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中美开始互派留学生,美国方面希望中方对美国学生与中国学生同等对待,大意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但中国方面觉得不妥,给外国学生按中国官员的标准盖了小洋楼,生活起居尽量与普通中国学生隔离。我80年代初上大学时学校里有两个地方严格限制人员出入,一是高干进修班的宿舍楼,住的是一些行政级别颇高的在职学生,平常吃住行均与普通学生分开,另一个就是留学生公寓,离学生宿舍区挺远,有围墙、有门岗,未经邀请中国人不得入内。这是”外宾待遇”之一例,此例对理解”外宾待遇”的本质有典型意义,在我们的社会等级序列中,有关方面是比照官员的级别待遇和接待规格来对待外国人,同样的道理,对于形形色色的外资企业也比照某些级别的国有企业来对待。

各地政府对于外宾和港澳台胞的特别礼遇还有很多,有明文的也有习惯的,比如给外资企业特别的税收优惠,对外资企业有简化审批手续、减少行政干预的政策,还比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可见的,排队买票时窗口上写着”外宾、港澳台同胞优先”、公安局办理”涉外案件”(哪怕是很轻微的案件)会比处理本国人的案件更积极更及时,还比如外国人的护照似乎比中国人的身份证好用得多,等等。有很多”外宾待遇”仅仅是礼节性、象征性的,因为中国一向以文明礼仪之邦自居,有善待远客、宽待外人的习惯,当然也有一些”外宾待遇”未免失之公允,让中国人心中不畅,也让外国人心里别扭。

略举几例来证实我的说法吧。以《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作个比较:同样是到中国某地暂住,拟暂居一个月以上的中国人需办暂住证,暂住证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如果是外国人,居留一年以上的才需要办理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两相比较,显然政府更愿意让中国人多跑些腿、多受些管束,行政机关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信任程度和关怀程度确是内外有别的;再以公安部公通字(1992)64号文件《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通知》为例,中国大陆公民如果涉嫌犯有”不够刑事处分的“罪错”或“有重大犯罪嫌疑”,按规定可以不必经由审判程序而被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该通知强调之所以不得对境外人员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言外之意似乎是说,对于生于中国长于中国的中国大陆公民就没有必要”严格依法办事”了。如果我对这份通知的精神没有发生重大误解的话,这也就是一种人权的”双重标准”吧!

一百多年前,《大清律例》中还载有连坐、笞杖、凌迟等不人道的内容,见官要下跪、审案要刑讯逼供,外国人自然吃不消,甚至据说洋人的膝盖不能弯曲天生不适合下跪,但他们有炮舰撑腰,有”领事裁判权”。从那时起我们就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让中国人也适用与洋人一样宽松的标准,要么继续双重标准让中国人受本国政府的歧视,大概可以称之为“国民歧视”吧,有一点很肯定,不大可能让洋人适用大清国的标准。

“外宾待遇”按理应该受到外国人的欢迎,因为它实实在在透露出”洋人优越论”的气息,但是不然,外国人更感兴趣的却是”国民待遇”。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外国人与本国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基本相同,难道”外宾待遇”比不上国民待遇?不必疑惑,其实外国人绝不是要求诸如”农民待遇”、”民工待遇”、”下岗工人待遇”、”普通市民待遇”、”个体户待遇”、”私营企业待遇”之类的”国民待遇”,如果这样诠释国民待遇:”凡是中国人、中国企业享有的权利外国人、外国企业都应享有”,那么外国人心目中的比照对象显然是那些能享受到最高待遇的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只有这样的国民待遇才是超过”外宾待遇”的。也许他们并不太了解中国根本就没有一种通行的国民待遇,不允许你外资涉足的行业又何曾让私企进入,不让你外国人赚的钱普通的中国人也是不可以赚的!不同身份的中国人有不同的活法,不同级别的企业有不同的做法,其各自所受之国民待遇很难相提并论。

行文至此,我忽然觉得我不经意间流露出的”民族主义”是否会有些过分。我的意见绝不是主张让外国人体验一下劳动教养及其它只适合于安内而不适合于攘外的特殊政策,倒是相反,有关部门给予外国人的礼遇如果也能让国人不时体验一下,那才是我的本意。我只希望大陆中国人不分户口、职业和职务都能享有基本相同的”国民待遇”,最好不明显低于”外宾待遇”的标准。天下大同很难实现,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所有的差别都无能为力了。

爱思想200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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