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十五年来,中国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有了引人注目的进展。就在今年7月1日,中国推出《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一方权力的约束以及十几亿民众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的保障。此前,中国也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另外,中国今年还通过了包含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最新宪法修正案。在社会实践方面,律师,这个在毛泽东时代绝迹的行当,如今有了很大的发展。民告官的案件也多了起来。尤其是近两年来的所谓民间维权活动,更体现出法律意识的深入,如此等等。这些都是有正面意义的。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今天的中国,仍然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政府滥用权力之事随处可见,甚至较先前还更不加掩饰,例如对民有房屋野蛮拆迁,逼人致死,对上访民众的公然围追堵截。就在宪法修正案写入的“国家尊敬和保护人权”墨迹还未乾的时候就通过特务手段绑架和拘禁著名军医蒋彦永;至于对异议人士的监控、关押与流放,对法轮功成员的残酷迫害,那就更不用说了。这些事例表明,中国政府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性质根本没有改变。

导致上述矛盾现象的原因并不复杂。我们知道,在毛时代的中国,每个人都属于一个单位,每个单位都从属于上级单位,各级党组织既是领导者,管理者,又是仲裁者。在过去,人们发生了任何纠纷,解决办法基本上都是“找组织,找领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结构性的变化,原来的无处不在的单位,有的解体,有的瘫痪,有的则改变了性质而不再包办一切。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是单位人(或部份地不是单位人),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可能再通过找单位领导的办法来解决,于是,作为专门的仲裁机构——法院的地位便日渐强化。另外,我们也都知道,在过去,党组织处理矛盾很少依据法律,更多的是依据意识形态即“正确思想”,那时候不兴打官司而兴“做思想工作”,可是到了现在,原有的意识形态百孔千疮,威信扫地,“思想工作”做不下去了,只好求助于法律。再有,改革后的社会,出现了很多新形式的纠纷,老办法根本没有应对之道。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改革也就势在必行了。由于原有的意识形态破产,很多旧词汇(像“革命”、“反革命”、“阶级斗争”一类)无法适用于当下现实,又由于对外开放,要和国际社会接轨,于是在改革后的法律制度中,从概念到表述方式都越来越和西方接近。

但是,我们切莫一味乐观,中国并没有因此走上真正的法治之路。我们不要忘记的是,这十几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改革,是在“六四”屠杀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单单是这一点就注定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改革和决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法治。中国政府不断地用实际行动表明它对法律、对法治的蔑视与践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它通过了某些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条文,那也只是欺骗舆论——甚至连欺骗都谈不上,也就是说,当中国政府宣布它通过这些法律时,它并不指望民众信以为真,恰恰相反,它其实是希望民众不要把这些法律当真。我早先讲过:“专制统治的特征是暗示,它公开说出的并不要求人民当真相信;而它要人民当真相信的决不公开说出。”在民众方面,由于“六四”屠杀的威慑作用,大多数民众也确实不敢把这些法律当真。大多数民众都明白:中国的现行法律其实分两类,有些条款纯粹是骗人的,万万不可当真;另外有些条款则是可以当真的,在后一类问题上是可以争一争的,而前一类问题碰都不要碰。

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改革在理论上纸面不断进步而在现实中实践中却始终徘徊不前的原因。当然,总有一小批人(包括一小批法学家和律师)在真诚地为法治理想而抗争,但是在普遍蔓延的犬儒主义氛围里,他们的呐喊缺少广泛的呼应。

有一个笑话。某人怕老婆,别人问他:“你们家的事谁做主?是你说了算还是她说了算?”他回答说:“有时候我做主,有时候她做主。意见一致的时候听我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听她的。”在今日中国,法和党的关系正是如此。

1996年,中国政府修改刑法,废除了“反革命罪”。按理说,这一修改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在此前,中国政府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的不二法宝,就是给别人扣上“反革命”这一罪名。先前我们要求终止政治迫害,在法律上就是要求废除“反革命罪”。如果当局在“六四”之前宣布废除“反革命罪”,那就等于(或几乎等于)宣布结束政治迫害,等于(或几乎等于)中国成为一个自由的国家。可是在1996年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反革命罪”时,什么变化也没有发生。是的,就在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反革命罪”的同时,它又立下了一条“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是,既然“反革命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两种罪在名称上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因此,犯有“反革命罪”的人不一定等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先前以“反革命罪”判刑并仍在继续服刑者,政府应该重新审议:如果张三的问题应该算作“危害国家安全”,那么就该对张三定上“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实行相应的惩罚;如果李四的问题不可以算作“危害国家安全”,那么就该将李四释放或赦免。然而事实是,原先被判“反革命罪”而仍在监狱服刑的一千多人,在未经任何重新审议的情况下继续坐牢,只是被不由分说地改换了罪名而已(有的甚至连“反革命”的罪名都没改)。这件事生动地表明,在“六四”屠杀的历史背景下中国政府所进行的法制改革,在其最重要的方面,也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方面,是多么的空洞、虚假与荒唐。

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共法律的虚假性;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把法律当真的看,努力使法律弄假成真。这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如果我们能够审时度势,抓住几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动员起广泛的民众参与,造成强大的压力,我们就可以迫使当局兑现它的法律。法律条文无所谓真假,当真的人多了,它就是真的了。这是我们争取实现法治的原则,也是我们抗争的策略。

(转载自《公民议政》)

2004年10月8日

《胡平文库》时政·观察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