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概念简史

“公民社会”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文译名之一。说是“之一”,是因为它还有其他的译名。在中国大陆,人们更熟悉、更常见的,是“市民社会”这一较老的译法,这主要是基于翻译家们对马克思、黑格尔著作中这一概念的理解。在台湾,civil society曾有过“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三种译法。当今大陆之所以普遍采用源出于民主转型时期台湾的“公民社会”译名,大概是因为这种译法最切合时代主题,隐含了从“美丽岛”到民进党、从政党轮替到“红衫军”的台湾民主叙事,也隐含了大陆人民对以公民为主体的中国民主转型运动的内心期盼。

civil society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西方政治概念,在希腊文、拉丁文和所有近代西方语言中均有与之相对应的词汇,其思想渊源可以上溯至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西塞罗的《论公民》。既是古老的事物,自然不可能一成不变,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的涵义缺乏稳定性,在历史上是变动不居的,有时候也是模糊不清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作者有不大相同的用法,这并不奇怪: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城邦公共生活;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论哲学家那里,是指社会契约已经确立、野蛮社会或“自然状态”已经终结之后所出现的文明社会、政治社会(在卢梭那里,civil society和国家是意义相近、可以交替使用的概念);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与市民社会才从理论上被系统化地分立开来(这也就是我们现在采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所立基于此的国家VS社会的朝野两分法),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政治伦理上的高层结构,是“绝对精神”和普遍利益的代表,而市民社会则是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层结构,与国家有相互依存的一面、也有相互对立的一面(年纪稍大一点的中国人都很熟悉此种黑格尔式“辩证法”,列宁谓之“对立统一”,毛泽东谓之“一分为二”),市民社会虽分立于国家,伦理上却不能自为、自足,必须仰赖国家的救济和干预才能在价值上和功能上得以充分实现;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几乎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是一种本质上由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所决定、形式上掩盖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真相的社会性伪装(所以,马克思基本上是以轻蔑和嘲讽的态度对待这一术语,正如他也以同样的轻蔑和嘲讽态度对待“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一样)。

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已经被人们所遗忘,直到世纪末得以复兴。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尽管马克思本人赋予这一概念以完全负面的含义,但这一概念复兴的契机却是由马克思旗帜之下的意大利共产党人(尤其是葛兰西)、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比如阿尔库塞、普兰查斯等人)的理论阐释,和这些“修正主义”理论在东欧政治改革运动和体制崩溃过程中的广泛流行所提供。也正是在此番概念复兴之际,civil society超越了黑格尔—马克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超越了洛克—卢梭意义上的“文明社会”、“政治社会”,而被合乎时宜地、正确地定性为“公民社会”。这是这一古老概念在东欧最恰当的新用法,也是它在中国最恰当的中文译名。

在更大的程度上,近三十年来所复兴的公民社会概念,可以被看作是对与马克思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在其巨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提出的主张和所阐发的洞见的“重新发现”和回归。与洛克、卢梭、马克思的思想学说的地位很不一样,托克维尔的思想常常被人遗忘,因为他的著作只有读者、思考者,却没有信徒,他的思想从来没有形成体系和学派,更没有以其挂名的“革命”和“运动”。不过,每当“旧制度”陷入危机、民主化步入蹉跎,人们或许会想起这位在民主化初露曙光之时就曾以文采飞扬且见识深刻的文字扬民主之长、揭民主之弊、发民主之微、预民主之后的伟大哲人,或许也会再次求助于他惊人的、而且似乎永不过时的洞察力。中国共产党的“打虎英雄”王岐山先生若不是嗅到了“旧制度”散发出来的浓烈的死亡气息,何以一再向他的下属推荐托氏另一本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呢?

托克维尔式公民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

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不仅是政体,是宪政制度,更是社会状况,是生活方式。(我国胡适亦曾说过此话)美国存在着五花八门的民间组织和政治结社,从家长协会、社区互助组、烹调俱乐部、义工团体到学生会、工会,到各种人权组织和政治组织,每一个美国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他身边的这些社团,美国的民主制度时刻都处于无所不在的社团组织的监护和呵护之中。托克维尔说,美国的民主之所以浑然天成,一个最突出的原因是“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是非常民主的”,这表现在:美国人的身份平等;美国的乡镇和社区拥有独立、自由和自治;基层社会与州政府、联邦政府既独且统、既分且合的关系乃自然而然形成,既合乎“民情”,又合乎法律:“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除了依法以乡、镇、市、县为名建立的常设社团以外,还有许多必须根据个人的自愿原则建立和发展的社团”,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这些社团,即今日我们所谓“公民社会”。

毫无疑问,自由结社权的确立是公民社会的宪政基础。托克维尔指出,在所有的公民结社之中,政治性结社权又是结社权的重中之重。政治结社的权利在当年的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方都被认为是一种易于被滥用并产生高度危险、因而应该严格受限的权利,但是在美国,托克维尔不无惊喜地看到,“政治方面的结社无限自由”,“这项权力的行使,已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风尚”。

托克维尔比较了美国人和欧洲人对于政治结社的不同理解和运用。欧洲人把政治社团当作军队一般,鼓励他们向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利益去“战斗”,“让他们冲向敌人”,不惜采取非法的乃至极端的手段,但是,“美国政治社团的宗旨是温和的,而其手段则是合法的”,因为结社有充分的自由,所以,秘密结社,阴谋团体,非法募资,暴力团伙等等不正当的结社方式对美国人缺乏吸引力,只会引起正常社团的反感。美国人结社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与人为敌、与异己“战斗”,而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吸引更多的支持,所以,他们说服别人,而不斗争别人,他们乐于妥协,而不轻易树敌;再者,“在欧洲,几乎没有一个社团不自充或自信自己是多数意志的代表”,政治结社一旦成立,全都声称可以代表“沉默的大多数”,在这个借口下将一切非法手段合法化,对内实行专横统治,“往往比他们所攻击的政府对社会实行的专横统治还要令人难于忍受”。

但是在美国,政治性社团多如牛毛,呈现满地开花、犬牙交错的状态,人们喜爱自己的社团,但绝不会以别人的社团为敌匪、为禁区,同一个人也不妨加入观点立场相异的不同社团,却不必放弃自己的独立意志和个人理性,更不必献身组织、效忠领袖。他们很清楚,每一个社团,哪怕已经成为最大的政党——那也只是暂时的,都只有资格代表少数或极少数——即只能代表那些加入了该社团并授予该社团以完全代表权的成员。某个社团宣称永久代表一个乡镇已属猖狂僭越,遑论代表“广大美国人民”,那简直是笑话。所以,虽然在美国“以政治为目的的结社自由是无限的”,但美国并不象其他国家那样因此而产生狂热的党争、派性和动乱,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泥潭。普通的美国人充分享有且如此纯熟、如此老练地行使欧洲政界学界精英尚且还不擅行使的政治结社权,这就是美国民主制度得以确立的最重要的社会条件之一(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出版自由)。

如今的欧洲早已不是托克维尔时代的欧洲,其民主制度已经根深叶茂,并不显得比美国脆弱。但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观察以及对当年欧美社会的比较仍然具有世界性的参考意义。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通过长达20年的跟踪实证研究,用大量的经验事实分析比较了意大利不同地区政府的治理绩效。他发现,同样是民主政府,政治结构相同,法律体系相同,财经资源也相同,但有些地方很成功,有些地方却很失败。他的研究结论是,在那些有着公民结社传统、“公民性程度”较高、“公民共同体”比较成熟的地区,人们相互之间更加诚实守信,更加易于合作,民主体制的运转也就更加成功。帕特南的研究验证了托克维尔的理论:公民结社的质量对于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转至关重要。帕特南据此写成《让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一书,被西方舆论界誉为“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在现代的翻版”。

20世纪下半叶,在南欧的葡萄牙、希腊、西班牙,东亚的韩国、台湾、菲律宾,东欧的原社会主义各国,展开了一长波近三十年的民主转型浪潮(亨廷顿称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新世纪以来,中东的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国家也发生了以“茉莉花革命”为代表的一短波民主转型浪潮。这两次民主浪潮留给我们很多的思考,比如说:台湾那样的一党制威权政体何以和平蜕变、何以成功实现政党轮替?波兰那样的前极权社会何以崩而不溃,前南斯拉夫何以分崩离析?而中东的那些阿拉伯国家何以刚脱虎口、又入狼窝,不仅宪政民主无望,反而陷入了宗教极端势力、恐怖主义势力、部落割据势力无休无止的拉锯战之中?我以为,在民主转型和民主巩固需要何种社会条件这个极其重要的议题上,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可谓正得其时,公民社会之有无,之好坏,对于解释上述各个问题,提供了一把有用的钥匙。这也是每一个关注中国民主转型成败的人士必须有所学、有所思的重要议题。

2014年9月27日

【民主中国首发】时间:10/8/2014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