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四川知名作家、独立中文笔会荣誉会员陈道军先生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消息传开,群情激愤。正如独立中文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在抗议声明中所指出的,“对陈道军先生的判刑和继续监禁明显是基于以言定罪,严重违反了中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侵犯了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必须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是对即将发表六十周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公然蔑视和倒行逆施,是中国有关当局尤其四川省当局近年来不断加强打压公民批评和问责的又一典型恶例。”

对于这一典型恶例,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全案的主要背景和过程。

陈道军先生现年40岁,四川省金堂县知名人士、散文作家,早年曾任职于金堂县政府机构,因不满官场腐败而离开,转行到新闻界,先后在金堂报社、新经济时报、四川日报工作,有不少作品获奖,如《一票千钧》、《民工》等,其散文《一个警官35岁生命的轨迹》还被四川省散文学会和后来逮捕他的成都市公安局评为优秀奖。陈道军先生的系列散文随笔《像白天鹅歌尽而亡》,曾被日本汉学家岛齐俊评价为“青春与激情的悲剧,命运与意志的较量,一个既现实又浪漫,在中国西部那片黄土地上独自行走,一个深沉而宽厚,又有些忧郁的诗人”。2002年后,陈道军先生离开官方报纸并退出作协,成为自由撰稿人,近年来有许多散文和时评文章发表在海外中文媒体,包括香港《苹果日报》、《争鸣》,《开放》等报刊,海外的《自由圣火》、《议报周刊》、《民主论坛》、《新世纪》和《博讯》新闻网等网站。

今年上半年,成都一些市民因对距市区仅39公里的彭州兴建石化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感到忧虑,掀起了抵制该项目的维权活动。5月4日,成都市约200市民在市中心一起“散步”,表达对彭州石化项目的抵制抗议。次日,陈道军的时评《赶快起来,面临绝种的成都人》首发于海外的《自由圣火》网站(http://www.fireofliberty.org/article/7966.asp)。由此可见,无论如何看待成都“五四散步”,陈道军事后发表的“五五时评”都不可能构成五天后被公开指控的所谓“煽动”。

5月9日晚,陈道军在金堂县赵镇居处附近三江小区门口被公安警察截走,警方随后到他家中抄走电脑等个人资料,从此一直被拘留在金堂县公安局看守所。次日晚,官方《四川新闻网》发布题为《利用石化项目散布谣言,成都处罚造谣者》的报道(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08/05/10/010825643.shtml):下午,成都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平在会上宣布:“对别有用心、借四川石化项目之名,制造各种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陈道军,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之规定,予以刑事拘留。”

这位公安局副局长对陈道军言行的公开指控,与他宣布的刑事拘留理由“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之规定”毫无关系。成都市金堂县公安局于当天签发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所称“涉嫌煽动分裂国家”才与刑法第103条有关,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则属于刑法第105条,如下所示:

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月12日,成都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煽动分裂国家”正式逮捕陈道军,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7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9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以同样罪嫌将陈案移送成都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才告知陈道军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此之前,公安局一直以此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批准陈道军亲属聘请的律师介入此案或会见他。

9月25日,检察院将《起诉书》提交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全长一页半,指控部分只有以下短短一段: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道军先后撰写多篇文章攻击中央人民政府,毁谤中国共产党,支持西藏暴力事件,并使用[email protected] 电子邮箱在国际互联网博讯新闻网、新世纪网、《议报》网等多家网站发表,煽动破坏国家统一。其中,署名陈道军的《十七大后怎么办》、《官逼民反——向英雄抗争的藏民致敬》、《反西方华人的背景》等文章,大肆毁谤“中共是官僚资本集团,四处行骗”、“中共暴政近六十年”、“官府暴虐无道”,捏造“中共多年来奴役西藏人民、当地群众没有言论和信仰自由”、“藏民受尽奴役和压迫”、“武警和野战军疯狂镇压藏民”、“中共在西藏屠杀僧侣民众”,声称“我们支持赞美受尽奴役和压迫的人民,为了人性的尊严做出的不计生死的反抗”、“藏民的抗争,为汉人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中国百姓维权抗暴,树立了尊严的榜样”,鼓动群众“暴力反抗中共的奴役和压迫”。以上文章后被香港《争鸣》网络杂志等多家网站转载,对我国多民族的国家统一、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构成了现实危害。

《起诉书》由此断定:“被告人陈道军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被告人陈道军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的指控只涉及陈道军发表的数百篇文章中的三篇,显示出引用了十句话共160字,但其中只有六句半话共115字在这三篇文章中能找到出处:

1)在《十七大后怎么办?》(http://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gd/200711/20071117100747.html)中,只能找到“官僚资本集团”和“四处行骗”各一处,两处拼凑起来才能对应第一句“中共是官僚资本集团,四处行骗”,因此只能算引对了半句。

2)在《官逼民反——向英勇抗争的藏族人民致敬》(http://2newcenturynet.blogspot.com/2008/04/blog-post_7713.html)中也只能大致找到五句的出处——“官府的暴虐无道”基本对应第三句,“此番面对中共荷枪实弹的武警,开着坦克的野战军的疯狂镇压”大致可压缩成第六句,“中共对西藏僧侣民众的屠杀”基本对应第七句,引用第八句倒只漏了个标点,而第九句引用时稍为改动了原文前面的“他们的无数次抗争,为我们汉人,为其他少数民族……”;此外,第4和第句在此文能找到类似意思的出处,但明显是检方另造的句子。

3)在《反西方华人的背景》(http://www.fireofliberty.org/article/7867.asp)中,只能找到第二句“中共暴政近六十年”的出处;

4)最后一句“暴力反抗中共的奴役和压迫”根本找不到任何与“暴力反抗”四个字哪怕意思相近出处,三篇文章中除了能找到以上第八句中的“不计生死的反抗”以外,也只能找到另一处包括“反抗”——“史书不绝。在中国,官府如果不把百姓逼得走投无路,老百姓就不会反抗”,显然与这被指控为“鼓动群众”的唯一证据毫不相干。

由此可见,检察院《起诉书》中的以言论罪的取证手法是多么粗枝大叶和拙劣不堪:

1)连断章取义的只言片语也做不到起码的准确,《起诉书》所引的十句话中只有八个字的一句“中共暴政近六十年”完全没有错漏。

2)控罪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所引的证据,无论能否找到出处,却丝毫不涉及相关的内容如支持“民族独立”等,连暗示都没有。

3)控罪有“煽动”,而唯一与之相关的所谓“鼓动群众”的文字证据,根本就没有出处,完全是捏造和诬陷。

不过,这个低劣的《起诉书》倒能说明这一文字狱典型案例的更多真相:

1)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对刑事拘留陈道军而公开指控的唯一事由“借四川石化项目之名,制造各种谣言”,在《起诉书》中只字未提,可见此案从一开始就是依靠捏造和诬陷,是莫须有地任意罗织罪名。

2)成都市公安局拒绝陈道军在检察院受理前委托律师,一直以此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也被《起诉书》的内容证明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是滥用文字狱恶法侵犯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正义。

11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仍以上述《起诉书》的低劣手法指控陈道军犯有“煽动分裂国家罪”,没有再提供任何新证据。辩方则作了无罪辩护,依据法律和法理以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批驳了检方的所有指控。被告辩护人朱久虎律师提供的证据包括《邓小平文选》、温家宝总理的讲话、《十四世达赖喇嘛对全球华人的呼吁》、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代表谈判的报道等,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以被告人诽谤中国共产党来指控被告人犯有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党政分开的立法确立,中国共产党本身在法律定位上属于社团性质的组织,已经不再是国家权力机关本身;而根据中国法律,即使被告人陈道军对共产党有诽谤的事实,其法律后果应该是在共产党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与公诉人指控的煽动分裂国家的刑事犯罪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2)被告人陈道军对共产党的言论基本符合事实,并未达到诽谤的程度。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承认:“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它的主要表现危害是:……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这无论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而且越来越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的领导人”……他们不但早已承认令人无法容忍的愈演愈烈的腐败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中国共产党,而且强调要接受和加强人民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因此,被告人用了一些批评性的形容词来评价腐败行为,从法律逻辑上并不为过,谈不上构成诽谤,更与煽动分裂国家罪没有因果关系。

3)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让西藏分裂出去而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目的和主观故意。根据被告人公开的言论和在法庭上的陈述、达赖喇嘛的公开呼吁书、邓小平的言论、西方领导人的言论以及中央政府与达赖谈判的事实之间相互一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对达赖喇嘛及藏民寻求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观信赖来表达他的言论,丝毫没有让西藏独立的主观目的和主观故意,所以依法不具备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辩护人最后总结说:“公诉人指控的一部分事实与其所指控的罪名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同时,也没有依法提出法律所要求的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公诉人的指控,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

11月21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只用了十几分钟宣读《判决书》。《判决书》长达9页多,主要内容包括:

一)近两页基本照抄检方《起诉书》对此案的全部陈述和指控内容。

二)七行172字概述了辩方的法庭辩护内容:“被告人陈道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未煽动分裂国家、不支持藏独,自己所写的关于西藏问题的文章是基于起所能掌握的信息材料的理解而作出的,观点是支持藏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军犯有煽动分裂国家罪不成立,被告人陈道军无罪。为证实起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了《邓小平》等几篇文章作为辩护证据。”

三)近两页陈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与检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一致,但根据其指控的三篇文章十句引文作了更为详细和准确的补充引证,并由此指控了新罪名,即:

1)在《十七大后怎么办?》中,对《起诉书》中拼凑起来的第一句中的“官僚资本集团”和“四处行骗”两处来源的全句照引,并加进了《起诉书》中未引的两句:“官府凶残,大难临头,谁都无法幸免”……号召“在十七大之后{,大家}联合起来,[从乡村,从车间军营,从学校商铺,从机关办公大楼走上街头,主动积极、]强烈持久地反腐维权”。({ }为《判决书》添加部分,[ ]为漏引部分)

2)在《官逼民反——向英勇抗争的藏族人民致敬》中,对《起诉书》中未准确引用的五句中除原第七句外,四句都重新根据原文基本全句照引,并将《起诉书》中另造的第四句恢复成原文的半句照引:“无论藏人、汉人,或其他民族,老百姓都是中共的奴隶,一样没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加进了《起诉书》中未引的两句:“中共暴政至今近六十年,大多数国人尽管活得艰难辛苦,活得卑贱恐惧,没有人样,仍然奴性十足”,“面对暴政,藏人进行了无数次抗争”。

3)在《反西方华人的背景》中,另引了《起诉书》中未引的几句“因为抵制北京奥运会、因为抗议中共对西藏僧侣民众的屠杀,因为西方媒体和政要的言论不合中共的口味,[最近一段时间,]在中共外交部及其喉舌官媒的挑动操纵之下,中国海内外的华人掀起一股反西方媒体、特别是反法国政府、抵制法资超市家乐福的游行示威。[众所周知,]每当国内危机加重,北京就会祸水南引,把民众的视线引向台湾和海外。这是包括中共在内的所有专制政权的一贯伎俩”、“[加之]中共暴政,恐怖丛生。”([ ]为《判决书》漏引部分)

4)提出《起诉书》中根本未涉及的罪嫌理由作为陈道军被拘留归案的事实:“上述文章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2008年5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金堂县赵镇三江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陈道军挡获归案。”

四)三页多列举法院作为证实以上审理事实而予以采信的证据,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但不包括任何庭审资料,从而得出一句结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五)一句话拒绝采信辩护人的证据:“被告人陈道军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六)大半页为法院结论,在针对控辩作出一系列判定后判决:“据此,为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道军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作为法律文书,这个法院《判决书》比起检察院那个粗制滥造的低劣《起诉书》,看上去倒是认真、细致和规范得多,也堪称典型,但是其致命伤也多得多:

1)《判决书》在复述控辩双方的陈述时,基本全部照抄检方《起诉书》,却仅挂一漏万地概述辩方的辩护意见,对辩护人的长篇质证和反驳意见的内容干脆只字不提;在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时,全部是基于检方控罪提出的指控内容,丝毫没有属于辩方否定罪名的质辩内容;在列举法院予以采信的证据时,全部是检方《起诉书》所附的案卷资料,丝毫没有辩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这些都明显有违法院的公平中立原则;

2)《判决书》称:“被告人陈道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未煽动分裂国家……”,前后两半的概括根本就是自相矛盾,不可能同时为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煽动分裂国家”,被告人怎么可能做到对此“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未”如此呢?可见法院对被告人的判断有失以“以事实为基础”的准则,已经到了何等荒唐的地步。

3)《判决书》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时,在控罪方面大大超出了检方指控的范围,不但帮助检方弥补《起诉书》的粗制滥造,而且擅自加入了自己的取证内容甚至新指控——“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充分表明法院已经扮演了超级检察官的角色,颠覆了审控分离和控辩平衡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4)《判决书》所列举的采信的证据,根本没有一个能证实其声称是“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述文章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恰恰相反,这些证据不但只能证实:被告人陈道军只是以被《判决书》明确判决“罪名不当”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嫌归案拘留、逮捕和起诉的,而且其采信的证据还包括“被告人陈道军供述和忏悔证实,……《官逼民反——向英勇抗争的藏族人民致敬》……主要内容:一是要求政府公开西藏事件的真相,二是尊重宗教信仰,三是由于不尊重信仰导致藏民反抗。……《十七大后怎么办?》……主要内容一是老百姓要积极维权,二是政府要修改现行法律不良的地方,三是政府应该将我们现行法律与国际上签约未履行的进行清理。《反西方华人的背景》……主要内容一是反对抵制家乐福,理性爱国;二是反西方的华人主要是愤青、愚青;三是国内贪官污吏的子女,父母在国内贪污,子女在国外享受民主生活;四是不明真相的留学生为何要反西方,你们既要反西方,为何还要跑到国外留学。……我是2007年4、5月开始写时政稿件,当时看见网上有许多人写此类稿件,易于发表,我也就写了这类文章。我也是为了挣稿费、补贴家用”。《判决书》紧接着这个“供述和忏悔”就明确说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判决“指控被告人陈道军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罪名不当”,那就更没有丝毫根据和理由指控“上述文章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了。

5)《判决书》对此案总结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军通过互联网散步传播诽谤中国共产党的文章,号召大家联合起来造反,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无论是在其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还是在其列举的采信的证据中,都没有提供丝毫作出以上判决的基础。相反,《判决书》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唯一引用作为“煽动”言论的变造句子也只是:号召“在十七大之后,大家联合起来强烈持久地反腐维权”。《判决书》把“反腐维权”等同于“造反”,才是地地道道的诽谤。如上所说,既然《判决书》明确说明采信“被告人陈道军供述和忏悔证实”的三篇文章主要内容和写作目的的证据,那么其判决显然就是以自打耳光来颠倒黑白了。

6)《判决书》随后指称:“被告人陈道军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判处”,却没有提供任何依据,且不说以上“被告人陈道军供述和忏悔”的被采信证据没有丝毫涉及任何“犯罪事实”,即使真有如此事实,那么在此《判决书》定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前,其所“悔”所“认”的也只是《判决书》判决“罪名不当”的被警、检两方罗织甚至诬陷之“罪”,与判决之罪毫不相干,《判决书》居然以此证明其判罪也基于被告人所“供述”,也太自相矛盾了。

7)《判决书》判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道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道军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罪名不当”,更是自相矛盾。检察院指控陈道军“犯煽动分裂国家罪”,所提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是为证实该罪名而来,如果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凭什么能证实“罪名不当”?既然已断定“罪名不当”,又凭什么能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上,根据《判决书》所采信的证据,唯一能证实“罪名不当”的只有“被告人陈道军供述和忏悔”,它也正好能否定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判决书》还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道军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被告人陈道军多次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抵(诋)毁我国执政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来只是针对检方起诉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名,即使与《判决书》判定“罪名不当”无关,可“不予采纳”,但以根本未经庭审辩论质证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来判定其与之“不符”,也实在是荒唐。法院以此荒唐判定就颠覆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审判程序,不给辩方针对法院改控的新罪名任何质辩机会就断然判决,在法理上已经失去了任何司法程序正义的基础。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改变检方起诉的罪名而根据自定罪名判刑,是基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76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但是,这个《刑诉解释》由于根本缺乏任何法理基础,完全违背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所应遵循的现代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控审分离、控辩平衡、审判中立,本来就属于肆意扩大法院审判权的恶法,一向就在中国司法界有很大争议:

1)法院以此将检控和审判集于一身,颠覆了法院“不告不理”的被动性特征,破坏了法院不参与控辩对抗的中立性,等于裁判下场参加比赛,失去了任何公平对抗和公正判决的基础;

2)法院以此取消了判定新罪名之前控辩双方的辩论程序,尤其在辩方根本就未针对新罪名辩护和反驳的情况下就将其定罪,剥夺了被告的辩护权,失去了刑事诉讼和审判程序正义的基础。

此外,就陈道军案而言,两种罪名的界定如前对比所示,除了量刑标准完全一样,指控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属于性质大不相同的平行罪行,相异于《刑法》同一条而不同款那些具有相当同质性的罪名,如“分裂”和“煽动分裂”,或“颠覆”和“煽动颠覆”——法院依据《刑诉解释》在后者之间变更罪名还勉强说得过去。但是,起诉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名只涉及企图改变某一地区政权地位并脱离任何中央政府,而判刑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则涉及要推翻现中央政府。显而易见的是,《起诉书》中的那些断章取义的“罪证”,既然连“煽动”脱离中央政府都联系不上,当然就更扯不上要推翻它了。法院不给被告就变更后的罪名质辩的机会就断然判刑,当然就比即使滥用原起诉罪名判刑更无公正可言了。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本来就是中国当代文字狱最普遍滥用的恶法罪名,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公安局和检查院指控陈道军根本就是罗织罪名的情况下,却接受了如此低劣的《起诉书》中的文字证据,尤其是完全基于捏造和诬陷的“煽动”证据,根据争议极大的《刑诉解释》第176第2项恶法来改用这一罪名判刑,发出如此多自相矛盾致命伤的《判决书》,无疑是创下了恶上加恶、劣上加劣的当代文字狱的新记录。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以成都市公、检、法三方对陈道军案如此轻率和随意地胡乱指控和变更罪名,体现得极为充分典型。

有必要指出的是,陈道军因三篇文章被判三年徒刑是已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恶法量刑最重的一次,《判决书》居然还声称“从轻判处”,其厚颜无耻也是一项当代文字狱的典型记录。中国言论自由状况在北京奥运后仍日趋恶化,由此可见一斑。

(2008年11月28日)

来源:人与人权

《张裕文集》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