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智敏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

一、历史逻辑中的可能性和不经意的变化:社会发展中的辩证法
二、领导与社会结构: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政治及决策过程
三、制度建设和建立法治:中国社会刻意追求的目标
四、民主:中国社会变化中的幸运副产品
五、结论
【注释】

邓小平的去世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他留给继承者的遗产是混合而且矛盾的。中国的经济社会既充满了活力,制度和政治结构又严重落后,这种错位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和危机,如社会的失序、广泛的腐败和价值真空等。邓后的中国将会进入一个什么样的新时代呢?本文通过对邓小平引导的经济改革的政治过程及后果的分析,探讨邓后中国发展中三个相互作用的方面,即新领导的行为取向、制度发展的趋势和各种社会群体的演变,并分析决定或制约领导行为和制度发展的社会条件。笔者侧重考察社会环境和社会力量在改革时期的作用和影响,这种方法当然不是个洞察中国未来的水晶球,但却能提供一个有效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政治经济演变内在的历史逻辑,了解中国的民主和法制的前景。

一、历史逻辑中的可能性和不经意的变化:社会发展中的辩证法 [1]

1. 历史发展中不经意的变化和刻意的变化

本文提出的历史逻辑中的可能性和不经意的变化(unintended change),是指社会发展的过程,不一定反映出某种必然的轨迹,未必是深思熟虑和纯粹选择(reflection and choice)的结果,而常常是不同环节上经常发生的意外和误会(incidence and misperception)、偶然和强加(chance and force)的迭加。笔者认为,对社会变化的分析,应该充份考虑到变化的各种可能性、以及人们主观和有意识行为所引发的不经意的后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

人类社会的演变有时会显示出某些趋势性现象,因此,许多社会科学家总是希望发现类似所谓历史必然逻辑的普遍规律、稳定轨迹和单一顺序。但是,人类社会又是一个充满自由和创造性的世界,社会科学还必须承担另一个重要的使命,即验证人类活动的多元和创造性无序、发现历史转折的新途径、阐明特定事件的独特性。如果在研究中能同时观察人类社会的这两类特性,而不是只采用前一种方法论,我们也许就会发现,所谓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绝对障碍、两难境况和单向顺序演进的逻辑,实质上常常可能是被过份夸张了。经济发展中所谓的障碍,在某些情形下反可转化为优势或财富;技术革命中的后起优势,可以让落后国家或产业跳跃性地采用最新的产品工艺;亚洲四小龙狭小的国内市场,恰恰造就了它们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工业体系;中国的计划经济在农村中未能正常发育,这却在农村改革中成了制造中国改革奇迹的有利条件。

某些事物的发展被认为是具有所谓的固定顺序(orderly sequence)和前提条件的,但事实上也存在着其他可能。社会心理学家们早已认识和发现了人类在认识上的不一致性(cognitive dissonance),人们在信念、态度以及性格上的变化,并不一定是特定行为的先决条件,却反而可能是特定行为的结果。人们行为与观念间的双向性可以挑战某些所谓不言而喻的假说。例如,对基本价值和政治程序的共识,常被认为是一个有效民主制度的先决条件。然而,历史却告诉我们一个相反的因果顺序,即民主的产生实际上是原本希望消灭对方的敌对力量长期对抗的意外结果,所谓的政治共识不过是民主的产物而非其原因。古希腊和古罗马民主和法制政体的出现,产生于贵族和平民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和斗争,这早已是马基雅维里和恩格斯的结论。

最容易被观察者所忽视的,就是人们行为的不经意后果。亚当·斯密对“看不见的手”的经典论述,揭示出人们对私利最大化的追求,但这种行为却不经意地达到市场的理性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人类行为的这种特性不仅适用于静态均衡、最优或理想状态,也同样适用于动态的社会变化,即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由变化媒体(change agents)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推动的,也可以是原本致力于维持现状的努力的不经意的结果。现代社会里时常可以发现,人类为维持或再建某种社会结构、生活方式或生活水准的种种努力,导致的却是未曾料到的种种变革。例如,为了维持同印度的海上联系,欧洲国家付出艰苦努力的副产品却是发现了美洲;中国的改革者引入市场因素的初衷本是给计划体制增加一些活力,没料到最终的结果却是丢弃了计划体制而拥抱市场体制。在一定意义上,历史就是一个人们(尤其是统治集团)在维护和再生产即存秩序的种种努力中却不断自我超越的过程。Hirschman发现,与刻意的变化相比较,不经意的变化常可能更具有革命性。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有意识的变化媒体严重地受到他们自身体验和历史前例的限制;而更重要的原因是,保守势力对不经意变化的观察和阻挡要远为困难的多,因此更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参与或积极地推动了这种变化。

在现实世界中不经意的变化和刻意的变化往往紧密交织在一起,在不经意的变化作好了铺垫、创造了条件之后,有目的的变化才姗姗到来。改革时期中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接受过程,从当初的闪烁其词、遮遮掩掩到最近的大张旗鼓宣传,就是这两种变化更替的绝好注脚。在另一种情况下,有意识变化的媒体屡战屡败、又屡败屡战,吸引了保守势力的几乎全部精力,却为不经意的变化创造了有利的空间和条件。其典型的例子就是辛亥革命的成功,武昌新军起义的突然胜利,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孙中山和黄兴等人对清廷锲而不舍的进攻,尽管他们的努力都宣告失败了。

2. 政治结构对经济发展的束缚和经济发展对政治变化的推动

本文分析经济改革的政治内涵,是为了讨论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持续相互影响的发展过程,以及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相互关系。如果把马克思有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概念相应换成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就可以套用马克思的表述和逻辑,提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发展观:在任何历史阶段,经济都是在特定的政治和制度结构中运行的;在这一政治结构中,经济起初能够自我向前发展;但到达某一时点后,经济发展将变得越发困难,并最终为原有的政治结构所阻碍;因此,在这一时点上,政治和制度的变化不仅是继续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也是极可能发生的,因为经济发展已经产生了一些强大的希望变革的社会利益群体。

这个发展观的逻辑中隐含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经济学的“边际递减律”。正如当其他生产要素不变时,一个生产要素的增加只会引致生产率以递减的速度增长一样,固定的政治和制度结构会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的边际递减。但在现实中,这种演变并不象马克思相信的那样简单划一,他以为,一旦革命废除了全部旧制度而建立了一个顺应生产力发展的新制度,生产力就会不受阻碍地发展直到新的矛盾出现。社会发展中引发政治和制度变化的矛盾,经常是局部、零散、勉强的和错位的,变化的需要经常是频繁出现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和政治的相互作用,在广度、深度、频繁度和持续性方面会依时间和地点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唯一正确的政策和绝对的优先次序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在评价和审视发展过程及政策时,应保有足够的灵活性和现实主义。但是,和马克思主义者一样,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和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很容易表现出专断和简单化的倾向,他们常常试图把西方几百年间发生的演变,压缩在几年或几十年的改革进程中,并刻意地推行原本在西方是分散化决策下不经意产生的结果和安排。

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最关键也最困难的问题是,当经济发展的边际效应已开始递减时,到底政治有没有可能发生变化,有动机和能力引发政治变化的社会力量在哪里。笔者认为,社会成员一般是关注他们自己的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的效果的,当他们注意到与政治行为相比,经济行为的边际效率递减时,就可能更多地采取政治行动,这时候推动政治变化的努力就会出现。这种关联同样适用于不同政治行为间的选择。所以,当激进的知识分子指责中国民众沉迷于“下海”式的经济行为而抛弃了政治热情和关怀时,他们的批评实出于价值的抽象判断而非对现实的理性分析;而当他们抱怨中国新兴资产阶级热衷于建立“关系”和制造腐败、而漠视制度建设时,他们又显得过于悲观。人们出于对历史逻辑和必然顺序的幻觉,容易过份专注于发掘推动社会发展的所谓首要阶层或“革命先锋”。事实上边际递减律并不是只对社会发展的“革命先锋”起作用,它作用于广泛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我们应当从认识中国政治变化的可能性和策略的一些固定框架中解脱出来,一边更好地把握现实。例如,关于中国中产阶层的本质和前景的争论,或许并不如想象中那么重要和有意义,因为即使中国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中产阶级具依附性、保守、易于和旧势力妥协,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逐渐发展最终将改变他们的成本-收益分析体系,边际递减律将不可避免地促使他们做出新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

二、领导与社会结构: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政治及决策过程

1. 什么是对经济改革过程的政治领导

历史逻辑中的可能性和不经意变化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领导者如要把握社会发展的动向,就需要对社会演变有敏锐的察觉和见识,如果对社会发展的认识有局限,那么认识上的障碍就可能限制他们推动社会变化的行动,使社会发展失去可利用的时机。尽管改革的领导(leadership)并不需要、也不可能先知先觉(这已在前面的分析中说明),但他必须能超越社会及精英中流行的一般(average)信念、态度和看法,这样才可能引导民众。政治过程就是现实或潜在的权力斗争和意志较量,但它还包括对公共利益的不断的重新定义并使这些定义在关键的制度和结构中确立(Selznick,1957)。政治家之间的权力斗争常常引起人们过多的注意,实际上,一个有效的领导者主要应当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不断关心和促进,来影响民众的思想和行为、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避免社会变革过程中的冲突和倒退,从而成功地把握一个政治过程。根据我对领导(leadership)在社会变化过程及相应的政治过程中的主要功能的理解,这里对领导提出以下几个基本假定。第一,领导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工作或职能,以满足特定社会情形和需要为目的,这一职能与领导者(leader)的个人素质和特性有关但不可混同。第二,领导的模式与社会情形紧密关联,尤其要适应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三,领导并不是在所有的社会中或在所有时刻都同样的必要。

政治过程和经济改革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领导通过政治决策和活动,影响经济改革在时空上的分布(location)及改革成本和收益的社会分配(distribution),另一方面,经济改革的结果又反过来影响政治过程、政治经济资源的再配置。进一步看,经济改革中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是一个经济过程,也是一个社会和政治过程;市场机制有着扩张的动力和本性,它在经济上改善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竞争;在社会和政治意义上,市场经济使相当大部份的社会关系商业化,动摇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极大地影响了权力和财富在社会中的分配;不同个人和群体由于天赋和地位不同而对市场机会的利用方式不同,市场经济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群体间的等级、依附和权力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使人们的利益增多,但在社会中这种利益的增多是不平衡的,某些群体相对获益较多,而有些群体则较多地承受了市场化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代价,每个社会集团总会寻求自我保护,试图减轻其成员为改革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说,经济改革的过程就是各个社会群体和集团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本和收益分配而争夺的过程。为了影响和控制这一过程,领导必须完成双重任务,它一方面要尽量消除社会成员对改革的抵触,以便使民众最大限度地自愿合作,为此必须容许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参与改革的政治过程;另一方面,它还要掌握对改革的控制权,保证某种程度的权力平衡以适应其关键政策和职能的实施。

2.中国经济改革的两个阶段:改革动员阶段和改革管理阶段

通过讨论什么是经济改革过程的政治领导,可以发现,改革过程中的领导有两个主要功能,即动员和管理。相应地,我们也可以把中国的改革历程大致区分为改革动员和改革管理两个阶段。中国改革的动员阶段的特点是,在集权社会中引入和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社会主要群体获得了改革的利益、形成了支持改革的理念。邓小平的领导基本上是一种改革动员型领导,其历史贡献在于,他运用个人魅力型领导,在旧制度的弹性空间内把中国社会引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改革历程。在这一阶段,政治、经济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动员、配置和利用,经济的高速扩张和收入的普遍增长缓解了社会矛盾和潜在冲突,社会利益结构有所调整,个人及社会集团的思想和行为开始重塑,但政治和制度结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动员阶段的改革和发展是粗放式的、不平衡的,并且带有随机性特徵,到了这一阶段的后期,改革的作用日益明显地边际递减,社会矛盾和政治冲突不断出现、并逐渐累积起来。旧体制衰落了,它已不可能解决日益复杂的市场摩擦和社会矛盾。改革要继续进展,就要求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和组织结构,来管理和消解矛盾、微调利益,保障改革过程的稳定和可预知性。这一系列任务的出现和执行就意味着,改革动员阶段的结束和改革管理阶段的到来。这两个阶段虽然在现实中有所重迭、相互锲合,但确实代表了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政治需要。

邓小平时代是改革动员阶段,而邓后的新领导所面对的则主要是改革管理阶段,他们登上历史舞台,不仅仅反映了自然规律的作用,也不仅仅意味着一批城市出生、受过良好训练的技术精英取代老一代的受教育甚少的农民革命领袖[2],还意味着改革动员型领导让位于改革管理型领导。随着新形势的出现,邓小平的思路、方法态度、观念和习惯已不再适应新的社会要求,改革管理型领导如果不能创新,就无法执行其领导功能。正如Pareto在《精英的流通(Circulation of Elites)》一书中形像地描绘过的,创新型“狐狸”需要设制新的目标和方法,但为了有效实现其创新意图,“狐狸们”必须与更保守、强大、有着坚定的制度忠诚而又顽固的力量相结合;而随着新的制度或机构的强化,创新过程有了依托,“狐狸们”就可以被舍弃了,而由稳健型的“狮子们”接管,“狮子们”必须完善地处置各种变革,以保证新制度的运转。

3. 邓小平:改革动员阶段的改革动员型领导人

七十年代末邓小平开始改革开放时,他正是一个坚定的、有经验并老谋深算的“狐狸型”领导者。他的经历使他对党、政、军等主要权力机构有着难以挑战的个人威望和控制能力,这也赋予他合法性以动员政治资源去改造旧体制。作为一个动员式领导,邓的政治任务不仅仅是创造性地为社会确定新的目标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外部世界的压力,而且要建立一定的制度结构以实现这一目标,要重塑这个社会的“性格”,改变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保证新政策在运行中的可靠性,这也是一项创造性任务。动员式的领导功能要求领导者有清醒的自我评估以及对内外压力与要求的认识,这些认识既包含对机会的判断也包含对约束条件的了解。领导者对约束条件的过份屈服或漠视,都同样会导致失败,所以,他必须探测各种约束条件,发现哪些条件是不可克服的,而哪些条件是可以改变的。邓小平在处理这一系列政治挑战上的能力是不容质疑的,从青年时代开始,他就投身于动员中国革命的运动中,在其军事谋略和政治委员生涯中,要不断把握政治期望和军事可能之间的平衡,这训练出邓对可能性的把握能力以及敏锐的观察和反应。

改革需要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社会支持,需要一个新政策能够产生、扩散的生长点和一个自觉追随者的训练场。为引导和动员社会进入预期的轨道,领导者必须在新政策创造出来的新群体或既存的利益集团中找到政治支持力量。领导的策略就是要重建社会的利益结构,特别是利益集团之间的相对力量平衡,从而创造出有利于改革政策的社会环境。这样的社会环境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上,这种结构既反映出利益集团间的权力平衡,也体现着家庭、学校等所传递的社会价值体系,包括不同利益集团用正式、非正式方式传递、维持和捍卫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从领导的角度来看,利益集团间的权力平衡和社会价值体系的演变,都具有自发的、不为正式权威所完全控制的特徵,当权力平衡过程及价值体系与整个社会的目标要求相吻合时,它们可以提供动力、忠诚和热情,而当权力平衡过程及价值体系与社会目标相冲突时,它们则带来阻力、怀疑和憎恨。所以,重建社会的利益结构这一过程中并不见得是领导有意识、有计划的选择和设计,它很可能是很多短期或权宜决定的意外收获或差强人意的结果。

邓小平的改革动员就是一个寻找支持改革的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过程,以便推行其新政策,这也就是调整社会结构的过程。为了避免直接威胁众多社会群体的既得利益,他在改革中没有采取全面、激进的转型方式,而是非常谨慎地将社会的主要利益集团包容于其改革设计中,从而大大延缓了转型过程。他通过渐进主义和费边主义策略,逐步在旧体制的边缘地带建立起支持改革的利益集团,从而削弱核心权力集团的阻碍和挑战。结果,在不经意间中国的改革走上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市场包围计划”的道路。中国的改革首先开始于计划经济的最薄弱环节–农村,包产到户解放了亿万农民,他们人数众多,是旧体制中在政治和经济上最受压迫、因而改革愿望最迫切的社会边缘群体。由于顾虑到直接挑战中央计划官僚利益的政治风险,中国的改革者一方面继续维持计划官僚的权力,另一方面建立新的经济主体,引入新的市场利益,其主要形式包括私有经济、乡镇集体经济、合资经济和特区经济等。对于主要的权力集团,邓则采取了“收买”的办法,默许甚至鼓励官僚阶层和军队等介入商业和市场运作,允许他们以权力换取集团及个人的物质利益[3]。最终,少数顽固坚持正统意识形态的权力集团成员被孤立,并被逐渐地从权力集团的核心排挤出去。

传统的理性决策理论认为,解决问题应该是先提出目标或价值取向,然后研究达到目标的各种方案和手段、确定每个方案的可能结果、并以目标为基准评估各个方案的后果,最后选择最优方案。但是,Lindblom注意到,由于种种原因,一个纲领性的综合方案或蓝图实际上很可能是行不通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可以使目标的提出或确定异常困难,作出种种评估的必要信息或者是无法取得或者是成本过高,而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们有限的理解力。中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徵,这应证了Lindblom倡导的政策制定中的“支零渐进主义”(disjointed incrementalism)。

肯定“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是试图说明这种策略在一定情形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非要证明它比“休克式”疗法优越,因为后者同样对应着某些特定情形。把渐进式和激进式改革作简单直接的对比,既无实际意义也无理论意义。改革不仅仅是经济变化,更重要的还是政治和社会变化。如果改革要全面迅速地进行,那么对改革的目标、方法、代价和收益的社会政治共识就必须很强,当政治变化越快并越具“革命”特徵时,倾向于“大爆炸”式经济转型的社会冲动就越强烈,因为政治革命导致的权力真空使新政府不可能依靠原有官僚机构去从容地管理经济。政治革命可以带来迅速改革经济的机会,但也会造成一种窘境,即国家的管理不可能转眼间就直接交给市场机制去承担。而在一个逐渐的政治演变下进行的经济改革,就必须包含一种改造社会精英阶层或原有利益集团的机制,然而这就使制度转型无法顺畅进行。无论是采取渐进式还是激进式改革,鱼和熊掌都不可兼得。

邓时代的许多改革措施,如承包制、特区、经济开发区和财政包乾等,都不是建立统一规则,而是对不同的个人、地区或集团区别对待。从经济秩序的角度看,这造成了制度的混乱;但从政治角度看,它反映了领导者在改革利益的社会分配上有意识的调控。因为这些改革措施都是获得特别资源的途径,代表着丰厚的市场利益和机会,领导者通过个别对待,建立起保护人–被保护人(patron-client)的依附关系[4];当这些试点型优惠政策取得示范效应后,领导者乐于见到它们的推广,却仍然保留区别对待的方式,逐个讨价还价,以达到利益交换目的,获取更广泛的政治支持(Shirk, 1994)。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的价格双轨制是荒谬的,它导致信息混乱和管理失序,诱发了寻租行为和腐败;但在改革的政治领导者看来,它是一项极好的政治交易和妥协,即以时间换取空间,让在利益动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逐渐发挥其自我扩张的生命力,不断吸引微观利益主体调整其行为导向,最终压倒计划经济。

总之,在邓小平的改革动员阶段,中国经济和国民收入的高速扩张使各种利益集团(农民、工人、市民、官僚、知识分子和军人等)的利益不断增加,从而成功地避免了Hirschman(1958)指出的经济改革的主要陷阱–本质上的再分配,改革在中国似乎被转换为一场支持者和潜在反对者的双赢游戏。同时,改革带来的各种前所未有的机会和社会流动性的大大提高,也创造出强烈的社会“隧道效应”(“Tunnel Effect”, Hirschman, 1973)[5],使可能的既得利益受损者对改革也倾向与支持。

4. 从邓小平的改革动员阶段转入改革管理阶段

当中国社会结构中改革取向已基本趋于稳定时,经济改革就逐步从动员阶段“毕业”了,动员型领导的重要性下降,而管理型领导职能开始变得十分关键。尽管中国社会在改革的价值观念上仍然呈多元状态,但要不要改革已经不是问题,社会价值观念的差异主要集中在改革要走多远和走得多快。中国的未来取决于各大社会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的政治过程,而不是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性格和特质。中国从改革动员阶段转入了改革管理阶段,这一转变意味着新领导所面临的政治过程中的挑战与邓小平时代有很大不同,下一步的改革要求邓小平的继任者是管理时期的“狮子”。

客观地看,当前中国的社会状况和条件要比二十年前改革开始时要有利得多,因为经济增长不仅使主要社会群体受益,而且发展了基础设施,支持了政府体系和军队,使它们在压力重重的转型过程中维持了社会的凝聚。但是,改革动员时期的扩张途径已最终受到了有限政治经济资源的制约,一个人人受益的双赢游戏已不能继续下去。首先,社会对腐败的日益强烈的普遍憎恨和对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的不满,已严重削弱了改革初期所焕发出来的“隧道效应”,人们已愈来愈不能容忍不同阶层、地区及部门在收入和机会上的不平等。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从表层深入到最根本也最困难的制度性转型阶段,一些重要的社会利益群体为市场经济的继续发展而付出代价已不可避免。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工人,面临着企业重组和国际竞争带来的失业威胁;通过卷入或过份管制市场而获取私利的官僚们的权力,将越来越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挑战;几千年来在传统中国处于社会中心地位的知识分子正痛苦地发现,他们在市场压力下比在专制压力下更脆弱,他们找不到新的位置和角色,而很可能被边缘化。如何平衡进一步改革中失败和获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使经济结构转型在政治及社会运作层面上成为可能,这要求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这正是新一代领导面临的主要挑战[6]。

但是,强人政治无法复制或遗传,邓小平的继任者不可能继承邓的个人魅力型领导和他对关键机构的个人权威。由于其脆弱的领导合法性,新的领导者不可能诉求于非正式的个人政治权威来消除对其特定的改革政策的反对。他们必须谨慎地运用有限的政治资源,既和特定改革政策的受益集团建立有效的联盟以推进这类改革举措,又赢得或瓦解改革政策中的受损者。在这一政治过程中,尽管各主要社会利益集团拥护改革的整体事业和方向,但他们会各自挑战特定的改革政策或反对特定改革带来的不利后果,他们之间的某种政治联合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而非价值理念基础上,所以必然是暂时的和就事论事的。面对艰巨挑战而政治手段有限这一局面,新的领导别无选择,只能开发新的政治资源,这主要有二种途径,即促进制度发展和法制建设以加强领导层的合法性,以及成功地管理经济、实现持续增长以保证其可信性。

制度的创新和管理型领导的崛起,无疑将改变中国改革过程中各社会利益集团争斗的程序、机制和结构,却未必改变整个社会变化全局和过程的渐进主义和非平衡性特徵。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利益和价值结构,中国的经济改革从一开始就无法追求任何有序和综合的改革企图,而不得不走一条次优和渐进之路,即在维持计划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同时逐步建立市场和非国有经济。同时,中国的官僚决策者经常缺乏足够信息来确定他们的政策,而政治领导者则更是如此(Shirk,1993)。中国社会之巨大和历史遗产之沉重,使其改革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人们可能的想象,我们也难以从历史或世界中获得充份的借鉴。因此,在很多情形下,舍弃全面的“最优”改革方案既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最可行的。改革的领导不需要也不可能先知先觉,他所需要的是高于一般群众或精英的见识,尤其是要能对社会变化的机会和压力有敏锐的察觉和反应。

在整个支零渐进主义的决策过程中,目的和手段既非泾渭分明也非事先设定,而是不断被开发、重新发现和考察,领导者只能从他的经验和错误中汲取教训。从长期眼光看,政策选择将影响政策目标,但在每一时点上零散的政策分析和制定过程中,无数的个人和集团进行着各种特定的相互调整,很难达成对最终目标的事先共识。结果,在某一决策点上被忽视了的环节很可能成为下一决策点的中心,在某一阶段上产生的不经意后果或变化可以转化为下一阶段的动力或新资源。所以,尽管在各单独的时点上,决策会或多或少地有各种缺陷,但从整个社会政治框架来看,整个经济演变过程仍然可能维持着某种合理性。中国正在进行中的私有化就反映了这一政策过程[7]。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就着手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亏损问题,采纳试行了一系列政策,从承包制、利改税到提高管理素质等,而激进的产权改造设想却由于强烈的利益矛盾和价值阻力被长期搁置。经过十多年来的反复尝试和重复失败,才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共识,即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只能是股份制、专业人员管理和法律制约的公司制度。

中国在邓小平的强势领导下采取了渐进主义改革策略,在邓后弱势领导和利益结构多元化的情况下,事先共识更难以形成或更脆弱,零散的渐进主义因此还将会持续下去。但是,次优的“支零渐进主义”有着自身的陷阱,尤其是在缺少强势领导人的情况下,那就是静止主义(immobilism)的危险。尽管主要决策成员都赞成改革,但他们在改革步骤和方式上有分歧,其共识形成过程可能旷日持久。这样,在改革的关键时刻,本来最需要一个强健和有效的领导来正视困难、承担风险并克服阻碍,可是这个领导层却可能恰恰在这一时刻犹豫不决,争执不下,结果失去采取行动的意愿和时机。目前对中国新的领导者来说,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这样的一个考验,也许,巨大的压力和紧迫感能给新领导者必要的政治意愿(或决心),去制约静止主义的危险倾向。

三、制度建设和建立法治:中国社会刻意追求的目标

1. 从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到“社会主义法制”

共产党集权统治往往源于个人魅力型领袖所领导的革命运动,革命成功后领导人仍努力维持社会对他个人的忠诚,个人权威起着支配作用;随后,政权的注意力就应当从革命化转到经济的现代化,其执政党要更多地发挥集体权威和领导,使政治行为制度化和正规化(Shirk,1993)。但这一从个人权威向集体权威过渡的过程在中国从未得以正常进行,毛泽东对自己个人革命魅力的过份着迷以及他所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严重推迟了共产主义制度化的进程。这反倒为邓小平的经济改革动员提供了有利的也更具可改革性的社会条件,因为,与苏联等制度化程度高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制度中有更多的弹性空间为政策创新提供机会。邓小平也提出过政治改革议程,以建立一个法制、权限分明和集体决策的制度,来代替毛泽东时代的过份专权和家长制。但邓小平对制度建设的投入和信奉大体上是半心半意的,因为他时常需要运用他的非正式个人权威去介入政治过程。在邓后之中国,制度化和法制建设已成为各社会群体和个人在政治演变(或政治改革)议程上最可能达成共识的领域,正在成为中国的社会诉求和愿望。邓后的新领导应当有比较强烈的动机,通过推动制度化和法制,去提高他们的合法性,弥补其个人和非正式权威的先天不足,建立韦伯所说的法理式权威。

制度化是一个制度演变过程,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方面,在静态结构上,制度化的程度取决于个人和群体相互作用的空间余地的大小;一个社会的制度化程度愈高,其运作的程序化、专业化和技术化愈强,社会力量影响其演化的直接机会愈少;相反,在决策的程序、目标和方式随意性较大、规范化较低、自由度较高的社会阶段,领导的重要性便会较突出。另一方面,在动态过程中,制度化受到内在社会力量的种种影响,又要求社会必须作出适应性调整;其轨迹常常偏离有意识的设计,而反映出社会演变的自然的、非计划的适应;在制度化过程中,法律的和正式的变化往往不过是已经非正式地有效完成了的社会演变的一种记录和规范。在改革中,由于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决策程序、目标和方式都在重新定义和定位,个人和社会群体都可能对社会进程产生即兴的影响,领导对这个过程的调控和驾驭往往也是适应性的,即领导推动社会的适应过程顺利进行,籍此使制度化的努力取得实质进展。

目前中国官方语言中最时髦的词汇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在党和国家对政治经济资源以及意识形态实行垄断控制的社会主义制度里,“法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不是建立在个人权力和制约的基础上,而是反映公共利益取向的制度,强调权力与义务的相互性,社会义务被认为是权力的来源。其实际结果是,公共利益往往被定义和理解为党和国家的利益,成了限制个人权利的借口。第二,法律被国家用来训导人民,成为管理官僚约束民众行为的统一标准和社会经济管理的工具。第三,党位于法律和司法制度之上,对立法和司法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尽管依照宪法的某些条款,这种影响未必是合法的。在党的控制下,立法、司法机构都被纳入行政官僚体系,名义上虽然独立,但实际地位与普通行政官僚无异,律师也缺乏独立的社会地位而依附于上司和执政党。第四,法律不是规范全社会行为的制度,而只是党政管理机器中的一个环节,一种对党政部门命令和规定的补充。党政部门有许多法外的不公开规定,以及许多党内非正式的从高层下达指令的渠道,在这些范围内法律都不能涉足。此外还有许多领域处于几乎无章可循的状态,但只有当党下达指令或准许立法、司法部门参与后,法律才能发挥它本该发挥的作用。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严重动摇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基础,使其只剩下一个权力架构和意识形态外壳,而共产党则已基本上由一个建立在理想信念基础上并有纪律约束的政治团体,蜕变为各种特殊利益集团构成的混合体。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应当摆脱“社会主义法制”,而建立现代法治。

2. 现代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法治(rule of law)概念是与理性及法律性(the rational-legal)的统治方式紧密相连的,后者被韦伯视为现代国家发展和功能的中心[8]。现代法治意味着法律体系为制度和国家的运作提供基本框架,国家行为的权威必须、也只能建立在法上,没有任何人、组织、团体或政党能高居于法律之上。在公法(即对国家与社会或个人关系的规范)方面,法治表现为法律定义了公共权力的产生、范围、目的和程序,它的集中体现就是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规定个人基本权利,划分和限制行政和立法权,法院被授权依据立法或行政受害者的请求以各种司法审查方式来执行这些限制[9]。

由于法律必须提供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是民主的同义词,即民主和法治的重叠在于,它们都努力寻求国家权力与个人及集体权力间的平衡。但历史上法治的出现先于民主。有人认为,建立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民主与法治不相容、甚至是冲突的,法治被认为具有保守的偏向,与民主的活力有鲜明的反差。然而我认为,现代的法治充满了民主的价值和实践,两者一旦被割裂开来就各自都会受到损害。那种以为法治要以民主为先决条件的断言,似乎也是脆弱的,因为世界上就存在着一些君主立宪政体。之所以宪政独裁不是好的制度,原因在于独裁者有可能在他认为便利的时候去干涉法律制度[10]。君主立宪成功的国家都有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而类似宪政独裁的现代社会都是极小的国家,如新加坡。总之,权力必须被分割才能保障法治;反过来,没有法治的民主最终是无能的。没有法治的民主能作出决策,却不能坚持其决策(Elster, 1993);即使个人偏好不变,公民及其代表的流动就可能使简单多数的规则脆弱地陷于51%和49%间的随意摇摆;另外,在热情冲动或受到煽动的情况下,个人偏好亦容易出现非理性的变化。美国建国者们当初创立法院对立法的宪法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这一独特机制,主要就是担心当时在普选制下的国会被农民和下层民众的代表所控制、作出种种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决策,而一个保守的精英的法院制度在十八和十九世纪的美国确实有效地发挥了这一社会平衡作用。

现代法律制度的起源是市场经济发展对产权和交易的可预知性、可预算性和安全的需要。市场的正常运转要求限制国家集权对产权和契约权的专断与干涉,用法律制度来防止歧视和专横行为,以保证市场竞争[11]。法治既排除了立法机关对法官的临驾,又限制了司法的冒险主义。马克思和自由派都认识到,法治是自由经济秩序的主要意识形态。在西方政权中,统治者总是精心地维护法治,因为法治是合法性的强有力的手段,它可以掩盖权力运行的社会经济方式,形成多元和竞争政治的形像,适应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弱化激进政治的影响力。法治还强化了人是自由平等的这一观念,使人们对法律运作和应用是自主公正的信念得到巩固[12]。正是由于法治具有意识形态效力,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容易遭到怀疑,因而这种意识形态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官员的专断横行、并保护公民的自由。

3. 中国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建设法治国家

从以上对现代法治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到对中国制度建设的启示。中国的改革已经历了近二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有产者的大量涌现,法治的社会基础已初步形成,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共同诉求,也必将成为中国新的意识形态。

在市场比较初级、零散和狭小的时候,企业家或有产者尚可通过与政府官员特殊的个人关系网,来增加其财富或保护其交易的安全和利益,这时非正式的个人关系及腐败在某种场合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治的功能[13]。但当市场扩张和深化到一定程度后,新兴资产阶级就会发现,非正式的个人关系网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其边际效率却愈来愈低,他们对正式的有效的法治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同时,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外资企业尤其要求稳定、连贯和透明的法律环境。此外,邓小平之后的政治领导人既迫于社会压力也出于自身的利益动机,或早或晚也会需要建立法治、以增强其合法性。所以,随着制度转型的进展,尽管中国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仍有种种的不完善和试探性,但在市场经济中已经越来越多地发挥类似西方私法的作用,来调节社会成员间的关系;公法和行政法上的真空状况也会被逐渐改变;新的管理型领导将不得不改变专制政体,以回应民众对过份腐败和压制的不满,并采取明确的措施、强化法律制度,以约束官员的专断横行,缓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中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引入对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并修改刑事诉讼程序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力的程序保障等,都反映了这一趋势和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专业队伍,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学界人士,已经形成并正在迅速壮大,这个特殊社会群体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受益者,对立法和司法的参与、影响和推动会越来越明显。目前他们的职业素养虽然有种种局限和不足,但可以肯定,一个自主、公正并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最符合他们的整体利益[14]。只要领导对法律(即便是象征意义的法制)的依赖持续下去,这一群体就可以、也将会继续努力发挥并扩大他们的组织和政治的影响力。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民众习惯于把希望寄托在一个仁慈的强人权威身上、而缺乏人民持有不可被剥夺的权利的信念,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人权的观念从未深入人心。即令是在当代社会中,宪法也往往被理解为统治者授予人民的特权,而不是统治者与人民达成的社会契约。所以当中国刻意地追求法治时,由于受到法律、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现实的限制,最先实现的可能只是法制(Rule by Law),而离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还有相当距离。制度化和法律化既是一个特定的全民的政治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文化发展过程,我们不能忽视了法律本身对社会化的反作用。正如日益普遍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等大众化概念所揭示的那样,与法律相关的意识可以开拓人们的视野,给人们提供新的语言、以及这种新词汇背后所代表的观念,并用来重新定义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可以帮助人们表达他们的愿望、重塑他们的社会期望。法治的这种“启蒙”或“再教育”功能可以被视为不经意变化的又一个例证。

在目前的官方概念里,法制被视为规范官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健全市场环境的工具,而其功能只是为政府的权威提供合法性和可信性。但从长远来看,共产党必然会发现,随着其政治和经济资源的逐渐萎缩,它对日益复杂的国家政策事务的全面控制和干预愈发受到边际递减律的影响,在很多方面将不再是政治机会,反而成为负担。这样,它就可能有选择地被迫减少对国家政策事务的控制和干预,其在立法和司法机构中的支配作用便会不可避免地淡化,因为在那里它受到的社会压力也最大。因此,在现有的宪法框架内,橡皮图章式的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决策功能将可能不断加强,并成为各种主要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和妥协的重要机制和途径。管理型领导会乐于看到一些争议较大或不得人心的改革政策以法律形式通过,从而转嫁部份政治责任。司法的独立性可能会不断加强,对行政的司法审查将会在制约官僚政治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如果领导层能充份认识到制度创新的潜力的话,他们应该引入对法律的宪法审查机制,这不是出于对权力制衡的信仰,而更可能是为了把政治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以缓解政治矛盾。法院能给民众提供申诉的公开程序和正式场所,有助于缓和国家和社会的矛盾。如果行政或立法当局难以在社会成员间达成妥协或共识,而有意将政策法规制定得十分模糊,司法解释亦可为解决矛盾提供新途径。当然,这些做法会导致司法的政治化或政治的司法化,因而有悖于真正的法治精神,但它还是为公共权力的划分和制衡基础上的宪政主义开辟了道路。在理论上的最优方案不可行的情况下,采纳次优政策可以取得渐进主义式的进展,这种权宜往往是必要的,而且它所引致的不经意的变化很可能成为后续阶段变革的支撑点和资源。不管各社会成员的动机和价值观有多大的不同,只要他们参与到解决其矛盾冲突的同一政治过程中,同意遵守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途径去寻找能反映整个社会诉求和愿望的具体方案和制度安排,那么中国就能迈出建立民主与法治的步伐。

四、民主:中国社会变化中的幸运副产品

理论上,民主制度具有完全或几乎完全回应所有民众的本质(Dahl, 1971),当然,现实中没有一个国家达到这一境界。分析一个政权与理论上的民主制度是否接近,Dahl提出了一个分析结构,即可以从两个基本变量在一个平面坐标系中所决定的位置来判断,这两个基本变量就是公开的竞争(public contestation)和参与权(right to participation)。一个几乎没有任何公开竞争、民众对政治决策的参与极其有限的的政权,被Dahl称为封闭的霸权(closed hegemony);当这种政权逐渐容纳更多的公开政治竞争时,它就是向一个寡头竞争(competitive oligarchies)的政权转变;当它提供愈来愈多的公众参与机会时,它就转变为一个包容性霸权模式(inclusive hegemony);只有当它同时在这两个变量上向前进步时,它才代表着一个民主化的进程,即趋向于多头政治(polyarchy)。中国改革前的制度中既没有任何公开的政治竞争,也不容忍政治对立。改革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开始容忍和承认个人偏好的形成和表现,但仍然不允许个人或集体行动越出现有的制度框架,并尽量扼杀任何公开的政治对立;也就是说,个人或集团的政治参与程度已有所提高,但在政治竞争(或政治解放)方面没有实质进展。用Dahl的分析结构来说,中国正经历着一种从封闭霸权到包容性霸权的政治演变。

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民主的两种功能是集合(aggregation)和审议(deliberation)。在民主机制不存在或不完全的情况下,社会成员的偏好就无法通过选票得以集合;这样领导就必须更积极地发展审议途径,因为没有了集合功能,审议功能就成为唯一可以把个人偏好转化为共同议程的机制,当然有时政治独裁者仍然可以把他的个人偏好定义为公共偏好。我们可以看到,邓小平的继任者不断号召、也确实进行一些“民主协商”,并试图提高党内的民主化;同时,试探性的相互保证(mutual guarantees)开始出现,在没有政治强人的情况下,各社会成员不太可能严重地伤害对方,结果相互的容忍更有可能得到扩展并持久。现代典型的多元化政体的出现,并不是由于事先存在着共同认同的价值,而是由于不同社会集团持久地扼制对方喉咙、又无法单方面取胜,最后不得不承认各自都不能完全支配对方,而需要共处(Hirschman,1991)。

中国以决策分散化为特点的市场经济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把政治资源和技能,如知识、收入、地位、名望以及组织和交流的能力等,广泛分配给了个人和社会集团。当出现社会矛盾时,这样的个人和社会集团会用这些资源,来争取以协商和谈判解决矛盾,而不是用强制或恐吓的方式暂时压抑社会矛盾。这样,协商和谈判制度是可能在现行的集权等级制度里、或与集权等级制度并行地成长起来,培养出一种政治次文化,以确立协调、讨价还价、妥协和互助的合法性与常规性。另外,大约四分之三的中国农村已通过自由和公开的村民选举方式实现了自治,自主的代表制机构和制度已开始在基层形成,人们正严肃地考虑推动乡镇和县级的地方民主选举。尽管在目前的中国,国家层次的代议制还远非现实,但基层的民主选举已经开始训练民众的参与感、责任感以及解决冲突并管理代表性政府的艺术,这将为潜在的反对力量获得政治资源提供机会。

必须承认,中国主要的社会群体对经济改革是非常关切的,但他们对民主的关心和热情则远非如此。许多中国人对民主的目的性和手段性的争论以及对所谓民主启蒙的坚持,很可能将自己带进了一个观念和行动的误区。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中,目的和手段之间、以及价值和利益之间往往是界限模糊的,它们的相互关系可能更多地是互动性质。二十年前,当中国被迫引入市场机制时,很少人对它抱有坚定的信念,那时,人们仍然相信市场经济意味着无序、混乱和危机,几乎没有人把经济自由和竞争视为一种价值,更多的人则害怕经济自由和竞争带来贫富的两极分化。然而,二十年的经济改革,造就了一批批的市场经济的既得利益阶层,经济自由和竞争已逐渐成为他们的价值体系的一部份,甚至变得如同呼吸空气一样的自然和必要;众多中国人当年对市场经济的恐惧和怀疑也已转变为对它的欢迎和认同。所以,我们也没有必要因中国人目前普遍对他们从未经历过的民主抱有怀疑甚至仇视,而感到惊讶和沮丧。

二十年前,中国的民众和领导并没有意识到,他们为摆脱经济困境而开始的改革试验,会把自己引上一条步向市场经济的不归路;今天,他们为解决社会、政治矛盾的种种探索和企图,也同样可能把自己带向一条不经意的民主之路。乡村基层选举的进展就已揭示了这样的可能性。中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瓦解了国家对农民的传统控制,面对着农村地区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瘫痪,农民和政府在税收和计划生育等一些基本政策存在的尖锐矛盾,以及日益恶化的社会秩序,北京的领导人被迫去寻找新的途径以重建秩序和合法性。从来就不是民主派的共产党领导人,最初是试图发动旧式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并重建党的基层组织,但很快都归于失败,结果却是乡村民主选举的试验却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成功。对现政权而言,乡村民主选举固然会产生某种程度的政治威胁,但相对于基层选举产生的显著的政治和道义上的收益,民主选举的政治成本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而乡村民主选举得到了政府的许可、支持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而更具象征意义的是,中国政府开始在国际社会中将乡村选举标榜为民主的一项成就,预示着这样一个本出于无奈而被迫采行的实践,将有可能演变为今后的常规和习惯,进而制度化。

世界上任何一个民主政权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即由于存在着潜在的或表面化的社会冲突,各种社会力量最后在妥协中达成了通向民主化的制度安排。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民主化道路不一定是完全照搬西方民主实践(如宪法和议会制度设计)或东亚的韩国、台湾模式,而更可能是在中国社会坦诚地面对各种矛盾、冲突和社会诉求的过程中,为了寻求有效的程序和机制以消除矛盾并包容诉求而逐步产生的。有趣的是,在民主化过程的起点,即使没有明确清晰的初始或首要目标,民主仍然可能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或在寻求回应各种社会利益和要求的政治协调过程中,作为幸运的副产品而出现。由于信念和行动的双向关系和相互作用,社会政治环境完全可能强迫、欺骗、引诱或勾引非民主者采行民主的行为,而他们的信念则会因民主的行为取向而逐步调整(Rustow,1970)。

中国民主化受无数未定因素和可能性的影响,虽然无法预知或预设其步伐和时间表,但可以肯定,一个改革的管理阶段,一个刻意追求法治的阶段,代表着一个民主的准备阶段。在这个准备阶段中,由持久而无法确定结果的政治斗争引发,政治领导可能决定接受政治多元和公开的竞争,并使一些关键的民主程序相应制度化,最终导向民主化的结果(Rustow, 1970)。这种政治斗争往往产生于新兴的精英去唤醒原本被压迫却缺乏领导的社会群体从而采取的集体行动中,新兴的精英可能是共产党内分裂出来的激进改革者,也可能是新兴的知识分子、具政治抱负的新兴资产阶级、基层选举中涌现的政治新星,甚至可能是未来的宗教领袖或传教士;而那些社会群体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城市中下层居民或工人。

可以预见,经济因素会对民主化起催产作用,因为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社会分配已成为中国社会政治过程中的焦点。但是,可能让民主婴儿诞生的政治对抗既不能过份激烈又不能过份温和,前者会带来社会瓦解和内战的危险,后者会导致有专制倾向的制度安排。在这一阶段中领导不仅要协调出具体的条款,而且会面临政治风险。在各种政治势力最终达成并采取有利于民主的决定时,动机会是多种多样的。政治保守势力的屈服,可能是担心继续抵抗会最终造成他们更多的损失(如1832年的英国辉格党和1907年的瑞典保守派);激进力量可能因相信时间站在他们这一边而妥协(如1990年参加圆桌会议的波兰团结工会);保守集团和激进势力也可能由于旷日持久的斗争而感到精疲力尽,也可能担心流血冲突的出现,“六四”的记忆和教训可以使这种担心起到很大作用[15]。对各主要社会集团来说,最终达成的妥协未必是他们期望中的最优选择,而很可能只是次优的,这样的妥协也不一定意味着相关的政治力量对最终价值有共同的认同和肯定。但在这一阶段价值和目的并不是首要的,最重要的是相关各方所愿意采取的具体步骤。其后,政治势力所达成的有利于民主化的协议还必须转化为民众的具体实践,那时民主化就将进入最后的习惯化阶段。最后,民主和政治自由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方式的一部份,被政治领导和民众合理化,并逐渐溶入他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期望之中。

五、结论

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往往以悲剧导入却以喜剧告终。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既有规律性因素,又充满着可能和自由的选择。起推动作用的政治力量和经济因素持续地相互影响,这一过程常常呈现零乱、错位和不平衡的现象,而正是在这种表面的无序状态中,隐含着各种可能性。劣势可以转化为后起的优势,不完善的政策可以成为未来决策的铺垫,而不经意的变化能给后来的刻意变化提供资源和社会条件。一些民众和精英可能会陷入观念和行动的误区,被某些所谓的必要条件或两难选择所束缚。而进行成功改革的领导,不管是发动改革还是管理改革,都必须具有高于一般见识的、对社会变化的机会及压力的敏锐察觉和反应。只有这样,领导才可能在维持社会正常功能的同时,逐步改变和重塑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领导者对政治过程是否真正具有影响力,主要是看他们愿不愿意、以及如何寻找、建立和发展支持和接受改革政策的社会力量。改革者不可能也不需要先知先觉,在很多情形下只是“摸着石头过河”。零散的渐进主义决策过程虽然不是最优的,但它在中国却是次优可行的,并可能维持一定的满意程度,因为它能克服信息的不足和知识的有限性,而且能促进利益集团和个人之间的相互调适。

邓小平发挥他的个人魅力型领导,充份利用旧制度的弹性空间,动员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走向市场经济的不归路,尽管这亦是他当初未曾料及的。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基本上是在相对落后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实现的,它最终受到边际递减律的制约作用。复杂的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政治冲突,已越来越表现为下一步改革中胜者和负者的利益摩擦,以及改革成本和收益在各社会群体中的不公平分配,这些都要求新的领导开辟新的政治资源,进行社会关系的管理和调节。为建立新权威的合法性,新领导逐渐重视并回应市场经济结构下中国社会对制度发展的诉求和愿望,法制已成为中国社会普遍的刻意追求。尽管在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结构的约束下,中国可能首先走向法制而不是真正的法治,但法制可以取代人治传统,仍然是迈向正确方向的极具历史意义的一步。更重要的是,法治的逐步建设意味着在中国政治和经济决策过程中引进新程序、机制和途径,它将开拓现代国家公共权力的分割与制衡之路,从而为民主化进程准备重要的制度资源。

目前虽然民主并没有作为价值和目的为中国各主要社会集团和中国民众广泛接受,但在他们实实在在地寻找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的过程中,民主仍然可以作为手段或幸运的副产品而出现。这种在全社会的政治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安排和具体步骤,可以产生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并在实践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世代的更替,而最终扎根成为中国人民的价值和生活方式的一部份。我们无法预知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具体制度安排将是何种形式,因为这当中会有很多的意外、偶然和强加,但可以肯定,它将是中国式的,不完全等同于任何西方或东亚模式。我们同样无法预知谁或哪些人将继邓小平成为中国的“摩西”(们),但同样可以肯定,这是一个需要“摩西”也能产生“摩西”的时代,这个“摩西”尽管并不能决定也不会知道中国何时能走出旷野而最终进入佳境,但是他(们)必须具有狮子般的勇猛和狐狸般的狡猾,他(们)的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将是领导中国过渡这个未知旅程的重要保证。

“世界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作者附注: 本文的完成受益于Lynn White教授的指点。特别感谢美国普林斯顿大学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对我暑期研究的资助。)

【注释】
[1] 作为辩证法大师,Albert Hirschman在他的A Bias for Hope(1971)一书中对有关观点作了精彩的独创性阐述(pp.1-37)。
[2] 邓小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他积极地促进了这一并非自然发生的领导更替。
[3] 从长远来看,这种赎买方式导致了腐败的蔓延,增加了制度成本,严重动摇了政权的合法性,因此,它也未必不是邓的一项失策。
[4] 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保护人(patron)利用其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向地位较低的被保护人(client)提供庇护和利益,而被保护人向保护人提供支援和帮助。这种交换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平等的,具有面对面的灵活性,其存在的社会条件是缺乏财富、地位和事业的制度性保障,且不能被血缘保障弥补。
[5] 行使在隧道中的司机遭遇塞车,尽管他不知道前面路况如何,但当旁边车道的车挪动后,他对自己的塞车境况会表现出相当大的容忍,因为他认为自己的痛苦也即将结束。这种心理状况被Hirschman称为“隧道效应”,借以解释经济快速增长的初期,人们出于对社会流动性的信心而对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有极大的容忍,因为大家相信自己也会和旁人一样,即将获得收入的增长和地位的改善。
[6] 中国发展中的主要挑战目前与其说是经济层面上的,不如说是社会和政治层面上的。从纯经济学角度来看,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变量,如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越来越大、高储蓄率、外资涌入帮助资本形成、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保持着国际竞争力等,仍然是是相当牢固的。
[7] 中国并没有找到所谓的第三条路,而是在一步步挪向私有化。中国与东欧及前苏联的改革在方向上并无大的不同,差异只是在重点和步骤上。
[8] 中国经常谈论的法制(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不是一回事,两者对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及本质的认识有极大差异。法制沿续了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只是将法律视为一种统治工具,这与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相距甚远。
[9] 宪法无意(也应避免)规定所谓国家最高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等;它只是划分国家各机构的权限,进行制约和平衡。
[10] 这也是前文指出的指望邓小平推动制度建设的陷阱所在,邓的半心半意也不是出人意外的。
[11] 企业家或资本家对广泛公平的竞争条件的需求并不是不言而喻的。垄断利润总会诱使单个资本家设法去寻求特殊安排或保护(即所谓的寻租),但这最终会损害整个资本主义的机制。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总是存在着资本主义的整体需要和个别企业利益间的矛盾,这就需要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
[12] 这当中的辩证法是,法律的自主和中立之所以在外表上成为可能,是因为不平等或依附关系的首要形式不是法律而是社会经济力量,而后者的实现又需要平等且中立的法律概念和规则。
[13] 海外华人由于懂得如何建立“关系”并对“国情”更加了解,到中国投资所遭遇到的挫折就远比西方投资者和商人少。
[14] 我无意怀疑或贬低他们对法治所可能抱有的价值理念。人们所抱有的价值观往往和他们的利益(精神上或物质上的)紧密联系着,他们对某种价值或生活方式的维护和宣扬时,背后经常隐含着对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肯定或再生产。
[15] “六四”使当时政治对抗的双方都付出了惨痛的政治代价,它的不经意后果是使未来可能的政治对抗减少流血的机会,以及军人对充当政治对抗工具的厌恶和回避。

【参考书目】
1. Dahl, Robert. 1971.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 Hirschman, Albert. 1971. A Bias for Hope. Yale University Press.
3. Katz, Stanley. ed. 1993.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Overholt, William H. 1994. The Rise of China,W. N. Norton. Rustow, Dankwart. 1970.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Comparative Politics.
5. Selznick, Philip. 1957. Leadership in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6. Shirk,Susan. 1993. 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当代中国研究
MCS 1998 Issue 1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