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专制独裁的暴力革命及其政治,是具有公民特质的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在公共领域中坚持人的自由、基本的政治权利以及尊严和崇高的政治信念。这样就需要公共领域中一切具有公民特质的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甚至军人以极大的激情所凝聚的力量;来参与和实践属于公民的以及应该恢复政治正义和公共领域中的人伦道德的责任;及其政治自身蕴含的崇高目的。并在专制独裁的暴政统治下,坚持自由个体及道德人格的普遍价值,拒绝来自暴力革命原教旨主义的意识形态的限定和侵害。并超越来自各种自称具有终极理念的主义、理论的政治模式,尊重和重述自由个体的尊严和人格崇高的普世价值,并将其确定为反抗暴政体制和建立公民社会的政治基础。
个体自由及其原创性的普遍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和文明进化的根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个体自由应体现在生存与发展第一步的未完成性以及每时每刻的可塑造性,从而建立人格尊严乃至崇高目的的具体性。为了个体的自由与尊严的存在应受到政治正义的保护,参与和实践是每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因为只有保证和维护好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与尊严,这才能使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并进入繁荣、昌盛和幸福的必要条件。一旦失去自由与尊严,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将会处在极为不安全的、受压迫的、血腥残酷的、受苦受难的专制独裁暴政体制的统治中。为了摆脱上述的恐怖现状,参与和实践公民政治的心理素质以及行为趋向,是每一个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的基本责任。参与和实践公民政治的理念与行为,并不是要极力地追求统治的权力,也不是为了获取现实的物质利益而向当政者进行妥协;以及为促使经济积累的再分配的所谓正义,而是让一切所有的参与者能在实践公民政治的过程中,充分显示现实自我的真实;以及个体原创性的人格道德和正义的事实再现。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国度里,宪法在一党专制独裁的统治下,无法显示其法治的权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合在还没有进行全民选举之时,就已经内定了候选人,并在专制独裁的暗箱操纵下,进行着内定候选人必然当选;而不能有任何异议的反对之声。所有国家的政策,都以“党中央”的红头文件为其基础而制定。这些强制性的统治手段与暴力的政治现象,应该受到实践的公民政治的厌恶和拒斥。公民社会应该将每个人的自由、尊严以及原创性的人格价值,确定为公民政治应有的自身目的,在参与和实践公民政治的同时,绝不能给予趋炎附势的政治恶棍、政治流氓、政治街痞提供获取政治权力的机会和手段。
参与和实践公民政治,就应对宪法──不管是什么样的宪法──进行检验和实践。即便在有明文规定的以在一党的领导下进行多党合作的这一霸王条款的范围里,参与和实践的公民政治也要进行检验和实践。多党这个概念,应理解为出现无数个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政治党派和政治集团;而这些政治党团应该具有包容和接纳各个不同性质的,尊重他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量度。同时敢于凸显自身党派所追寻的政治信念,而不作趋炎附势的权力追随;拒绝和排斥执政党对其国民所形成的专制独裁的暴政统治;反对镇压和迫害思想、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凶残路径;取消强行制订在法律文本上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不平等条款;每时每刻都应该警惕执政当局为了自身集团的私欲扩张,而不履行宪法授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同时对不适应于公民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宪法条文,促使执政当局和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宪法进行修订和改革。只有达到了上述的政治目标,那么和执政党合作的态势才能凸显出来。这就是多党概念的意蕴,也是多党合作的最低量度。
多党合作的政治,并不是作秀和犬儒的政治。它是一个具有宪法权威的严肃问题,它的存在是不能容忍将这个政治概念,作为装饰性的专制独裁的政治背景来蒙蔽世人。有合作就有竞争,这就是和谐与稳定的政治保障。任何政治上的孤阳不长和孤阴不生的现状,都会导致公民社会的动荡、压迫和灾难性的乱象出现。这也是专制独裁与恐怖暴政乐于见到的情景,因为乱中取胜,常常是暴力革命原教旨主义理论在实验中的强项。为了幸福的生活以及发展繁荣的公民社会,就要进行公民政治的参与和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要实现由公民参与的实际行动所构成和维持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及其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所有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秩序,又都是不断地以更新、接受和同意的公民意愿而为其基础。更新、接受和同意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在所谓“多党合作”的争论、竞争的政治协商中所认定的结果。
公民政治的参与和实践,应该坚持思想、言论的开放以及政治竞争的自由量度。坚持对时代重大问题的关注并提出自身的异议;努力超越现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控制和对自身的思想、言论的钳制。同时还要坚持普遍的政治道德的价值,对批判的对象保持警觉而清醒的政治正义的标准。只有在这些因素的范围里,才能构成和达到参与和实践的目的。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及其原创性,可以随时随地的塑造自己的命运。但是他必须具有公民政治的参与和实践,才能塑造自己的未来,以及在普遍适应的价值中达到自由的最高境界。每一个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都属于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而参与和实践,本身就具有塑造自身命运与未来的多重机会。由于自由个体在生存与发展中,具有相应共同性的人格价值组合起来,而形成必不可少的公民群体及其社会。公民政治的参与和实践,因保持着批判的政治正义的自我精神,同时也应该和所有参与和实践公民政治的他人进行不懈的沟通和交往。“如果人能至少在公共生活中参与行动和知识,那么政治便具有一种特殊的尊严。惟有如此,人才能接触到一切存在所依赖的那种权力”(雅斯贝尔斯语)。因此,是负责任的,也应该在沟通与交往的行动中积极参与而成为一个公民社会的具有道德特质与政治正义的成员。公共政治的生活越健康,个体公民的自由度就越高尚和越宽泛。
其质量就更纯正。在这种环境中,参与和实践的公民政治则有助于提高公共空间的话语境界和公民政治行为的层次和人伦道德的品质。
自由民主的政治本质,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政治自由和自由本身一样,以一种客观的、经验的存在凸显出一个必须由思想、言论和行为的参与和实践自我的才能;在现实中创造和更新自我的存在;调节和适应于公民的社会。自我调节的功能使自由个体的创造和更新不断凸显。“在行为和言论中,人们显示出他们是谁,积极地显示出他们独特的个人本我,以此出现在人类世界之中”(阿伦特语)。多元性文化是公民政治参与和实践的重要发展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多元性文化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每一个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的存在。高水准和高境界的自由个体是公民政治的参与和实践的重要基拄。因为参与和实践的勇气、能力、文化水准和精神的最高境界,导致自由民主政治的精英的出现。但是,参与和实践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中却是平等的,只不过政治精英必须做更多的工作和贡献,才能证实他的存在。
公民政治的参与和实践,是使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走向灭亡的开始。
自由民主的政治价值,从个体存在的基本状况出发来探究关于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的普遍意义,进而分析和批判现实的公民社会的现实生活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参与和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是在突破一党专制的暴政体制给公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并且在政治正义的意义上,凸显出具有浓郁的人文气息和人道主义的情感关怀。从根本上说,参与和实践的公民政治,它的价值取舍是来自于对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这一人类历史上最黑暗、最凶残一页的记忆和反抗。
(2006-11-21)
民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