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浦志强一晃也有十多年了,可是平时见面的机会并不多。去年的五三研讨会之前,我和浦志强最后一次聊天,貌似还是聊高智晟的事。后来我和浦志强、徐友渔等五人因为五三研讨会被拘留之后,预审问我跟浦志强的交往情况,我就是这么回答的。

五三研讨会那天,浦志强究竟说了些什么,似乎也没人记得,无非就是他当年的一些经历和英雄事迹。我对浦志强在那一天的行动的记忆,就是他带了很多水果来给大家吃。最后那些吃剩的香蕉和橙子都被我“偷”回家去了,因为我是老鼠嘛。我就是这么和预审说的。

除了以上两次之外,审讯过程中也就没再提到过浦志强。以至于出来之后听说只有浦志强没放,而且连他的外甥女也进去了,感觉还十分意外。后来听“同案”们说,预审连续问了他们好几天有关浦志强的情况,甚至在取保候审之后还被叫回预审处询问,这让我感觉自己纯粹是个陪绑。据说,警察们对浦志强充满仇恨,因为他“不爱国”。

浦志强的“罪名”曾经一波三折,引得坊间谣言四起,最后起诉的罪名有两项:“寻衅滋事”和“煽动民族仇恨”。这两项控罪的理由都与五三研讨会无关,这说明我已经不再是他的“同案”了。但是因为我被拘留的罪名也是“寻衅滋事”,因此我想在这里谈谈“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表现形式有四种:“(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也不是律师,在法律问题上我是外行,但是我也想对上述有关“寻衅滋事”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提出些疑问,希望大家不要见笑。

第一、据说浦志强被控“寻衅滋事”的理由包括辱骂雷锋,那么我要问:刑法中所说的“辱骂他人”的受害人,难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死人么?如果辱骂死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京剧《击鼓骂曹》是否也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个问题还请两高作出司法解释。

第二、据说浦志强被控“寻衅滋事”的理由还有辱骂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而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浦志强“辱骂”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应该属于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对人大代表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即使语言有过激之处,也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现在不少访民也因为“寻衅滋事”而被刑拘甚至判刑,而众所周知,访民即使有过激言行,也是因为其切身利益遭到损害,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并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这个问题也请两高解释。

第三、“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说到:“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知这里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究竟是指“现实世界”中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还是指网络世界中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如果指前者,那么浦志强无论辱骂了谁,都没有破坏任何社会秩序,也没有造成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果指后者,那么请问,网络世界中的“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所指究竟为何?换句话说,在网上,什么叫“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什么叫“破坏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些问题,也请两高作出司法解释。

总之,从浦志强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中存在着严重的混乱,而两高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只是加剧了这一混乱状况而已。希望有关法律界人士重视这一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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