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北欧华人》转载了笔者的一篇杂文《这样的“国家”不爱也罢》。那篇文字似乎很触动了某类人的神经,有位自称“市井人”的“爱国者”写了篇《有感》,对笔者进行人身攻击。该文概念和逻辑混乱,且骂及父母,因此笔者一直不屑反驳。近来读了几篇北京御用学者以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为名而鼓吹“国家主权”即“集体人权”的奇文,笔者才明白,“市井人”一类爱国者的狭隘与蛮横实在颇具“中国特色”。也难怪邓小平那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怪论会被奉为“至理名言”。

这类爱国者的狭隘,首先在于他们的“国家”和“人种”观念。他们坚持认为,中国人只能有一个“国家”,而且必须专爱这个“国家”,否则就不配生为“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这就是“国家”问题上的“爱情至上”及“爱情专一”论者。例如“市井人”就断言笔者“不爱自己的祖国”、“不爱自己国家的人”,且耻于中国人的黑发、黑眼,并“建议”笔者“去骂你的爹娘”后跳河。起因无非是笔者指出了那种迫使国民“做帮凶、做奴才、做叭儿狗”的“国家”不必爱、不值爱、不该爱,强调了不幸沦为其国民的耻辱和悲哀。西人谓:“不自由,毋宁死。”国人曰:“不爱国,勿须活。”这大约就是中、西人权观的基本差异。

我们平时称之为祖国的“中国”,本是抽象的人文(地理、历史、文化)概念,而某个“国家”(State)则是具体的政治实体。“国破山河在”──中国的存在并不取决于某个政治实体的兴亡,或是否承认它的合法性。

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国家”。仅就本世纪而言,在中国版图上就先后出现过至少5个“国家”。1911年辛亥革命时,统治中国的“国家”是“大清帝国”。1912年1月1日,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党人创立了“中华民国”。因此,在清帝逊位前,中国国土上就有2个可供“爱国者”选择去爱的“国家”。1921年“外蒙独立”,在“中华民国”统治的国土上分裂出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31年“9.18事变”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在其军事割据的地区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创了近代史上“两个中国”的先例;直到1936年西安事变后,中共与国民党达成合作抗日的协议,才取消其“国号”。而自1949年中共再次“建国”至今,在当年“中华民国”的版图内,一直有3个自称为“国家”的政治实体──2个“中国”加1个“蒙古”并存。在中国的传统版图以外,还有个以华人为主的“新加坡共和国”。

即使是从“土地”和“人民”的角度出发,有乡土和乡民、县土和县民、省土和省民、国土(Country,也译国家)和国民(Nation,也译国家或国族)、地球和人类。此外,“中华民族”并不都是黑发、黑眼的“黄种人”,新疆有些少数民族就是黄发、蓝眼的“白种人”。华人也不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除了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公民以外,全世界还有3,000多万“外籍华人”。生为某一个“国家”的国民,不是自己能够选择的。只有“市井人”那样的爱国者,才会想到去找自己的爹娘算帐。但是,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热爱的对象和范围:可此可彼、可小可大。只有“市井人”那样的爱国者,才会要求国人“不管国家的好或者是坏”都非“爱国”不可。“国家”从来就是统治者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利益、力量所建立和划分出来的,“国(家主)权”从来就是统治者才享有的特权。对于非民主国家的国民而言,根本就不存在“自己的国家”这个东西──“劳动者没有祖国”,列宁这话真是一针见血,尽管笔者不相信列宁主义。

生为华人,你不妨去爱任何一个或几个现存的“国家”──既可以爱“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爱“中华民国”,还可以爱“新加坡国”,或偏爱“蒙古国”(与蒙族同种同文。何况蒙古大帝成吉思汗也被中国人奉为祖先)、“大韩民国”(与朝鲜族同种同文)等,或兼爱在海外的居留国﹔也不妨一个现存“国家”都不爱,小则独爱本省、本县、本乡,大则博爱全球,或者致力建立一个值得自己去爱的新“国家”──如民国之孙中山、蒙古之乔巴山、中共之毛泽东、新加坡之李光耀等“开国者”。只有“市井人”那样狭隘的“爱国者”,才把不爱祖国版图上的某个现存“国家”与不爱祖国、国民以至自己的人种等同起来。

这类爱国者的狭隘,如果只表现在个人的理念或感情上,倒也没什么关系。可是,某些狭隘的爱国者偏偏又蛮横得很,好像自居“爱国”就有了辱人、甚至杀人的特权。凭仗这种“特权”,借口维护“国权”,“国家”的统治者及其奴才、帮凶就可以为所欲为,杀中华民国军民、杀越南平民、杀西藏僧民、杀新疆回民、杀北京学生和市民、杀……。如果维护国权就得如此狭隘、蛮横、霸道、凶狠,对这样的“国权”,我看不要也罢。

《张裕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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