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批驳中共政权的非正义性时,一位年长者说:“共产党打倒土豪劣绅,实行土地改革,给了我们土地,所以,共产党对我们是有恩的。”当我问他共产党的土地是哪里来的、他的土地现在在哪里、被枪杀的几十万地主、被监禁的几百万土地所有者并未阻止三千多万中国农民的饿死是怎么回事时,他缄口不语。我问他国民党在台湾实行陈诚将军在抗战时期试验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措施时,他更茫然不知。中共在大陆地区的极权政治,有其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欺骗原因,同时诱导民间社会对社会发展的必要基础——私有制实施颠覆性破坏和犯罪,两方面的配合,把中国大陆社会推向了深渊。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2002年初,我从事中产阶级和产权的观察和研究,作此文并寻找发表的时机——题记,2005年9月20日]

1948年9月至1949年2月,是国民政府总统蒋介石先生一生中又一个黑色的艰难时段。一方面,莫斯科为后台后盾的中共及其军队发起了著名的三大战役,作为最高军事长官,他所承受的攻击是巨大的;同时,他还得忍受着来自另一个方向的更强烈度的攻击——桂系将领“小诸葛”白崇禧联络湖南的程潜和河南的张轸等地方实力人物数次通电,逼其下野。1月19日会议,蒋介石先生政治生活中的第三次下野成为定局,21日,中央社发布蒋介石下野文告,政务移交副总统桂系头领李宗仁主持。十日后,三大战役结束。4月的长江攻守战,程潜和陈明仁勾结中共军放其渡江,并很快成为中共军,白崇禧的防御比稀泥还稀。4月23日,中共军占领南京……

大陆不可守,这是蒋介石早前预料中的事。李宗仁和白崇禧为新的政治格局暗自欣喜和挠头皮时,下野的蒋介石打起了退守台湾和复出视事的主意。但台湾的守成与否,以及怎样运作,却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像山岳般压在退守台湾的复职蒋总统心上。这组压力群的减轻他应该感谢朝鲜共产党的金日成将军,是他悍然越过国际议定的三八线的失败,引导“中国人民自愿军”雄赳纠气昂昂跨过鸭绿江,从而消解了大陆军事力量对台湾的攻击力。蒋介石先生获得了在台湾施展自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改造的良机。

自“一国两制”提出,继后又有“亚洲四龙”和“东亚模式”一说,感觉对于台湾的某些言说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鉴于个人和其他原因,只预备就有限的资料,仅就经济和文化两个方面做些文字上的编撰,供爱家参考和方家讪笑。

台湾的选择——经济篇

“打倒土豪劣绅,瓜分牲口田地!”即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再分配是共产党一直的经济主张和制度选择,结合着政权建设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需要,暴风骤雨式的土地改革和清匪反霸的权力下放到村级农会,给中国社会打下深厚的烙印。

此时,蒋介石政权面对的台湾也是一个农业社会:总人口740万,农业人口380万,农民75%是佃农,将近总人口的1/2.租佃关系紧张,租率在50%以上,甚至高达70%.同时,不顾天灾人祸、年成歉收,照缴不误的“铁租”,以及租外加租的情况相当普遍,佃农的痛苦忍无可忍。

不缓和这种矛盾,农民耕种土地就无积极性,台湾的经济就无法恢复与发展,国民党政府就谈不上生存的稳定。蒋介石忧心如焚,疾呼“土地问题之解决,为实现民生主义之急务”,为此,他委心腹爱将陈诚负责“土地问题之解决”,大张旗鼓地在台湾展开了一场与枪杀、监禁几百万土地所有者的共产党大陆不一样的、三个序列阶段的土地改革运动。

第一序列阶段:三七五减租方案及实施

1949年初,出任台湾省主席月余的陈诚,根据自己针对农村佃租高、租期短暂且不稳定、口头契约居多、部份地主收取押租金、铁租陋规、预收地租和副产收租等调查成果,责成主管机关拟就《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草案,于同年4月14日公布施行。资料表明,台湾“三七五减租”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

1、减轻租额负担。佃农对地主缴纳地租,一律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37.5%.同时取消预收地租及押金等一切负担。

2、保障佃农权利。耕地租约一律以书面规定,租期不得少于6年,除非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终止租约,同期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土地租赁契约继续有效,不得终止。租期届满除收回自耕外,承租人愿意续租,仍应续订租约。

3、设立调解、调处地主和佃农纠纷的各级租佃委员会。从事减租宣传和辅导、灾欠和地租减免的勘察和议定、正产作物年收获总量标准的议定、租佃争议的调解调处以及政府政策的咨询和调查担当。

4、保障地主利益。佃农应当依照租约按期交纳地租,积欠地租达两年总额时,地主可单方面实行租约终止。地主代表有权参加各级租佃委员会。

陈诚在这一政策推行时指出:“占人口多数的佃农,困于高额地租,乐岁终身苦,凶岁不免于死亡……政府要安定社会,必须使他们在生活中获得希望;要改善民生,必须减轻他们的负担;要增加粮食生产,必须提高他们的生产兴趣与生产能力;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提高他们的收益与购买力;要提高政治信誉,加强政治向心力,必须注重增进他们的利益……”为得到地主的支持,陈诚将担任省参议会议长、议员的地主请去吃饭作说服工作:“……实际上也保护了地主。今日世界各国,在经济方面所走的路线,一是资本主义的竞争,二是共产主义的阶级斗争,……制造残酷的屠杀……实行三七五减租,可避免共产民生主义的目的。”

1950年冬,陈诚指令行政院官员草拟《三七五减租条例》。1951年1月31日蒋介石手令陈诚,从速办理“土地改革”,一周以后,蒋介石再致陈诚手令:“……今年应以改革土地税、依照平均地权之原则……拟订法规,限期实施……为省政中心工作之一。”1951年5月25日《三七五减租条例》获立法院通过,6月7日由总统明令公布施行。

1954年3月,在“国民大会”施政报告中,陈诚总结到:“实施三七五减租后……佃权获得保障,受益农户296043户,占农户比例的45.%,定约土地面积256555公顷,占全部土地面积的31.4%……稻作单位面积生产量,平均约增加30%以上……佃农收益平均增加47%左右……用以改善生活费用……占收益总额22%,用于增加生产费用者,占收益总额78%……地价降落,佃农购买耕地之总户数占佃农总户数的26%,佃农购买耕地之总面积站耕地总面积的13%……由于收益增多,生活改善,农村儿童就学比例增加30%,农村人口死亡率降低千分之五左右……已有佃农当选乡镇长……在各级租佃委员会中,政府规定佃农代表名额,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地位。”

经济大为改善的农民喜不自禁地在他们变化的生活中打上三七五标记:“三七五新娘”、“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脚踏车”。

第二序列阶段:消除赤贫阶层、扩大自耕农群体——公地放领方案与实施

推行“三七五”减租后,效益显著,为彻底稳定农村,改善农民生活,满足农民拥有土地的愿望,提高农民对土地经营和改良的兴趣,台湾政府决定实施进一步的土地改革方案。

所谓公地,是指1945年台湾光复后,由政府接收的日据时代日人掠夺侵占的、后经国民政府出租或出售给农民的公有土地。

1951年5月30日,台湾立法院根据总统蒋介石的指示,通过了《台湾省公地放领办法》,实施消除赤贫阶层、扩大自耕农群体的土地政策:

1、全省出租的106959甲(1甲=0.97公顷)公有耕地,除有关水土保持和公营事业生产必须保留外,全部放领。

2、以原承租公地之现耕者为主要对象,如该现耕者不愿承领,则另行选择承领者,其顺序依次为:现耕者、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原承租人的有耕种土地需要的无土地关系人和其他愿意转为农耕者。

3、以耕地种类、等级高低、农户耕作能力的大小和维持一家6人生活需要为原则,确定放领的面积。

4、放领地价不得超过市价,价额为放领土地全年正产物收获总量的2.5倍;地价不计利息,分10年20次支付,每年在收获季节支付两次。如有变更,地价相应变更,地价支付,按稻谷实物计算。

5、主管生产的机关负责举办各种生产贷款,实行经济扶助;限制放领耕地的转移和不自耕。

统计表明,从1951年-1976年,台湾先后9次出售公地138957公顷给286287农户,政府将放领公地的租金或地价得来的367,366,416公斤稻谷和1,254,768,525公斤甘蔗,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转作扶植自耕农的基金,新增加自耕农农户为194,823户。获得土地和扶助的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农产品增加。

第三序列阶段:土地私有化——耕者有其田

1952年7月,蒋介石主持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会议,拟定在台湾地区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私有化措施,贯彻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民生主义”。1953年1月,立法院通过了《耕者有其田法》。同年4月,省政府颁布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和《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发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凡私有出租耕地,地主可以保留相当于中等水田3甲或旱田6甲,超量土地一律由政府征收,转放于现耕种的农民受领;政府补偿地主被征收的土地地价,价额为征收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以实物土地债券7成、公营事业股票3成的方式搭配补偿。政府发行实物土地债券,分10年20期还本付息,另外的3成自愿将债券以股权股份的形式投入到政府开放的水泥、纸业、工矿、农林的四大经营性行业;征收耕地一律放给现耕佃农与雇农,放领地价与征收地价相同,加算年息4%,由受领农民在在10年内分20期偿付。

在“耕者有其田”政策实施过程中,陈诚制订了推进的五项原则:

1、采用和平渐进的方法,合理规定地主的土地保留额,合理规定地价,先征收保留额以外的耕地,然后由政府贷款给农民,再以协议方式,购买地主并不耕种的保留地,以求全面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2、土地的征收与放领,由政府办理,避免地主和佃农直接交涉的矛盾。

3、政策的实施,务必在原耕种人、原耕种地块和原有经营方式下进行,务求安定的改革。

4、兼顾教育、公共事业和工商企业所有的耕地的需要,规定免征对象和范围。

5、保护自耕农,防止耕地中途转移出租,设置生产贷款,奖励承领人之间的现代化经营合作方式。

耕者有其田法规、政策的实施,使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成为了自耕农,彻底避免了农村的困乏,消除了围绕土地所有制而展开的土地所有者和耕种者不一致的矛盾。

农村中的赤贫阶层在消除中,中产阶层得到蓬勃发展,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

同时,那些自生产能力较强的原农村富裕阶层不是被从经济和肉体上消灭,而是在私有财产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被引导进城市,进入工商业建设中,为台湾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化奠定着不可动摇的基石。

在人类经济发展历史上,最初,土地是以公共所有的形式呈现给人们的视野的。但人人共有的土地,没有人会愿意去尽心尽力呵护,因而没有效率,这就是人类生产能力已经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后试图保持土地共有制没有不失败的根本原因。但是,在工业及其现代化、人口城市化还未实现的时代和地区,土地过于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的私有制也是危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仍然无法解决土地生产能力的保护和效率的提升,相反巨大的贫富差异基础上建立的金字塔社会结构模式必然带来社会震荡的程式化,从而使社会整体和人的个体的发展成为泡影。

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台湾在土地领域里的产权和所有制形式的选择,首先为国民党政权在台湾的稳定提供了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坚实的农村基础,促进了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和现代性转化。同时应当看到,它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同阶级利益可以调和、可以转化和传统的金字塔社会结构模式向现代性纺锤型结构模式转化的实践样本。

成于2002年4月24日

[资料来源:《台湾政坛风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国民党在台湾》和《土地改革纪念观》(网络版)《蒋介石和宋美龄在台湾的日子》(网络版)、《蒋介石政治关系大系》(网络版)、《蒋介石的宠将:陈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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