期,戈尔巴乔夫的“民主化、公开性”为压力的释放打开了“阀门”。
三是以国家利益代替民族要求,忽视了民族发展的不平衡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产生的负面作用。

斯大林虽然注意到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中的不平衡,但他认为这种不平衡只要通过“发达的俄罗斯民族”的帮助就能够解决,通过共同建设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就能够消除。他忽视了其他民族自我发展的客观要求。到1970年代后这种做法的后果就显现出来了,如中亚地区的经济文化与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的差距日益加大,无形中加剧了民族隔阂和民族对立情绪。所以,在后来民族分离主义的口号中就有把中亚落后民族视为“负担”,并要求摆脱这一人口迅速增长地区的“可怕拖累”。而其他民族对俄罗斯人的敌视也表现在苏联解体后独联体各国对俄罗斯人的排斥。

关于苏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美国前驻苏联大使马特洛克在其《苏联解体亲历记》中记述了他的一些所见所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问题出在哪里:

当然,“社会主义”是强制性的经济体制,这意味着无论如何,所有的加盟共和国都必须成为以中央计划与管理为特色的联盟经济的一部分。的确,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但它们都隶属于全苏计划委员会。各加盟共和国政府不能自筹资金,也无权根据情况变化去改变莫斯科制定的价格和标准。

中央官僚机构不顾各地情况坚持一刀切,这是荒谬的。1990年,改革在理论上授权地方政府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权,但在土库曼首府阿什哈巴德,该市市长却向我抱怨莫斯科的条件不灵活。这一地区的天然气很丰富,他希望铺设一条天然气管道,为该市居民供应生活所需的天然气。但莫斯科不愿为此划拨必要的资金,而是让市政府自己筹集。

该市的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票价是七个戈比,而莫斯科规定全苏联一律为五个戈比。市长打算将票价提高到十个戈比,以便将其涨价的部分以及交通补贴用来资助天然气管道工程。市议会支持这一动议,但莫斯科不予批准。从原则上讲,并无任何意识形态上的原因去否定市政府对划归它的资金拥有分配权,只要它认为是合适的即可。但在实践中,地方的动议常常被否决,只因莫斯科的各部委不愿让其他人侵入其权力范围。

事实上,莫斯科工业部门的态度不只是为了争夺官僚机构的市场份额,在他们控制的工业部门中,官员们将遍及全国的各项设施都视为该部门的财产——实际上也是他们自己的财产,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处置。当然,在法律上事情并非如此。财产属于国家,各部门只是对它们进行管理。但管理者很容易忘记这一原则,如同美国公司的经理们有时忘记了不是他们、而是股东拥有该公司一样。

1990年在一次招待会上,我向苏联通信部长提起立陶宛的独立要求,这位部长反应强烈: “这些人是极端分子!”他咆哮道,“他们认为自己是立陶宛所有财产的主人,但他们不是。为什么?我的部就在那里有三家工厂,我们是用自己的钱开办的,它们应当属于我们。”

我说虽然我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我认为苏联的官员们一定是,令我不解的是,他如何将其对那些工厂的态度与财产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原则协调起来。各部门只是受人民委托掌握那些财产,人民也有权将财产从他们手中收回。

“这与马克思主义有什么关系?”他气愤地说,“事实是,我们为那些工厂付了钱,他们就属于我们!”

这一点他是对的,他的态度同马克思主义绝对没有关系,但人们可以从其对各共和国的态度上领会到其意义所在(这一态度在莫斯科各部委中非常普遍)正如人们清楚地看到的那样,所有重要的工业部门都是受莫斯科的管理,就好像是各部委的私有财产一样。

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国有制,而国有制实质上就是官有制。以官有制为主导的国民经济在当今世界有几个搞得像样的?

(未完待续)

荀路 2022年10月22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