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在其里程碑式的《洛克导论》(以下简称《导论》)中,以颇为纳罕的语气告诉我们:“审慎”的洛克直至去世前大约一两周,才终于在遗嘱中承认了自己是《政府论两篇》的作者,“如果没有这份十分偶然的临终遗言,我们将没有任何他写了此书的直接证据”,他销毁了所有的底稿,从文稿中抹掉了一切可以辨认出此书存在的痕迹,甚至在自己的藏书中,将此书的所有版本都归类为匿名作者,并置于相应的书架,总而言之,他“始终如一”,采取了一种只能称之为“反常”的方式,“令人气恼地”尽量“掩人耳目”。然而,从该书出版的那一天起,人们便已纷纷猜想到他就是作者,从而他“保守秘密的愿望更加引人瞩目”, ——而这个不是秘密的秘密,洛克选择了告诉后人、而非同时代的人,告诉无缘亲见他本人、只能阅读其著作的我们。

洛克确乎是太“审慎”了。这种试图“掩人耳目”的“反常”行径,颇为适合施特劳斯一派来做文章。施特劳斯本人的说法是,洛克“作为一个审慎的作者的名声广为人知这一事实,表明他的审慎是超出常人的,因此也许并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审慎了”。“我们看到,照洛克的看法,倘若不加限制的坦白会妨碍一个人所要努力完成的崇高工作,或者会使他遭受迫害,或者会危及公共和平,那么审慎的言语就是合乎情理的了,而合情合理的审慎便与以下做法完全相容:在公开的表白方面紧随民众,使用含糊的语言,把自己的意思包裹起来使之不易为人所理解”。 ——施特劳斯所谓的“洛克的看法”,其实正是施特劳斯自己的“看法”。这是一柄双刃剑:经施特劳斯的“魔眼”看去,思想史上各个巨人的形貌似乎都“一时明白起来”,但同时开始变得千人一面,诸人无论其思想立场如何千差万别,说到底却都有着同样简单的动机,不便明言的苦衷,和阴谋家的做派。

问题在于,施特劳斯在此对洛克所作的判断,是先入为主的,也是草率随意的:“在公开的表白方面紧随民众,使用含糊的语言,把自己的意思包裹起来使之不易为人所理解”,这个洛克令我们一阵恍惚,仿佛他不是生活在17世纪的英国,而活脱是一个游走于希腊各城邦的智者。需知洛克受到的、或可能受到的“迫害”绝非来自“民众”(他不是施特劳斯念念在兹的苏格拉底)。他确乎引人注目地一再使用了“人民”这一政治话语,但这充其量不过是“借壳上市”的干法,一言以蔽之,“民众”并非洛克对自己的思想进行话语包装以便“紧随”、或蒙蔽的对象。施特劳斯的“看法”(他的失误之处我们将在后文再论)非但未能破解谜团,反而使得“洛克保守秘密的愿望更加引人瞩目”,——那么,洛克到底要掩饰什么呢?

1684年12月,洛克在荷兰给自己的保护人彭布鲁克(Pembroke)伯爵写了一封申辩信:

我从未做过对阁下或政府不忠的事。……我从未涉足任何受到嫌疑的俱乐部或秘密会社。在这个冠盖云集的住所,我甚少结识权贵,亦无多少知交。……我生性不好多事……素求淡泊,除了与三两知己和书卷相伴,平静走过人生,再无其它欲求和目标。……被人当作这么多小册子的作者,我时常感到惶惑不安,……我在此当着上帝的面庄严申辩,我不是它们的作者,不但不是那些损害名誉的小册子、也不是已出版的任何小册子或论著的作者,无论其良寙或无关紧要。在发表文字方面,即使对于那些与毁谤和煽动全然无关的东西,我历来是畏缩不前的,我的朋友对此知之甚详。

洛克此番陈情,着实令人生疑。

我们知道,洛克与英国复辟时期的政要沙夫茨伯里伯爵(Anthony Ashley Cooper,the First Earl of Shaftsbury)关系非比寻常。沙氏曾任英王查理二世治下大法官、上议院议长、贸易殖民委员会主席等要职,因试图限制王权而遭免职,此后成为反对党、即“乡村党”党魁, 聚众密谋叛乱,被捕受审复获释,后在流亡荷兰途中去世;而洛克乃是沙夫茨伯里的医生与家庭教师、秘书与顾问、心腹与幕僚,直至沙夫茨伯里在荷兰赍志而殁,洛克始终追随其主,忠诚不渝。

1679年,英国议会下院通过《排除法案》(Exclusion Bill),意在借助法律手段“排除”信仰天主教的约克公爵詹姆士(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的王位继承权,遭到上院反对,此后下院连续三年(史称“排除议会”,Exclusion Parliaments,1679—1681)动议要求通过此项议案。查理二世怒而解散议会,下院反对派领导人分别遭到处决、流放、撤职,从而依靠议会法律途径达到目的的希望彻底落空,不得不转而考虑采取其它手段。史家拉斯莱特对此有绘声绘影的描述:1679年,正是应沙夫茨伯里之召,洛克回国协助主人在国内的政治活动(1675—1679年洛克时在法国),之前沙氏试图利用国民对“天主教阴谋”(Popish Plot,1678)的恐慌,逼迫国王查理二世取消他的兄弟詹姆士的继承权,当时洛克对于正在发生的事情亦完全知情。拉斯莱特认为,洛克之“倾向于革命和叛逆”,更甚于他的早期传记作者所了解的情况:1681年,英国下议院似乎已决定,《排除法案》一旦失败,就转而进行武装抵抗,此时洛克是积极参与其中的。当查理二世解散议会,议会的企图终告失败,沙夫茨伯里义无反顾,开始密谋叛逆,这时洛克始终同沙夫茨伯里在一起。拉斯莱特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例证:1681年9月15日,洛克甚至同沙夫茨伯里一起去了埃塞克斯伯爵(Arthur Capell, 1st Earl of Essex)的住地,埃塞克斯伯爵是辉格党的领导人之一,也是意在弑君的“莱伊宫阴谋”(Rye House Plot,1683)的主使之一,辉格党诸领袖计划在该地召开会议,此时正是“谋反”的紧要关头;意味深长的是,1683年4月24日洛克再次去了该地,此时“行刺”或“莱伊宫阴谋”的准备工作可能已经上路,而这一次,沙夫茨伯里已在流亡荷兰途中逝世(1683年1月21日),从而洛克的行动完全是出于自己的选择。在那些危险的日子里,埃塞克斯伯爵的另一个常客便是主张弑君的共和派阿尔格农•悉德尼(Algernon Sidney)。

悉德尼的《论政府》(Discourse Concerning Government)与洛克的《政府论两篇》同为当时批判罗伯特•菲尔默之“君权神授”说的两部力作——菲尔默的《父权制》(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已成为王室与托利党统治基础的官方解释。从出版时间来看,《政府论两篇》于1689年出版,《论政府》则于1698年出版,但是根据拉斯莱特的判断,二部作品其实大致完成于同一时期,即“排除危机”(exclusion crisis,1679—1681)期间。拉斯莱特的《导论》之所以被称作是“里程碑式的”,其核心便在于他在书中做出了一个颠覆传统的论断:《政府论两篇》的出现是在要求进行一场革命,而不是为一场需要辩护的革命提供理据。即洛克的《政府论两篇》并非如人们通常所想,乃是事后对“光荣革命”进行正当化辩护的产物,而是写作时间远在“光荣革命”之前为推进革命所作的“策论”文字。拉斯莱特认为:这本书不可能写于1683年以后,实际上,洛克写此书是出于沙夫茨伯里的意图,应该早在“排除危机”期间,洛克便已奉沙夫茨伯里之命完成了主体部分。 只不过,悉德尼的手稿在1680年之后(按菲尔默的《父权制》于1680年1月出版)便发挥了极大的影响,而洛克的作品却潜伏未出。

潜伏不出是有道理的。1683年7月21日,“革命者”洛克遭到了一次严重的“警告”:牛津大学宗教会议下令在学院的庭院,即今天的牛津大学图书馆四方院,进行英格兰历史上的最后一次焚书。在指定焚毁的著作中,有些就放在洛克在基督教会学院的书架上(焚书目录见Somers Tracts,1812)。王室命令张贴在各学院的大厅和图书馆内,对不见容于斯图亚特王室的信条一一加以谴责,而这正是洛克此后出版的《政府论两篇》中主张的那些信条,——根据拉斯莱特的说法,此时洛克的《政府论两篇》已经完成,面对日渐严峻的形势,洛克愈发不可能顶风抛出此书了。当时洛克本人可能就在现场,他匆忙把藏书搬到了乡下,离开牛津,回到了生身之地。

两个月之后,即1683年9月,埃塞克斯与悉德尼因“莱伊宫阴谋”事败被捕,埃塞克斯被关在伦敦塔内,割喉“自裁”,悉德尼因《论政府》一书定罪,受枭首之刑,洛克则匆忙出逃,亡命荷兰。宫廷党/托利党大获全胜,沙夫茨伯里与反对党的雄心一时化为泡影。议会被查理二世解散之后,从此再未召开,而曾因1678年“天主教阴谋”避祸海外的詹姆士,于1682年重返英国,成为托利党的首领,并于1684年重新执掌最高海军大臣的要职。

1684年成为洛克此生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时刻:是年斯图亚特王室下令,将时在荷兰流亡的洛克开除出了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前此埃塞克斯与悉德尼血迹未干,此次王室的矛头直指洛克本人,这个危险的信号足以令最为“激进”的叛逆为之丧胆。

1684年12月,洛克致保护人彭布鲁克伯爵的那封情真意切的申辩信,便是为了解释自己被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开除一事。洛克写此信时身在荷兰,抛开他此前在英国国内的“案底”不论,他在荷兰期间到底是何表现?——我们惊讶地发现,自称“畏缩不前”的洛克并未停止他的革命活动,而是“变本加厉”起来!美国学者理查德•阿什克拉夫特著专文批评拉斯莱特的《导论》对洛克的革命性“估计不足”(拉斯莱特此后欣然接受了这一批评,在1988年的《导论》重印本中吸纳了阿什克拉夫特的观点),向我们描述了洛克流亡荷兰期间的行迹:洛克抵达荷兰之后,寓居在托马斯•达尔(Thomas Dare)家中,如克兰斯顿(即Maurice Cranston,著名的John Locke:A Biography的作者)所云,在阿姆斯特丹,在“心怀不满的人”里面,再没有人比达尔的政治地位更显要、名声更恶的了。达尔的宅邸,是流放中的激进分子频繁聚会的场所,也是激进思潮在阿姆斯特丹的总部。

1685年的“蒙茅思叛乱”(Monmouth Rebellion)就是在此地策划并推进实施的。1684—1685年间,洛克的收信地址始终是达尔家(直至1685年达尔追随蒙茅思公爵Duke of Monmouth一同回英国造反去也),包括他的花销都是由达尔来打理,“凑巧的是”,达尔同时还经手管理“蒙茅思叛乱”的花用。当政者知道洛克在哪里,不但政府的密探时刻监视着激进的流亡者的活动,甚至连英国公使查得雷(Thomas Chudleigh)都知晓洛克“与此地最坏的叛逆者住在一起”,抱怨洛克“直至此时”仍旧享有王室的“恩宠”,“在牛津保有一席之地”。 ——之后英王果然从牛津开除了洛克。

回头看去,洛克辩称自己“从未做过对阁下或政府不忠的事”,论据有四,其一是“我从未涉足任何受到嫌疑的俱乐部或秘密会社”,其二是“我甚少结识权贵,亦无多少知交”,其三,“我在此当着上帝的面庄严申辩,我不是它们(那些小册子)的作者”,其四,“在发表文字方面,即使对于那些与毁谤和煽动全然无关的东西,我历来是畏缩不前的,我的朋友对此知之甚详”。“其一”与“其二”之伪,已可知矣。

阿什克拉夫特进一步告诉我们,“其三”与“其四”也全是虚言。1679年冬—1680年,出现了诸多宣传革命的小册子,洛克对这些小册子深感兴趣,根据其1681年的日记所载,他曾经大量购买这些小册子,数量超过40种。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出版的数种小册子在内容上与洛克《政府论两篇》的论证均有重合部分。阿什克拉夫特认为,这些小册子的其中之一——《非新教阴谋》(No Protestant Plot,显系紧扣“天主教阴谋”的题目而作)——便系出自洛克手笔。其实,之前拉斯莱特早就猜测,《郡县骑士议会行为指南》(1681)等文件有可能就是洛克所写,此后阿什克拉夫特则言之凿凿地认定,早在1675年出现的那个著名的匿名“小册子”,当时人们便普遍怀疑系洛克所作的《一位贵人致乡间友人之信札》(Letter from a Person of Quality),实际上确为洛克所写,——洛克正是因此才流亡法国的!之后沙夫茨伯里需要洛克为国内的革命活动进行理论论证,洛克才又奉命回国,为主人冒死效力。一言以蔽之,洛克绝非 “如他希望向外界传达的那样”,“在政治上是无辜”的(“politically innocent”),而这乃是直至维多利亚时期洛克的传记作者始终都持有的观点。

洛克写给彭布鲁克伯爵的那封申辩信,妙在几乎句句不实,而犹能以诚挚恳切的语调出之,所谓“修辞立其诚”,读来令人忍俊不禁。不过,能够读出洛克信中的“不实”之处,无非是现代读者的“后见之明”。如果没有1947年公之于众的那批洛克遗稿(即著名的Lovelace Collection,包括洛克的遗嘱、通信、笔记、手稿等,拉斯莱特的“里程碑式”的研究就是在这些新材料的基础上展开的),我们很可能会像彭布鲁克一样,被洛克蒙在鼓里。后来洛克在1690年署名出版的《人类理解论》的众多题献者中便有彭布鲁克,而这位伯爵很可能至死都不知道洛克也是《政府论两篇》的作者,此为后话。在此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洛克扯谎(“从未做过对阁下或政府不忠的事”)的对象彭布鲁克,乃是地位显赫的托利党上议员。曾为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之心腹的洛克,情势危急之下,不得不向托利党要人彭布鲁克忍辱陈情。伯爵旋即复信,对洛克温言加以抚慰,告知“他已不再受到怀疑”,而直到此时,洛克才“意识到”自己已被“盯梢”,立刻开始在阿姆斯特丹四处躲藏,以摆脱政府的探子。 次年(1685年),就在彭布鲁克刚刚告知洛克“他已不再受到怀疑”之后,洛克的名字便赫然出现在英政府发往荷兰海牙的通缉名单中(共包括84名“叛国者”),这真是革命年代才有的风波诡谲。此番英廷不再“警告”,而是要直取洛克性命,幸而此时“老革命”洛克早已闻风落跑,丰富的斗争经验再次帮助他脱离了险境。

年代久远,今天的读者之所以对洛克的谎言“忍俊不禁”者,在于对当时的血雨腥风已难感同身受。不要忘记,洛克与悉德尼同期写就了批判菲尔默的著作,洛克的作品潜伏未出,悉德尼则因其《论政府》手稿获罪身死。阿什克拉夫特的长文临近结尾处,是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王室给悉德尼定罪的最后判词是,“整本书都是在为人民武装暴动做无罪辩护”,——这个判词同样适用于洛克的《政府论两篇》。

在阿姆斯特丹东躲西藏的洛克终于坚持到了“光荣革命”之后。1689年1月11日洛克与玛丽女王同船回到英国,12日《权利宣言》完成,13日威廉和玛丽便被授予王位。同年《政府论两篇》终于(匿名)问世。

没有当初的审慎与坚韧,就看不到此后的革命成功。问题是,革命成功前的洛克固然“审慎”得有理,此后洛克却“审慎”得不免有些“反常”。为什么坚持到了“光荣革命”之后,《政府论两篇》仍以匿名出版?为什么在议会“虚君共和”的理想已告实现之后,洛克仍然直至临死前才在遗嘱中承认自己就是作者?施特劳斯以为洛克在书中隐藏了自己的意图,然而洛克并没有隐藏自己的意图,他选择隐藏了自己。从而,问题不在于洛克的《政府论两篇》隐藏了什么样的信息,而在于他的《政府论两篇》到底传达了什么样的信息,以至于它的作者甚或不能见容于“革命政府”?

“双面”(“Janus-faced”)洛克那张“隐藏着的激进主义的面孔”(the hidden face of Locke’s raicalism,以上为阿什克拉夫特语)正在缓缓转向我们,他的秘密就要浮出水面。[page]

拉斯莱特的《导论》据说批驳了两个广泛存在的教条:一个是“辩护论教条”,即认为《政府论两篇》是对1688年光荣革命所做的事后辩护;另一个是“霍布斯教条”,即认为《政府论两篇》主要是以霍布斯为论战对象的。“拉斯莱特认为《政府论》的写作远在光荣革命之前,因此是革命的先声而非事后辩护,并且其上、下两篇都是针对菲尔默而不是针对霍布斯的”,拉斯莱特《导论》书评作者有云,“拉斯莱特研究的上述结论为我们正确理解洛克取道中庸的政治哲学准备了条件”。

问题是,首先拉斯莱特是否破除了这两个“教条”,还很难说,其次,即便他果真破除了,他的用意也绝非帮助我们理解洛克“取道中庸”的政治哲学。关于洛克的“中庸”云云,——这恐怕已经是洛克研究的又一个“教条”了。

关于第一个“教条”,拉斯莱特用诸多史料浓墨重彩勾画出《政府论两篇》作于“事前”(1679-1681“排除危机”期间)、而非“事后”(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并非出于史家之无意义的考据癖,也不是为了得出“洛克的政治观点乃是一时一地的论争产物,未必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见《洛克导论》“出版后记”)这种“反高潮”(anti-climax)式的结论。拉斯莱特不惜花费笔墨,将《政府论两篇》的写作时间提前到“排除危机”期间,意在铺陈这一“革命性”的论断:《政府论两篇》(注意他强调该书“不可能作于1683年之后”)是洛克与沙夫茨伯里(按沙氏1683年去世)“合作”的产物!

“从洛克留给我们的大量文稿中,可以拼凑出他早年的兴趣”,拉斯莱特接着说,“奇怪的是,他那时对政治持有一种传统主义和权威主义的态度”。以洛克对“人民”的态度为例:

“我们只需想想,在某个时刻要用权力来对付如大海一般不能忍受束缚的民众,我们就不会觉得统治者的巨大权力十分危险,或是超出必要的限度了。……我们最愿意祈求的人是谁?是圣经中称为神的人,还是有学识的人随处可见而称为禽兽的人呢?”(语见洛克早期著述《政府二论》Two Tracts on Government,该书作于1660年,但直至1967年始出版)。

拉斯莱特评论云,“圣经中的君主被称为神,民众则是洛克时代和以往博学者眼中的禽兽:与《政府论两篇》中的信条的对立,莫此为甚”。 没错,我们仿佛看到,不是洛克,而活生生是霍布斯本人在说话。何以洛克从早年主张专制的“霍布斯主义者”,一变而成了后来主张革命的民主派?拉斯莱特给了我们一个干脆利落的解释:转变的关键便在于洛克“与沙夫茨伯里的相遇”,这是洛克人生中一次出乎意料的转折,此后政治学对于洛克开始意味着另一种东西,它不复是关于无关紧要的事物以及自然法的范围和权威的学究式研究;没有沙夫茨伯里,洛克也许根本就成不了洛克。从此洛克“迅速”改变了自己在牛津时期文章中表达的传统主义和权威主义的观点,有事实为证:1667年,在洛克与沙夫茨伯里“相遇”后的第二年,洛克便写下了《论宽容》(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把早先的论点转变成了对异见权利热情洋溢的辩护。拉斯莱特甚至将洛克二分为“独自写作的洛克”和“为沙夫茨伯里写作的洛克”,如沙夫茨伯里的孙子、洛克的学生伯爵三世的信所示:“当我祖父离开朝廷并受到其威胁时,洛克先生和他患难与共,正如过去同他共享荣耀一样。他向他透露最秘密的谈判,在事关国家大事但适合公之于众的问题上让他代笔,以便在国民中鼓舞士气,这是打败占上风的天主教党所必需的”。拉斯莱特点出,洛克写《政府论两篇》一书是出于沙夫茨伯里的意图,之后阿什克拉夫特更是认定,洛克的《政府论两篇》乃是沙氏命题并择优选用的文稿之一。

“为沙夫茨伯里写作的洛克”,是那个革命的洛克,也是那个匿名的洛克。对于那个洛克来说,无论“中庸”、“温和”还是“审慎”的姿态,与其革命、激进的精神实质相比,都只是皮相而已。拉斯莱特破除“辩护论教条”,不是为了证明洛克的“中庸”,而是恰恰相反,证明了洛克的“激进”。此其一。

其二,关于“霍布斯教条”,拉斯莱特说:“既然洛克写此书是为了反驳菲尔默,那么便不可能是为了反驳霍布斯”。 怪哉斯言!他的结论可能是对的,然而其论证逻辑却有问题。首先,如拉斯莱特自己所承认的,“霍布斯与菲尔默几乎分享着英国议会派所拒绝的绝对专制主义的所有态度”,并且,当洛克写《政府论两篇》时,“他知道菲尔默在十多年里一向同意霍布斯的观点”,那么,洛克为什么不能在批驳菲尔默的同时兼顾霍布斯,将二人“一网打尽”呢?拉斯莱特又说,“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争论只能算是内讧”,“而洛克和菲尔默这两种人之间的冲突”却具有一种“改变人们头脑”的“象征性”,“如果《政府论两篇》事实上是针对霍布斯而不是菲尔默的,这会使它成为一部意义和影响大减的著作。” ——这话倒是颇有道理。顺便一提,中国学者吴恩裕早在1963年写就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一文中,就说过“洛克选择的打击对象是菲尔默”,他“之所以不选择霍布斯作为保皇派的理论代表”,“是把霍布斯当作同一阶级内的理论上的异己者,而菲尔默则是不同阶级的理论斗争中的敌人”。 从文章注解来看,吴恩裕并没有读过拉斯莱特1960年出版的这部“里程碑”式的著述,文中用大约三页纸的篇幅得出了与之近似的结论。难道说,中国的洛克研究从来就不存在什么“霍布斯教条”?有了这三页纸,拉斯莱特的著述之功去其一半矣。

不过,在此我们仍要向以上论者提出异议,并向大家提示一点背景以供参考。

威廉•邓宁(William Dunning)在其著名的《政治学说史》(中卷,1905)当中曾说:菲尔默的《父权制》出版于1680年,那时正是“党争”非常剧烈的时候,“他这本书之博得许多人诵读,就可看出是投合了当时流行的思想”,该书“在17世纪有怎样的势力,可由被悉德尼及洛克二人竭力攻击一事看出”。 不过,彼时“领一时之风骚”的菲尔默(1588—1653),其实在那个时候已经去世27年了。他所面对的问题,绝非17世纪70年代末始渐趋明朗的“托利”与“辉格”两党的“党争”,而是17世纪50年代共和时代、乃至更久远的查理一世在位时期(1625—1649)出现的主张民权、反对王权的思想(如“独立派”、“分离派”、“平等派”诸派学说)。 因此,在洛克的文本语境中,菲尔默的理论一定会是略显“陈旧”的。在这个语境下,比菲尔默远为切题的,是霍布斯。

1680年菲尔默的《父权制》出版,1681年霍布斯的《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随后出版,当时霍布斯也已经去世两年。霍布斯(1588—1679)与菲尔默同年生人,不过,他一直活到“排除危机”期间才去世,这意味着他比菲尔默更多地分享了洛克的现实。霍布斯这部法学著作绝非单纯的理论著述。在书中“论法院”一章的末尾,对话者(“法学家”与“哲学家”)开始进入对“具体罪行”的考量,“哲学家”着重指出“名列重罪之首的当数重叛逆罪”。进而,在下一章“论死罪”的开头,赫然便是“法学家”引经据典(根据爱德华三世第25年的制定法),列举“何为重叛逆罪”,而其中第一条便是“密谋或设想吾王陛下、王后或其长子及嗣子之死”。 ——1681年此书出版的时候,正是反对党“谋反的紧要关头”,是年洛克甚至同沙夫茨伯里一起去了埃塞克斯伯爵(意在弑君、包括除掉储君的“莱伊宫阴谋”的主使)的住地聚会。据说霍布斯这篇《对话》草于1666年,时隔15年出版,读来却如此切题。设若当年沙夫茨伯里及其党羽(包括洛克)读到此书,想来该是何等心惊魄动!

然而“哲学家”(霍布斯的代言人)尤嫌不足:关于“重叛逆罪”的定罪标准,他主张“密谋”本身便是定罪的“唯一依据”,不单是杀害行为,仅是“图谋”(即意图本身)便应被定为“重叛逆罪”;此外,“唆使”他人密谋与密谋者同罪,均应被处以极刑。更恐怖的是,关于“重叛逆罪”的举证,无需用“公开行动”证明,只要有证人的证言(无论“口头或书面的言词”)即可。

1683年“莱伊宫阴谋”事败,悉德尼被捕,依律需要两份证言,当时人证只有霍华德爵士(Lord Howard)一人,法庭竟以悉德尼的《论政府》手稿作为第二证言(second witness),即“书面的言词”,判了悉德尼死罪。其定罪依据,不是沿用了三百三十余年的爱德华三世第25年的制定法,而正是霍布斯(“哲学家”)1681年提出的标准!——悉德尼当年在手稿中极力批判的,除了菲尔默,还有已经去世的霍布斯;而霍布斯于身后出版的著作,复取了悉德尼的性命。霍布斯死后仍在杀人,在劫后余生的洛克看来,还有什么比这更凶悍的敌人?![page]

霍布斯《对话》的中译者在“译者导言”中写了一段很有意思的话:“……辩论的气氛在此达到了高潮,然而谈话却随后陡然转折:

法学家:没有人在门口听着么?

哲学家:你害怕什么?

法学家:我想说的和你一样;但是有许多人还在坚持他们先前的原则,内战的灾祸以及先前的赦免都不能治愈他们的疯狂。

法学家的反应透露了谈话的地点。令人诧异的是,两位学识渊博、能言善辩的英国上流绅士为何……要在大门紧缩的室内交谈?寥寥数语,烘托出交谈的隐秘与气氛的紧张”,“二者在并不十分安全的环境下秘密谈论敏感尖锐的政治话题”,“从侧面反映了写作时期社会上弥漫的紧张空气”。

从霍布斯(“恐惧的孪生兄弟”)的“害怕”,可以见出当时形势难以逆料,王党也并非稳操胜券。“哲学家”与“法学家”所提防的,是那些“还在坚持他们先前的原则”的人,“内战的灾祸都不能治愈他们的疯狂”。阿什克拉夫特曾提及,在1681年之后图谋弑君的叛逆当中,包括了数量惊人的克伦威尔的旧部,这些人已经准备好为“旧日的事业”再次战斗。 这让我们想起,除去洛克的“同党”之外,洛克的父亲便曾在内战期间参加议会的军队与王党作战,从而洛克的“转折”可能并非那样突兀,他与沙夫茨伯里的“相遇”或许势在必然。

1680年菲尔默的《父权制》与1681年霍布斯的《对话》均出版于作者身后,前者很好地“投合了当时流行的思想”,后者给了正在酝酿中的叛逆活动一记当头棒喝,这足见当时出版者的眼光与“政治敏感”。处于这一政治事件漩涡中心的洛克,据说在1681年(据其日记所载)曾购买“排除危机”期间各类“小册子”多达四十余种,那么他应该对霍布斯此书更为着意才是。如果说洛克的《政府论两篇》果真是在“光荣革命”之前为推进革命所作的“策论”文字,即只是“一时一地的论争产物”,那么洛克便尤其应该以霍布斯为论战对象,或至少是论战对象之一。我们的意见是,《政府论两篇》未必与霍布斯无涉,“霍布斯教条”未见得破除。前述拉斯莱特书评作者说:“破除流行甚广的‘辩护论教条’和‘霍布斯教条’,我们就可以回到《政府论》的文本本身以及洛克创造此一文本时的历史情境,而一旦回到了文本本身,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向‘谨慎’(施特劳斯语)和‘明智’(伏尔泰语)的洛克在其政治哲学中也是‘谨慎’和‘明智’的,其结果就是洛克在处理一系列重大问题时大行中庸之道”。我们实在看不出,即便“霍布斯教条”被破除了,这和洛克“大行中庸之道”又有什么关系?

言归正传。针对霍布斯着重强调的“意在弑君”这种“大逆之罪”,洛克的回答是:主权在民,“人民”有暴力革命的权利与权力!——还有比这更针锋相对的回答吗?而这,就是致令洛克“隐身”的秘密。

“人民”暴力革命的权利/权力,在洛克这里有个代号,叫做“诉诸上天”。这个名堂对国人来说或许有些古怪,有时不免导致误会。比如,有人认为洛克“未能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确保人民的主权,而只是在人民主权遭受侵犯时“无奈地诉诸上天”云云。论者有所不知,在这所谓的“无奈”之举背后,实则暗藏杀机。

“诉诸上天”是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独有的说法,取自《旧约》中的“耶弗他”故事。《政府论下篇》说:“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有着“明显区别”,“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按这显然是指向霍布斯)。如果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人们便都处于“自然状态”,而如果有人不基于“权利”而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会“造成”一种“战争状态”。在这种“战争状态”下,受害者一方如果“不能在人间诉请补救”,那么就只有一条“救济的办法”,那便是“诉诸上天”。

何谓“诉诸上天”?洛克在此引入了耶弗他的故事来加以说明:

“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假使当初人世间存在任何这样的法庭、任何上级裁判权来决定耶弗他和亚扪人之间的权利,他们决不致进入战争状态;但是我们看到他被迫而诉诸上天。他说:‘愿审判人的耶和华,今日在以色列人和亚扪人中间,判断是非’(《旧约》士师记,第十一章,第二十七节),然后进行控诉并凭借他的诉请,他就率领军队投入战斗。……如果人世间没有裁判者,那么只能诉诸天上的上帝。”(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以下同)

原来,所谓“诉诸上天”,其实便是“率领军队投入战斗”。进而,洛克建议那些受到伤害的人们,在“人世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可以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像耶弗他一样,诉诸上天”。 ——洛克几乎要手把手地教人叛乱了。(霍布斯所补充的“重叛逆罪”的定罪标准中有这样一条:唆使者与图谋者同罪,均应被处以极刑;而所谓“唆使者”,指的正是洛克这样的“革命理论家”)。

“诉诸上天”其实就是暴力革命,对此西方学人鲜有误会者。早在邓宁1905年的《政治学说史》(中卷)当中,就此已有盖棺之论:洛克的学说只是主张“反抗权”之学说的一种,洛克用以代表“反抗权”的名词便是“诉诸上天”。 到1960年,当拉斯莱特在其《导论》中说,“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最后的诉求对象是上帝——革命”,他的语气仍是颇为郑重其事的,那么大概到那个时候,这还不算是一个学界常识。至上世纪90年代,我们看到“剑桥学派”的塔利(James Tully)(1993年)说:“诉诸上天”当然正是洛克用以描述革命的语言,“没有人会误会其所指”, 此时这显然已经成为西方洛克研究的基础知识了。然而,遍阅诸家,似乎只有施特劳斯一人看出洛克援引的这个例子本身是有问题的,即,耶弗他用在“两个民族之间”的争论,被洛克用在了“政府与人民之间”。 也就是说,耶弗他的情景关乎“对外权”(借用洛克的分类话语来说),而洛克的关切则关乎一个国家内部的“立法权”以及“执行权”。因此,洛克援引的这个例子其实有些文不对题。洛克本人对此似乎是自觉的,我们看到,当他指出人们有权利向造成“战争状态”的“侵犯者”宣战之后,他立刻补充说,哪怕这“侵犯者”是“社会的一分子和同是一国的臣民”。 没错,洛克的提议所指向的,正是霍布斯一生最为惧怕、竭力要避免的内战。霍布斯的《利维坦》(Leviathan)拉杂了近五百页,用意无非是要规劝人们避免内战,维系“利维坦”的生命,而洛克却不惮以内战作为最后的手段,惟无良政府之命是革。如此说来,二人的政治立场恰成反对,霍布斯的恐惧(“但是有许多人还在坚持他们先前的原则,内战的灾祸以及先前的赦免都不能治愈他们的疯狂”)并非杞忧。洛克接着不动声色地论证说:“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保卫自己”,“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我可以合法地把他当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我能够的话,就杀死他”。 事关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审慎”以及“中庸”的洛克与霍布斯一样,口口声声也要杀人!

那么,这个应该“杀死”的“他”是谁呢?洛克似乎担心,说一个人对他人具有“绝对权力”,仍不足以令某些反应迟钝的人联想到“君主”或“执政者”,于是干脆在《下篇》结尾处“卒章名义”:

“如果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有疑义而又关系重大的事情上,君主和一部分人民之间发生了纠纷,我以为在这种场合的适当仲裁者应该是人民的集体。……如果君主或任何执政者拒绝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就只有诉诸上天。如果使用强力的双方在世间缺乏公认的尊长或情况不容许诉诸世间的裁判者,这种强力正是一种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诉诸上天。在这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必须自行判断什么时候他认为宜于使用这样的申诉并向上天呼吁”。

在这段文字中出现了一个微妙的变化:此前在引入耶弗他故事的时候,洛克说,“如果人世间没有裁判者,那么只能诉诸天上的上帝”,在此洛克忽然语锋一变,人世间原来有其“适当的仲裁者”,那便是“人民的集体”。“如果君主或任何执政者拒绝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就只有诉诸上天”,意思是说,君主以及一切执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仲裁”(即“主权在民”),如若不然,就要面对人民的“强力”,其结果可能是“如果我能够的话,就杀死他”。这真是赤裸裸的威胁。这意味着,“人民”对一切统治者有生杀的权利/权力(对应于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所抨击的君主对民众所具有的“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无论其治下的政府形态是“利维坦”(君主制)抑或“狴希莫司”(议会制)。这后一句潜台词所具有的革命性,足以令一切当政者(包括“后光荣革命时代”的统治者)悚然以惊。之前我们曾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坚持到了“光荣革命”之后,《政府论两篇》仍以匿名出版?为什么在议会“虚君共和”的理想已告实现之后,洛克仍然直至临死前才在遗嘱中承认自己就是作者?《政府论两篇》到底传达了什么样的信息,以至于它的作者或许都不能见容于“革命政府”?现在我们已经大致有了答案。

上面那段文字的有趣之处还在于,洛克自己在这里“诉诸上天”凡三次,急切的心情真是溢于言表。在这种“图穷匕见”的时刻,有谁能说洛克隐藏了自己的意图?又有谁能说洛克在“大行”什么“中庸之道”?如若不是洛克选择了隐藏自己,不必我们深文周纳来做诛心之论,这份“书面证言”径可将之送上断头台了。

行文至此,我们还有一点余论。其实洛克“诉诸上天”的提法并不古怪,对国人来说,甚至应该倍感“亲切”才对。“诉诸上天”在中国早有传统,这和“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尚书•商书》)、“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以尔有众,底天之罚”、“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周书》)等等说法,其实是一个套路。一旦“上天”被拿来借题发挥,就直接托空成了一个口号而已。关于洛克的“宗教观”,时见论者持有各种意见,众说纷纭。不论其他,单说这个口口声声以“上天”之名行事的洛克,对上帝到底有多么虔诚呢?不要忘记,就在洛克写给彭布鲁克伯爵的那封信中,洛克一边大撒其谎,一边一本正经地向我们保证,在此他是“当着上帝的面庄严申辩”的。那么,在洛克那里,“上帝”到底是何角色?所谓“政治学”与“伦理学”分家也未?——这将是另一个有趣的话题了。

本文原题“洛克:隐身的革命者”,原载《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2012年第2期。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人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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