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军近日和父亲回四川老家周勇军在2015年12月6日提前两年释放后,得知母亲已去世,遂去母亲墓前凭吊多日。近日,周勇军陪同其父一同回到他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东宁乡。下图是他与其父亲的照片。从照片可以看出,周勇军已经戴上了高度近视眼镜。周勇军在2008年入狱前视力极好。他在2011年判刑九年后,狱中关押的头几年几乎失明。周勇军的父亲因周入狱身体完全垮掉。母亲在周勇军出狱前半年去世。

周勇军在2008年9月持有马来西亚Wang Xingxiang 名字的护照入从澳门入境香港,被香港海关拦截。后香港当局将周勇军送到深圳罗湖海关。中国当局关押对其秘密关押七个月后,以其意图在香港欺诈一案起诉周勇军。2010年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并判周九年徒刑。2015年12月减刑22个月后,予以释放。

周被香港当局送回大陆后,在香港引起很大影响,并引起国际关注。曾经和周勇军在1989年关押在一起的李进进律师将周案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反对任意羁押”工作小组。该工作组做出决定,认定中国当局对周勇军的关押属于任意关押,并将案件记录在2010年的世界人权案件的纪录中。

附件:

2011年联合国关于周勇军案的判定书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

关于任意拘押工作组

传真:(41(0)22 917 90 06

电传:UNATIONS, GENEVE

电话:(41)(0)22 917 92 89

网址www.ohchr.org

电邮: [email protected]

地址: Palais Des Nanon

CH-1211 Geneve 10

关于: G/SO 218/2

2012年2月6日

亲爱的李先生:

我想向你提及关于任意拘押工作组第61次会议的情况。在那次会议中,工作组通过了提交给工作组一些案件的意见书。

根据工作组工作程序第8段的规定,我将No. 29/2011 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附件提交给你。这个意见书是关于你的组织提交的一个案子。

这个意见书将收入工作组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

你真诚的

米格尔•拉马

关于任意拘押工作组秘书

Mr. Jim Li, Esq.

401 Broadway, Suite 1705

New York, NY 10013

Fax (212) 334-0322

Email: [email protected]

意见书序号2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0年2月1日提交给该国政府

关于周勇军

该国不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约国

1. 关于任意拘押工作组是依据人权委员会1991/42号决议所成立的。工作组的任期根据1997/50号决议予以澄清和延长。人权理事会根据其2006/102号决议案继承该任期决议书。 2010年9月30日通过的15/18决议延长了该任期三年。根据工作组工作程序,本案已经提交给了该国政府。

2. 工作组任定下列情况为任意剥夺自由:

a. 当自由被剥夺而无没有提供明确的法律根据时 (当服完刑期后或有了适用的赦免法之后仍被监禁的);(第一类);

b. 当因为行使了《世界人权宣言》第7,13, 14,1 18, 19, 20和21条的权利而被剥夺自由的时候;(第二类)

c. 当《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相关的人权国际公约等国际规范全部和部分地未受到遵守并使其自由被任意剥夺的时候;(第三类)

d. 当难民、移民、或政治庇护申请者被长期关押而得不到适当的行政或司法补救的时候;(第四类)

e. 当因为出生、国籍、族裔、社会籍贯、语言、宗教、经济条件、政治观点、性别、性倾向、残疾或其他社会地位受到歧视并无视人权的公平性而被剥夺自由而构成违反国际法的时候;(第五类)。

案子的提交

案件来源提供的资讯

3. 周勇军(在中国户籍上登记为周勇军,后当局改为周迓洲),出生于1967年,是美国接受的政治难民和永久居留者,也是参加1989年学生抗议运动的领袖和著名的政治异议人士。

4. 2008年9月28日,周持有被认为假的名为WANG XING XIANG的马来西亚护照从澳门到达香港上环码头,在其意图进入香港时被逮捕。 周被香港警方就几封来自海外的以WANG XING XIANG 名义写给香港恒生银行的诈骗信件进行讯问。经过几个小时的调查,香港警方不认为周是写信给香港恒生银行的人,因此释放了他。但是周勇军被香港移民当局关押到2008年9月30日。

5. 周在2008年9月30日从香港送到中国广东的深圳市。据报道,周被香港的移民当局交给了中国的警方或国家安全部门。从那时起,直到2008年5月8日,周被秘密关押而且其身份不予以登记。

6. 周从2008年9月30日先是在深圳第二看守所关押7天,之后被转到深圳第一看守所。

7. 据案情来源,周在2008年11月7日承认自己是周勇军,但是当局仍然不登记其身份。 他在深圳第一看守所以20号囚犯的名义关押,后来转到深圳盐田看守所后以“王华”的名义予以关押。

8. 2009年5月8日,中国警方第一次用周勇军的真实身份以诈骗的罪名正式逮捕周。随后,他被关押在中国四川遂宁的拘留所。

9. 根据提交的材料,周勇军在深圳第一和第二以及盐田看守所受到虐待。据称,周勇军的家属因为找到北京著名的政治案子辩护律师莫少平后受到威胁。周勇军后来辞退了莫少平。中国当局为周指定了一个律师。据报道,周勇军的律师不被允许翻阅周勇军的全部案卷。

10. 根据案件来源,周勇军的案子在2009年11月19日在中国四川射洪县开庭审理。据称,周的审理是在严密的保安情况下在一个秘密的地方举行。

11. 2010年1月15日,周勇军以诈骗罪(未遂)在射洪县被判刑九年并被罚款8万元人民币。周据称否定对他的指控并上诉。

12. 周勇军在这次被逮捕前曾被中国当局逮捕过两次。第一次逮捕发生在学生抗议后的1989年的6月。据报道,周勇军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学生抗议中被选为北京高等院校自治联合会的主席。在1990年3月,他以反革命煽动罪被起诉。在被逮捕约两年后,周勇军被释放。在周释放后, 四川当局拒绝为周勇军上户口。至此,周勇军成为一名黑户人口。

13. 1998年12月周勇军又在广州被逮捕。他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判三年劳动教养,罪名是他在1992年非法偷渡出国。据报道,在这三年期间,周勇军在劳改营被强迫劳动并受到虐待。

14. 在2001年周勇军被释放后,据称中国当局不以周勇军真实的身份上户口,而是以周迓洲的名字并且用1967年9月15日的生日上了户口。

15. 据报道,周勇军在2002年在美国申请入籍。他的申请在美国国土安全部待批。

16. 案件来源声称,周勇军的羁押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所以是任意拘押。案件来源指出,香港当局没有法律根据将持有第三国护照或无国籍的周勇军送到中国的警方手里。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保有独立的司法权。案件来源强调,将周勇军送到中国的警方手里违反了1990年的香港基本法和1984年的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7. 案件来源声称,中国当局没有审理周勇军一案的管辖权,故不应当以诈骗罪审判周。案件提交者申辩道,所谓的诈骗行为不发生在中国大陆。同时,周勇军在逮捕的时候持有美国的永久居留身份,不承认自己是中国公民;另外,所谓的受害者是香港的恒生银行或海外的个人,不是中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18.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和第8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的规定,中国的公安机关对周勇军案没有管辖权。

19. 案件来源称,周勇军的律师权利遭到剥夺。根据报道,他的家人受到威胁以及他是在逼迫的情况下解除他最初的辩护律师莫少平的。

20. 另外,案件来源声称,周勇军被关押和判刑与他作为一个政治异议分子和作为1989年天安门学生运动的领袖的政治背景有密切的关系。

中国政府的答复

21. 中国政府在2010年5月的答复中,确认周勇军在2009年5月8日被中国四川射洪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22. 周勇军在2008年5月以WANG的名义写给香港恒生银行三封信,要求向另外两家银行转款六百万美元。这些信指定了不同的收款人。当银行职员确认这些信的时候,发现信上的签字与银行帐号的签字记录不吻合,而且据报道,帐号的持有人已经死亡。所以转款并未发生。

23. 四川射洪县人民法院谴责周的行为,判其9年徒刑和罚款8万元人民币。周上诉,四川遂宁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4. 中国政府还说,周勇军得到了三个律师的帮助,他的辩护权得到完全的尊重,他的律师在庭上自由地为他进行辩护。庭审是公开的,他的五个亲戚都出席了审判。另外,尽管在开庭前,周勇军有病,但是他得到了医疗治疗,一个法院指定的医生确认他的健康良好可以适应庭审。政府还特别强调,是周勇军本人不让莫少平律师代表他出庭辩护的。

25. 最后,政府说明,周勇军具有中国国籍,中国政府对其犯罪行为有管辖权。

案件提交者的反驳

26. 案件提交者提交了纽约李进进律师的信、周勇军关于他关押条件的信以及周的父亲和未婚妻的信。他们确认中国政府在未知案件管辖的情况下以所谓的诈骗罪秘密关押周达7个月之久。案件来源重申,周的案件不是公开审理,参与旁听的人都是有选择的,而且所谓与诈骗有关的银行和确定犯罪人身份的专家都没有出庭作证。所有要求澄清这些问题的请求都被法院驳回,辩方不能自由和不受障碍的接触案卷。

27. 案件提交者指出,中国政府就周勇军是在警方的压力下解雇其律师以及他没有得到足够的辩护的事实没有予以辩解。

分析

28. 《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禁止任意关押和逮捕:“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29. 禁止任意关押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被权威性地认定为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范 (Jus cogens) (见人权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的评论第29号意见,CCPR/C/Rev.1/Add.11, 31 August 2000, para.11)。本工作组在其决定中要遵循这个规范。国际法庭甘卡豆•特瑞达德法官在2010年11月30日有关阿曼达•萨德•迪阿咯的判决中(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共和国)关于任意性的国际习惯法的分析,有有助我们理解这点(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hmadou Sadio Diallo (Republic of Guinea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Merits,Judgment of 30 November 2010, ICJ Reports 2010, para. 79;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Cancado Trindade, pp. 26•37, paras. 107-142)。本工作组采纳那个判决的观点。本工作组做出的其他决定以及联合国特别程序的决定中包含的法理也是案件分析的法源。

30. 在这个案件中,中国政府在承认周勇军在2009年5月8日被逮捕的时候,没有就周勇军从2008年10月从香港送到中国后的秘密关押予以任何辩解。在这段关押期间,周勇军的家属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就这个问题,本工作组在其年度报告中重申道,“秘密关押毫无疑问地违反国际人权法。即便是在紧急状态或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任何国家都不得允许无限期的秘密剥夺个人的自由,使其在法律的范围之外并得不到法律或人身保护令的保护”(UN Doc. A/HRC/16/47 ,para 54)。秘密关押以及关押中所受的不当待遇和没有及时告知被关押者的权利和让其面见法官导致了本工作组得出结论,周的关押是任意的,符合本工作组审核案件的第一类审核标准。

31. 同样,中国政府对于周勇军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没有认真和细致的反驳。政府没有就周勇军被迫解雇其律师和周的家人受到威胁、参加旁听的人是有选择入内的、和涉及到被诈骗的银行没有出庭作证等指控予以反驳。另外,中国政府没有提出确定周勇军是诈骗信件的作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中国政府也没有就国家的检察机关告知周勇军的家属周的案子是政治性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子的指控予以反驳。在缺乏对这些指控反驳的情况下,本工作组得出结论,周的被羁押是违反一系列公平审判原则的结果,符合本工作组审核案件的第三类。

决定

32. 基于以上分析,本工作组做出以下决定:

周勇军在2008年10月到2009年5月期间被剥夺自由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本工作组审核案件所适用的第一类标准。周勇军在此后被剥夺自由也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符合本工作组审核案件所适用的第三类标准。

33. 基于这个决定,本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就周勇军的情况予以补救,立即释放周勇军并给予周勇军得到有效补偿的权利。

34. 工作组建议中国政府考虑通过《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2011年8月31日通过

来源:作者脸书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