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治

一、人性的本质是什么?

——人性的本质决不仅仅是性善或性恶的问题,人性与其他动物性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人的欲望永远是一个变量,而其他动物的欲望则是一个基本不变的常量。也就是说,人这种动物的欲望或需求是不断变化,不断产生,它是一种永无止境的变量;而其他动物则是在它的某些基本欲望或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不再产生新的欲望。例如,一般的动物在吃饱喝足,完成吃喝拉撒睡和繁衍后代的生殖活动之后,就再也不会有别的什么需求了。但是人这种动物则不是这样。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是人类那无穷无尽、贪得无厌的野心和欲望塑造了一部充满了血与火的人类贪婪史。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拥有能不断满足其欲望和需求的条件,他就会利用这种条件去满足其不断产生的永无止境的各种各样的欲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是自己那无穷无尽的欲望和需求的奴隶。

二、什么是政治权力?

——人们通过纳税及其他形式(如选举)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建立起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以及其他各种权力机关,这些权力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统称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用于管理公共事务、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工具。它是人世间一种能量巨大无比的工具,利用这种工具去做任何事情,几乎没有办不成的。可见,政治权力几乎是一种无所不能的力量。

三、为什么人性与不受制约地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相结合就必然产生腐败?

——一个拥有无穷无尽的欲望和需求的人,如果他是一个普通的平民百姓,那么,他只能在他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去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满足是有限的,因为他的能耐是有限的,因此,尽管他的欲望是无限的多,然而他只能满足其中较少的一部分欲望和需求。但是,同样是这样一个人,如果他经过某种途径掌握了政治权力,那么,就会出现这么两种后果:第一,这个人是在民主政治下掌权,他行使权力的行为受到各种具体、明确、有效的限制,那么,即使这个掌权者内心升腾着万般的欲望,这个掌权者也只能用权力去为公共利益服务,没法用权力去谋私,去满足自己的各种欲望;第二,这个掌权者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受限制或没有受到有效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人类那贪婪的天性就会促使他不顾一切地利用手中掌握的能量巨大无比的政治权力这一工具去满足自己那无穷无尽的欲望和需求,把本来应该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权力非法地用于为个人的一己私利服务,这种现象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腐败。阿克顿说得好:“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往往也都是一些坏人。当他们作为普通人的时候是如此,而当他们掌握了权力行使权威的时候就更是如此。”掌权者的惯性是拼命行使权力,直到遇到障碍为止。

四、怎样才能有效地把腐败遏止在最小限度?

——要想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彻底消除腐败,在人类目前的智慧水平下是不可能的,只能把它遏止在最小限度。把腐败遏止在最小限度的有效措施有:一,由人民定期地、自由而公正地选举各级行政长官,或罢免他们;二,实行权力分立(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相互制横;三,实行多党竞争,轮流执政,让在台上的掌权者诚惶诚恐;四,实行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成为捍卫正义的堡垒;五,实行新闻舆论自由,让那无孔不入、如水银泻地般的传媒时刻盯着掌权者的一举一动,随时予以揭露。实行上述措施,有助于把腐败遏止在最小限度。

五、为什么要实行三权分立?

——这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政治权力是一种能量巨大无比的力量,运用这种力量去办事,无论好事还是坏事,几乎无所不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治权力也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这种力量一旦全部集中在某个人手中,那将对社会和每个社会个体的自由和生命造成致命的威胁和灾难,因此,必须想方设法对权力进行严格而仔细的限制,这是经验告诉我们的真理。在人类目前的智慧水平下,人类发明了将这种能量巨大无比的力量根据其功能划分为三大块的制衡机制,让这三种势均力敌的力量相互制衡,把权力的祸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迄今为止,我们还未找到比这更好的方法。第二,实行权力分立,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垄断,防止社会的命运被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所操纵,从而防止社会和个人失去自由。阿克顿说过,自由只存在于权力分立的社会里,专制则存在于权力集中的社会里,只有把权力放在监督的集中营里,自由才得以安然无恙,你才不必害怕什么。

六、为什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ruleoflaw)?

——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文明状态下,人学会了服从理性的规则,因此,文明社会实行法治,而野蛮社会实行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服从、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则必须是善良和正义的(亚里斯多德的定义)。”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保证政府和人民都遵守法律并且这种法律又是善良和正义的呢?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政府和人民守法。要使人民遵守、服从国家的法律,这很容易,因为有强大的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大威力足以使任何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有不遵守法律的公民,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立即受到执法机关的追究。因此,使人民守法无需什么条件。

怎样才能使政府也遵守、服从法律呢?一个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不受人民监督、也不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完全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不遵守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完全可以不服从遵守法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当政府官员由人民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后,政府守法才有了保障。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要依法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人民除了依法罢免或弹劾外,这些官员还将受到司法追究。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独立的司法机关和时刻监督政府的新闻舆论,使得政府官员的违法防罪行为无处可逃,迫使执掌大权的政府执法人员也不得不服从并遵守法律,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就确保了政府本身也服从、遵守法律。

其次,怎样才能确保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呢?法律的善良和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极其精神符合社会道德良知的要求,反映并体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维护人权,捍卫公民的正当权益等。在专制社会里,当法律是由专制者凭个人主观意愿制定的话,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是不可能体现善良和正义的。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时,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定期选举那些能够体察民情、了解人民的呼声和愿望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只有由这样产生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才会反映道德良知的要求,体现人民的愿望,捍卫公民的人权,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即使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者制定了与维护人权的宪法不符的法律,民主制下的违宪审查机关也能及时纠正这种弊病,确保民主制下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讲,只有在确立了民主制度并将其真正付诸实践的地方,才会真正出现法治状态。只有在法治社会里,人权才有保障,社会才能进步。因此,只有实行了民主,才会有法治。

七、什么是司法独立?怎样才能使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负责审判的司法机关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干涉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无论这种限制或干涉是来自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社会团体或是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法官都应该置若罔闻,决不听从,法官只听从法律、正义和超越于正义之上的良心进行审判。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个人的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地进行审判,即使是他的领导也不能干涉他的审判活动。所有的国家都有司法机关,但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独立的。所有专制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没有独立地位可言的,甚至是实行专制的工具和帮凶。要使司法机关获得真正的独立,必须采取这些有效措施:第一,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三权分立,相互制横,使司法权获得同立法权、行政权平等的地位;第二;司法机关的活动经费由议会拨款,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拨款,这样就消除了来自行政机关对司法独立的威胁和压力;第三,禁止任何政党在司法机关内设立什么党的组织,防止司法机关成为偏私的政党工具;第四,法官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法官无过错的话,终身任职;第五,实行新闻舆论自由,使舆论自由成为捍卫司法独立的一道坚强的屏障,因为自由的舆论会使任何干扰或威胁司法独立的企图都被及时揭露从而归于失败。

八、为什么说司法独立是捍卫人权与法治的重要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在捍卫人权方面的保障机制表现为:第一,如果是公民之间发生了侵害人权的行为,那么,独立的司法机关将会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维护人权;第二,如果是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权,那么,独立的司法机关将按照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裁决,对受害者实施救济,并责令行政机关撤消或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或撤消行政机关那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的政令和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障人权;第三,如果是立法机关制定了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法律,那么,独立的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将行使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职能,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使执法机关不再执行这种无效的法律,从而捍卫了宪法的尊严,也就是捍卫了人权,因为宪法就是人权的保证书。

独立的司法机关在捍卫人权方面的上述保障机制,恰恰也是捍卫法治的保障机制。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知道,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遵守的法律又是善良的。司法独立在捍卫人权方面的前两大作用,恰恰保证了政府和人民都守法,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则保证了被政府和人民所遵守的法律又是善良的。

九、什么是良法与恶法?

——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所谓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侵害人权,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

十、怎样才能使法律成为良法而不成为恶法?

——要使法律成为良法而不成为恶法,必须具备如下保障机制:一,立法机关的代表必须由人民定期地、自由而公正地普选产生,使立法者随时倾听人民的呼声和愿望,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二,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的职能,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对违宪者宣布无效,从而保证法律的善良;三,实行新闻舆论自由,这样,既可以让社会的真实情况顺畅地反馈到立法者,也可以把立法者的活动随时反馈给人民,让大家对法律的制定表达各种各样的意见,畅所欲言,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的偏私。一般说来,只有民主政治才能保证法律的善良,才能出台良法。在专制政治下,法律是独裁者个人意志的体现,根本无法保证法律的善良,相反,法律往往是专制的工具或助虐器,是独裁者邪恶勾当的骗人外衣。

十一、为什么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不至于成为权力任意践踏的对象?

——出现法治社会的前提是这个社会首先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只有在民主政治下,由人民选举产生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才能确保法律的善良和正义;只有在民主政治下,由人民选举产生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才能使执法的政府官员忠实地执行法律,而不至于执法犯法;只有在民主政治下,司法机关才能独立地进行审判活动,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在民主在政治下,司法机关才能行使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的职能,监督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由此可见,只有在实行了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里,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不再成为独裁者的工具,成为权力任意践踏的对象。

十二、为什么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司法判决才能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而基本上不需要法院派人去强制执行?

——在法治社会里,由于实行民主政治,确保了法律的善良和正义,这种善良而正义的法律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人们从内心深处认可并拥护这样的法律,因而也就会在行动中主动遵守这样的法律;其次,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捍卫正义,“正义必须实现,但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审判活动公开进行,有一整套明确而具体的程序法保证诉讼过程的每一步都是公开的、公平的,诉讼双方的当事人都看在眼里,对自己认为不公正的举动和判决随时可以提出抗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又是又是人们认可并拥护的法律,从这种程序法和实体法所保障的诉讼活动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当然会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而基本上不需要法院派人去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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