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版的《哲学评论》上登载了肖阳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中译》一文。文中,肖阳先生对将“civil disobedience”译为“非暴力反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译成“公民不服从”较为恰当。随后,何怀宏先生对这一见解提出商榷,写了《关于“civil disobedience”的翻译——答肖阳的批评》。肖阳的原文是针对罗尔斯《正义论》第三个译本的。这个译本到现在为止,我都没见到过——我因为不大满意何怀宏等三人的译文,希望能找到一个更好的译本,因此一直关注此书的翻译。何怀宏先生也说没有见到过,认为“很可能是讹传”。何怀宏先生为什么要出来回答呢?我想,可能主要原因在于,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中译本,是由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三人合译的。该译本已于1988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在这个三人合译的本子里,“civil disobedience”的中译正是为肖阳所批评的“非暴力反抗”。二人的学术讨论已经过去多年了,即使是在当年,这次论争就并不引人注目,今天自然更加少有人有兴趣。然而,重提这场争论,却可得出一些对今天中国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不无益处的意见:其一,无论是“非暴力反抗”,还是“公民不服从”,都是中国传统中不曾出现过的概念,都是进口货;其二,国人知晓这些名词,是极为晚近的事情;其三,由名词和观点都是不到二十年间才有的这一事实,作进一步推理,大致可得出下述结论:无论是“非暴力反抗”运动,还是“公民不服从”运动,在中国都是新鲜事物,既是新鲜事物,那么,这种理论在中国是否适用,以及是否能适用成功,既是可以尝试,也是可以讨论的。

何怀宏先生的回应文章,作为附录,收在《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一书中。《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是何先生编辑的。从这本书的题目叫作“不服从的传统”,而非“非暴力反抗的传统”可见,何先生采纳了肖阳的意见。这本出版于2001年的专辑,收录了有关公民不服从的几乎全部重要理论著作,给西方的公民不服从传统拉起一条贯通古今的粗线。线的开头是苏格拉底,经康德、梭罗、甘地、马丁。路德。金、汉娜。何伦特、罗尔斯,末端则握在还活着的罗纳德。德沃金手中。专辑通过收录其中的《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公民不服从”词条,把这些古往今来的对公民不服从观念有所贡献的历史人物们,以及虽无专著,但同样在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霍布斯、卢梭、洛克、休谟、马克思等,全部给串通了起来。说这是一本中国所有有志于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者必读的教科书,应该不过分。

不过,依笔者所见所闻,这本对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好书,在今天的异议人士中好象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郭飞雄、秦耕等热衷于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知名人士口中听得最多的,是《甘地传》等。大约从上世纪末开始,直到今天为止,甘地和路德。金等人在中国异议人士中享有相当高的威望。据说高智晟很崇拜甘地,而李柏光博士在接受小布希总统接见时,就重点提到路德。金,颇有继承其遗志之志,刘晓波和余杰等知名异议作家笔下,提得最多,主张最力的,大抵也是“温和抗争”。特别是“911”之后,“非暴力”几乎成了全世界和中国异议人士及中国共产党当局共用的核心词,与此相对应,“暴力”被排挤到了政治学的边缘。似乎只要是暴力,用于任何目的都反文明。而在二十世纪初页的争取网络言论自由和维权风潮中,确实也掀起一股非暴力反抗运动的“小高潮”。然而,从2003年主张向古巴朝鲜学习的“胡温”正式掌权开始,到今年以高智晟、郭飞雄双双被捕为标志,历经两年多的持续打压,中国刚刚诞生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出师未捷身行死”,跌进了低谷。为什么会这样?维权面临困境,非暴力反抗似乎此路不通,中国的自由民主之路到底如何走才有可能走得通?我相信,这是海内外自由民主人士共同面对的问题。借助于《人与人权》的约稿机会,我希望能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心得——写作本文,并不表明我有指明一条通向自由民主的正确的阳光大道的打算,只希望对世纪初页这几年的民间抗争进行一次反思,但愿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我认为,在中国今天的情况下,为民主努力奋斗的人们选择“公民不服从”或者“非暴力反抗”,并无不可,但以此排斥其它路径,则是应该商榷的。我的这个看法是重读罗尔斯《正义论》时形成的,因此,便得结合这本巨著来完成上述观点的论证。

罗尔斯的《正义论》,据说在国外是一本相当权威的著作。有论者认为,自这本书问世以来,关于政治和伦理学方面的争论,要么是在罗尔斯划定的题域内,要么站到他对面。然而,正如徐友渔先生所言,罗尔斯在中国却受到了冷遇。徐老师的论据是,从二人观点被中文作家引征的频率来看,哈耶克远远超过了罗尔斯。从笔者接近保守立场的自由主义视角看,罗尔斯受冷遇并非没有道理。其民主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其理论体系中被广为诟病的“差别原则”,以及政治建构主义背后的理性主义方法论,与其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则,存在某种内在紧张关系,推论的最终结果,有无法自圆其说之感,起码对于我而言,就没有哈耶克和诺齐克的自由主义吸引力大。然而,这并不表明罗尔斯就一无是处。在我看来,罗尔斯对当今中国的实际影响,也许要大于哈耶克。这也许与他的民主社会主义中有个“社会主义”有关,因此在受到右派们冷落之时,在所谓的左派中却占有一席之地。举例来说,《正义论》中关于市场经济与产权公有或私有无关的思想,与邓小平的社会主义不排斥市场经济论,二者应该存在某种关联。不仅两人的观点相同,而且从时间先后看,似乎也有迹象表明邓小平受到罗尔斯理论的启发,《正义论》首次被翻译成中文出版是1988年,邓小平的社会主义也可搞市场经济的观点大约是九十年代初期才见诸官方媒体的。如果我的上述猜测今后被证明是成立的,那么,虽然我坚决反对邓小平杀人,但还是要肯定他突破公有制的作法。

徐友渔老师是中国当今著名的自由主义领军人物之一,他说罗尔斯受冷遇,应该是不仅从客观上讲,而且大概也包含其自由主义者的主观偏好。在自由派人士中,据笔者所知,研读过罗尔斯《正义论》的人,远不如研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的人多。但是,哈耶克那里没有公民不服从理论,至少是没有成系统的理论,而在《正义论》中,公民不服从理论被认为是维护正义制度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受到罗尔斯的高度重视。在《正义论》第六章中,罗尔斯使用大量篇幅,建立起一套相当完备的公民不服从理论。这些理论也收在《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中,其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定义。罗尔斯对公民不服从作了非常清晰的界定,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我们诉诸共同体的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我们所考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没有得到尊重。”在罗尔斯看来,公民不服从是一项正当的公民权利。

二、特征。罗尔斯总结公民不服从有四大特征:1、表示不服从者认可除所抗议的法律或政策之外的法律体系,即构成其所在社会的法律框架的主体是合乎正义的,也即合乎他的第一第二正义原则。反抗的目的是纠正少数部分有失正义的法律政策,而不是反对一个根本不正义的制度。如果一个社会是没有宪法的,或者其总体法制是不正义的,就不适用公民不服从。

2、公民不服从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应当接受惩罚。这种惩罚之所以必须,在于这个社会的总体宪法和法制合乎正义,因此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惩罚,不对违法者施加惩罚便不足以维护法治。但法律对正当地行使公民不服从权利者所实施的惩罚,应当非常轻微,或者不予事实上的惩罚。罗尔斯还间接对“两个正当”——宪法法律正当与公民不服从正当——相互冲突的原因作了讨论,他认为主要是多数裁决这一程序原则优先所产生的副作用。

3、公民不服从是政治行为。在证明公民不服从时,不求证于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尽管这些东西符合并支持公民不服从的主张。如果声称自己的行为是非政治的,也就否定了自己是在进行公民不服从。由此推论,对那些声称自身行为非政治化的人们,我们可以视其不是在从事公民不服从。

4、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行为。我们可理解为,当且仅当是反抗部分非正义法律政策之时,公民不服从才必须公开进行。这个观念从反面理解便是,如果反抗政府的人们所面对的,不是一个总体上是正义的宪法制度,或者所从事的反抗活动不适合上述支持非暴力反抗的各种基本要件,那么其行为是否公开,便没有一定之规。不公开未必不合乎正义,未必就是邪恶,未必就是违反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采取一种可躲避惩罚的反抗方式,一种降低反抗成本,特别是既达到反抗不正义政府,又保护自身安全的目的,并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这从美国政制实践中可见一般。在美国,尽管人们认为从事公民不服从者的行为应当公开化,但政党的内部活动却是不公开的,美国的军事秘密也是不公开的。即使是民主国家,并非所有行为都必须并只有公开才文明。“水门事件”就是证明,总统刺探对立政党竞选机密也是犯罪。这些年来,在中国异议人士中有一股子“公开热”,热衷于公开的异议人士们片面坚持“事无不可对人言”等并不能成为普遍原则的古训,夸耀自己人格光明磊落,并有以此要求他人之意,是极其幼稚的,其行为无异于主动给中共当局抓捕异议人士奉献花名册,无异于主动给专事构陷的法庭提供“证据”。

三、条件。罗尔斯明确地说,他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只适用于特定时空环境,并非普适的。在罗尔斯看来,把公民不服从付诸行动,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是,整个社会有一种构成政治基础的大家共有的正义观。根据这种正义观,公民们管理他们的政治事务并解释其宪法。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对环境有相当严格的要求,他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是专为那些接近正义的社会,即一个就大多数情况来看是组织良好的、不过其间确发生了对正义的严重侵犯的社会而设计的。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只能适用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中,是对那些承认并接受这一宪法的合法性公民而言的。”公民不服从是否适用于非民主形式的政府,是否适用于非民主政制下的抵抗情况,特别是是否适用于改造甚至推翻一种不正义的腐朽制度,对此,罗尔斯持否定态度。罗尔斯特别提请人们注意,不应该过高地期望于公民不服从理论。

四、社会功用。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现代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大家们认为,公民不服从的社会功用:是一种稳定宪法制度的手段,被用来禁止对正义的偏离,并在偏离出现时纠正它们。是对宪法法律的补充——只是一种必要的补充,而不是用于建构或改造宪法法律政体的根本手段。

五、公民不服从并不反对激进革命。在罗尔斯看来,公民不服从不是取代或排斥激进革命的理论。公民不服从与激进革命只是不同社会制度和时空环境下的不同选择,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罗尔斯甚至肯定好斗行为在某些特定时空环境下的合理性:“社会基本结构被好斗者认为是如此地不正义、或者如此地大大偏离了它自己信奉的理想,以至于好斗者必须准备走上激进的、甚至是革命的改革道路。这一点是通过唤醒民众、使他们觉悟到需要一个根本性的改革来做到的。确实,在某些环境下,好斗行为和其他种类的抵抗肯定是正当的。”公民不服从,或非暴力反抗也不是公民对抗不正义政府的唯一有效和文明的手段。罗尔斯说:“只有在某种在相当高的程度上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正当地的非暴力反抗通常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罗尔斯在此使用了“只有……才”这样的条件语句,强调公民不服从的必要前提,“在某种在相当高的程度上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我称之为“罗尔斯前提”。只有在具备这个前提的社会中,公民不服从才是正当的,有效的,可行的。罗尔斯还从反面论证道,“但在一个分裂的社会和一个由集团个人主义推动的社会里,非暴力反抗的条件是不存在的。”我们可以认为,在罗尔斯看来,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种普遍认可的正义感,如果没有诉诸于全体公民的正义感的可靠管道,即如果公民进行非暴力反抗的行为遭到舆论管制,因而不能为多数公民所知晓,在这种情况下,还坚持公民不服从“是否明智是相当成问题的。”因为除非我们能诉诸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否则政府,特别是掌握在邪恶力量手中的政府,就可能由于利益计算的指引而使用更强制的压制手段,从而也就使得公民不服从在付出惨重代价之后,最终却起不到改造法律和社会的实际效用。

对于处于根本不正义的专制政府奴役之下的人们如何争取正义和自由,罗尔斯虽然并没有开出自己的处方,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到相当精当的洞见。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一个政府,它侵犯根本的平等自由,持续地、有意识地侵犯平等自由的基本原则,便只会导致屈从或导致反抗,而不是导向公民不服从。

当然,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是西方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学领域集大成之作,但毕竟也只是一家之言,我们可以学习他,却不可将他的话当成圣经,当成“最高指示”,公民不服从,非暴力反抗,是否必须并且只能在具备“罗尔斯前提”的社会中才能进行,说到底还是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不过,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这样说,用“罗尔斯前提”否定在中国从事公民不服从固然未必正确,在不具备“罗尔斯前提”的社会中,却用公民不服从或非暴力反抗排斥其它路径,确实未必合理。

首发人与人权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